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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2:55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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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下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 房屋 拆迁 评估 试行办法 印发 通知

发 :市拆迁办、局法制处、市场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的推荐和确定工作,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先推荐后投票确定的办法产生房屋拆迁项目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的推荐办法:

1、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报参加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作为准入的评估机构。

资格审核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①资质情况。除资质须现行有效外,还应符合建设部建房( 1997)12号《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所明确的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②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时,不再进行推荐。暂定标准如下:

一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20万平方米;

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12万平方米;

暂二级及三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4万平方米。

③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数等于评估机构专职估价师数目时,不再进行推荐。

评估机构完成委估项目的价格评估后,由拆迁人出具已完成项目评估的确认证明,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从该机构的评估面积、评估项目数中核销。

2、根据拆迁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由拆迁人就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报价要求、评估力量、项目完成时间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等提出具体条件,由准入的评估机构对上述条件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参加摇号的评估机构名单。

3、由拆迁主管部门主持摇号仪式。每个拆迁项目摇号产生不少于两家被推荐评估机构,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4、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由拆迁主管部门结合诚信档案情况直接确定不少于两家的被推荐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推荐的评估机构产生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说明被推荐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情况,以及被拆迁人投票地点和投票截止时间等。

2、被推荐的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的介绍材料及时送达拆迁人。被推荐的评估机构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委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

3、由拆迁人统一将被推荐评估机构的介绍材料和由拆迁主管部门监制并加盖专用章的选票按户送达全部被拆迁人,不得截留。

4、投票截止日由公证部门密封投票箱,揭票日必须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揭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5、以实际参加投票数中得有效票多数者为该拆迁项目的拆迁评估机构。如得票数相等,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四、评估机构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该评估机构的推荐资格,第一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 6个月,第二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1年,第三次违规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推荐资格:

1、以不正当手段拉选票,或恶意贬低其它被推荐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2、开票日不到现场或不履行评估解释职责或公示咨询电话无人接听的;

3、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估价报告的;

4、不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及各套分报告,或不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的;

5、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擅自转让拆迁评估业务的;

6、违反房屋评估规范的;

7、不按规定要求公示评估结果或公示时间少于10日的;

8、评估结果经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鉴定不予维持的;

9、不配合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10、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五、本试行办法自二 OO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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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
曾清汉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800)

内容摘要:股市的形成与发展是制度变迁的结果。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制度变迁由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方式,而我国股市的形成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局限性以及政府采取工具主义的理念,因此给我国股市留下了诸多隐忧,导致了当前股市的低迷。我们应从制度的深层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当前的突破口在于国有资本的退出。
关键词:股市;制度变迁;工具主义;国有资本的退出。

我国的股票市场在其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给国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观念,使我们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魅力。整个过程中,市场的参与者有过辉煌和失落,到现在留下的是更多的迷茫,因为现在股市低迷,看不到复苏的迹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从繁荣到萎缩的情况呢?业界指出了股市存在的问题,大致是:股票投资概念正在转换过程中,旧的概念在退出,新的概念尚未形成;股权结构的分裂以及全流通的问题;股市是一个政策市,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股民的迷茫;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差;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作假行为导致股民信心丧失。应该说这些分析在一定程度上点到了我国股市的软肋。但罗列问题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应该更前进一步,找出应对的办法。笔者认为从股市的制度变迁中方能发现问题的最终根源,并据此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股市是制度变迁的结果
股市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形成的。自市场经济从西方世界发轫以来,共出现过三种主要的融资制度,分别为商业信用融资、银行信用融资和股市融资。①现今这三种信用方式并存。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学说,制度的变迁有诱致性变迁和强制型变迁两种。诱致性变迁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制度不均衡,从而引致外在利润的自发性反应,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就会设法通过契约的形式发展新的制度,从而推进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强制型变迁是指新的制度的框架是通过法的形式由国家的管理者先行设定,然后强制性地进行推广,最终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安排,它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过程。
通过对英美发达国家和我国在股市制度变迁方式上的比较,我们会发现我国股市在内在机制上的缺憾。
(一) 英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英美发达国家的股市是由市场中的民间力量通过制度创新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股票与股市形成发展于西方的市场经济环境。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原始积累阶段,16世纪的西欧就有了证券交易。当时在里昂、安特卫普已经有了证券交易所,最早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是国家债券。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的出现,使股票、公司债券及不动产抵押债券依次进入有价证券交易的行列。在资本主义发展最早的英国,300百多年前,初称为“股票经纪人”的商人就已在他们的主要市场——伦敦交易所从事证券市场的一些简单业务。②
市场经济是自治的经济,市场中的经济活动以利润为中心,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获得利润的渠道在改变或新的利润增长点出现时,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就会构建新的市场契约结构,形成新的制度安排。因此,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始终是市场经济中制度变迁的最终诱致性因素。16世纪的西欧已开始进入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阶段,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担负的是“守夜人”的角色。正是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环境才孕育了证券市场。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靠企业本身的积累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已显乏力,对于一些耗资巨大的项目,仅靠单个企业自身的力量已不能担负,但项目的巨大利润空间却又吸引着众多的企业,因此人们就自然地想到通过聚集多个企业或个人的资本来开发这样的大项目。由于资本的功能在于产生剩余价值,因此,项目的各出资者是一定要得到其相应的剩余价值份额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新的市场契约——股票就此诞生了。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指出:“股票,如果没有欺诈,它们就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正是因为股票和股市产生的诱致性因素——筹资功能和投资功能以及配置资源的高效性,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相应地从自发到自觉地发展这种市场创新,最终形成一种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这一过程充分展示了市场经济的魅力,它为市场中的交易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和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市场中的主体总会寻找到利润的增长点和实现利润的机制——即为实现利润而必须的管理系统。股票和股市就是这样的系统。政府要做的仅仅在于关注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与公正,其它的事情就让市场来解决。这种精巧的制度安排只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孕育、产生和发展,在专制经济条件下,这一伟大创造是决计不会产生的。
股票和股市机制由市场自身孕育发展会产生以下的效果:
(1)人们对股票和股市更有认同感,也深刻地理解这种机制的功能和相关的环境,进而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则。由于这种机制是在市场中孕育并诞生的,因此市场中的相关交易主体具有对这种机制的需求,他们有相对较高的自觉性来维护这种机制的运行,对风险的认识也相对较深并保持着较高的警惕。在探求理论时往往是自觉挖掘,自我教育,自律意识较高。
(2)股票和股市机制具有稳定性、创新性和高效性。由于人们在观念上的认同,人们会自觉地维护机制地稳定性。另外,这种机制是为利润的增长而设计的,并且这种增长是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中产生的,因此这种机制必然是一种具有创新性和高效性的机制。
(3)政府的干预较少。由于这种机制是由市场中的力量相互作用而形成,政府只是保持审视的眼光。这种机制的形成,只要是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公正、公平的准则,政府往往是保持默许的态度。当此种机制的正向意义越来越明显,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时,政府也开始从旁观席走到前台,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4)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对信用的作用认识深刻,但这种认识往往是经过惨痛教训才得到的。股票和股市完全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如果信用烂掉,这种机制就会顷刻间覆没。市场是一个逐利的场所,有时人们会为攫取暴利而破坏信用体系。英美两国在其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均有信用遭到严重摧残的历史。英国在1720年发生的“南海事件”,使得证券市场中的信用体系严重受损,英政府因此颁布气泡法案,不允许企业自行发行股票,直到1825年,这个法案才被废除。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其股票市场投机极度盛行,终导致“黑色星期一”事件的发生,对股市的信用体系也是一次严重的打击。这两次事件最后的结果都是由政府出面建立相关的制度来防范信用危机,但事件本身也为股民上了生动的一课,使他们认识到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从另一侧面反映了一个经济机制的发展从产生到成熟,必定有一个对其认识的深化过程,中间还可能产生消极的事件。同时证明政府作为市场的“看护人”,如果过于放任自流,监管不到位,放松了对公正、公平和正义原则的监督,就会给市场带来极大的损伤。
(二)我国对股票和股市机制的选择是强制型制度变迁的结果
股票在我国的出现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我国对市场经济尽管还处在理论探讨的阶段,但我们已经在行动上开始了市场经济的建设。党和政府在观念上的转变与政策上的松动使得市场形式在经济领域中开始逐渐发展。由于市场本身具有培育活力的功能以及人们思想的解放,国人中被禁锢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得到迸发。这时,类似于股票的契约形式已开始在市场中出现。如人们以集资入股的形式开办企业,企业间也开始以入股的形式组成新的企业,人们开始私下里转让“股票”。但这时的“股票”机制还很粗糙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股票与债券混同,入股后可以退股,对国有资产低估,变相地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股息在成本中列支等等。③虽然这时类似于股票的机制在逐渐形成中,但不能说我国的股票机制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是强制型制度变迁的结果,因为如果没有执政者观念的转变和允许市场形式的存在,这种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能得到发展的。因此,这种机制不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民间发育起来的,而是先有执政者的制度改变,才有这种机制的出现。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市场毕竟开始孕育这一新的机制,如果我们任其自由地发展,可以肯定,这一机制也会如在西方国家一样慢慢发展成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由于经济发展轨道的转轨,这种机制已经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模式。但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等待其慢慢地发展起来,原因在于:
(1)由于此时信息传播技术和途径已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国外成熟股市的研究而获得相关的理论并把它用于我国股市的发展,从而加快发展的速度;
(2)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已不允许我们缓慢地发展经济;
(3)建国后几十年的经济积累,使我们拥有规模宏大的存量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逐渐失去国家的直接资金资助,必须通过市场手段获得发展的资金。市场手段主要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当时的银行是属于国有,贷款额度受国家计划控制,企业贷款困难,因此,需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把存量资产盘活;
(4)当时我国是属于供给不足,资本短缺的经济。同时,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例增长较快,而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在比例上却在逐渐下降。因此,应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把居民收入引入投资的渠道,以增加企业发展所需的资本。
但当时股市发展的环境存在欠缺:
(1)市场发育还处在起步阶段,人们在计划经济中形成的观念不能马上转变过来,对市场经济中的新事物认识粗浅,对股票更是知之甚少;
(2)股市发展需要的法制环境基本没有,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
(3)股市是由信用支撑起来的,而当时人们对信用的认识还处在模糊状态;
(4)当时的股份公司极少并且公司制度不健全。
所有这些因素严重地制约了股市的发育,如果在短期内全凭市场本身来完善股市发育的环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市场本身是一个被束缚得很紧的市场,它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政府在八十年代末开始对股票机制进行规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以地方监管为主,主要表现为由各地政府和省级人民银行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布规定和进行管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央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颁布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多。
事实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到现在用了十多年的时间走了西方国家曾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才走过的历程,发展可谓神速,这既得益于西方先进国家的理论和经验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更有赖于政府的强制性推动。因此,通过政府的努力,我国在市场本身还不具备建立较高层次的股市的情况下,以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形式构建了中国股市的制度框架。尽管市场中存在诱致性因素,但中国股市制度主要是由政府通过拖着市场走的方式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强制性因素占主导地位。
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股票和股市制度是在市场极不健全的情况下,由政府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建立的。作为制度仿效者,制度的框架由政府搭建,这种框架是否适应市场的需要决定于制度制定者的主观意识与市场发展实际的契合度。现实中,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主义以及集团利益的冲突,这种框架在盛装市场时往往显得不饱满和不规整。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厚
制度层面的工具主义意指制度的制定者在创设新的制度时关注的是新制度的现时的有效性,把新制度当着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不关注其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其最大特点是:1. 割裂手段和目的的辨证关系;2. 割裂新制度各个功能的辨证统一关系,专注于其中的一两个功能,本末倒置;3.不去分析新制度所需的其他制度环境以及新制度的真实价值所在。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上是属于落后之列,如果想赶超先进,工具主义将随时伴随着我们。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路径依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常有现象。不管是先进国家还是落后国家,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均有其特有的路径。作为落后国家,其发展路径在效率上相对与先进国家有差距,根据路径依赖原理,如果其发展出的新制度要想和传统的制度相协调,必然要沿着原来的路径发展,而原来的路径却是低效率的。落后国家要想走上高效率的发展路径,其制定的具有高效率功能的新制度必然和原有路径下的旧制度有冲突。而旧的制度体系在社会中已是根深蒂固,要想在短期内大范围地突破它的体系框架显然是不可能的,否则,就会导致大的社会动荡,前苏联就是一个例证。所以落后国家只好有选择地发展新的高效率的制度,即利用新制度的一两个功能,而不全盘吸纳。因此,工具主义将是其不得不采取的方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全面的经济建设,并且进行市场经济的探索。那时我国处在供给不足、资金短缺的经济现状。企业的市场空间很大,但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很少,缺乏发展所需的资金。由于发行股票是一种不用偿还本金的融资方式,股票持有者是否获得股息还视股份公司的经营效果,在企业看来,这是很好的融资方式;另一方面,居民收入增多,也有投资的需求。这些因素促成了股市的产生与发展。但当时从政府到民间,均把股市当着筹资的方式,而没有注重其配置资源和投资的功能,没有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结果把众多不具发行股票的国有企业送到了股市中,实行中国特有的股票种类的划分,即把股票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实行同股不同价的政策。这是典型的工具主义,当市场缺资金时,就利用股市的筹资功能,而不关注股市的配置资源和投资的功能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协调。虽然如此,但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非常迅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筹集了庞大的资金,也培育了规模较大的股市产业,这说明我们采取的策略是对的。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在初期就把相关制度制定完备,原因在于:(1)上层建筑还不能满足股市健康发展的需要;(2)人才缺乏,研究不够;(3)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痼疾太多太深,制度建设的阻力太大;(4)法制建设和信用制度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却不允许在经济发展上停止脚步去等待。由于现实中存在发展经济的紧迫性,因此必须找到发展经济的突破口。当时企业缺乏发展的资金,因此借用股市的筹资功能就成为突破经济发展瓶颈的手段。寻找突破口的过程也是采纳工具主义的过程。
工具主义既是缺陷,也是我国股市发展的动力。
(二)“尾大不掉”制约了股市的发展
我国股市在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掩盖不了留在后面的未得到梳理的众多难题,这些难题就象一条沉重的尾巴,拖住了股市前进的步伐。这也是实行工具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工具主义看重一时的效率,寻求的是突破口,把难题暂时搁置,在配套制度的建设上没能跟上,最终这些难题会极大地阻碍效率的发挥,近期股市的低迷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这些难题包括:
1. 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股市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中的规模以上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因而能够上市发行股票的只有国有企业。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人为地把股份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占控股地位,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实行同股不同价,国有股的发行股价远低于社会公众股的发行股价,但各股却在分享股息时具有相同的权利,这完全违背了同股同价和同股同权的原则。由于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控制了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企业的管理者成了国有股东的代言人。而国家对国企管理者的工作成果的评价标准是规模的大小,而不是赢利能力的高低,这就刺激管理者好大喜功,不断增发股票,敛集资金,导致企业赢利能力低下,流通股价不断下挫,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同时,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治理效果差。
2. 股市中行政化趋势严重。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专制传统,专制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扎根很深,因此,政府的威严对大众来说是天经地义的甚至是神圣的,对政府行为的置疑和监督就变得很苍白。在民间,公民缺少自治的理念,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麻烦事时,最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解决,而不去考虑通过民间形式加以解决。殊不知,当我们把权利让度给政府时,经过转化就变成了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权力,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让度得越多,回报民众的就是更多的约束自由的政府权力,把原有的自由空间变成了僵硬的磐石。因此,在我国的股市中,行业协会没能担起自律的职责,几乎事事都由证监会包办,甚至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高管人员都由证监会指定,这些高管人员还被纳入行政编制,属于公务员,而各个会员的权利变得虚无。同时,由于我国股市是强制型制度变迁的结果,制度框架由政府搭建,这些制度既起到规范作用,也起到教育民众的作用,因为我国市场不健全,股市对大众来说完全是新事物,很多知识都是从政府的法规中学到的。这样一来,政府在股市中的威信更是无以言说。
行政介入得太多,其结果就是抑制了市场创新。“┈┈对于创新,中国的法律仍然为之套着未经批准则为违法的紧箍咒。对于新事物,一旦出事,便予以简单的封杀。”④其实,法律不禁止的领域就是市场中各交易主体活动的领域,这已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中,这一原则常被忽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0〕10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四条中,每年奖励项目由60项增加到100项左右。
  三、第十五条中,“有关组成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第二十条中,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增加到每年600万元左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2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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