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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27:36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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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和确定第7界点至第8界点之间已达成一致的中吉国界线走向;
为了明确和确定第21界点至终点之间已达成一致的中吉国界线走向;
并作为对上述协定的补充,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吉国界线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7界点起,沿天山南脉(无名山脉)山脊线向西行,经4401米高地、4465米高地、4482米高地、4547米高地、4808米高地、4683米高地、4742米高地、4743米高地,至第7/1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脉山脊4741.8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47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5公里,中国境内4556米高地东北约3.7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429米高地以南约1.6公里处。
从第7/1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经4184米高地,至第7/2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支脉山脊4309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4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686米高地以东约2.2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784米高地以南约2.0公里处。
从第7/2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支脉山脊线向南偏西南行,经4028米鞍部、4497米高地、4327米高地、4234米高地、4393米高地、4381米高地、4033米高地、3576米高地,至第7/3界点。该界点在昌乌晋吉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乌宗图什河(基奇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61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中国境内3675米高地北偏东北约1.7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83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5公里处。
从第7/3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溯昌乌晋吉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偏西南行,至第7/4界点。该界点在穷乌金格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右侧无名支流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54米高地西北约1.7公里,中国境内3967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509米高地以东约4.3公里处。
从第7/4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溯穷乌金格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向西行,经穷乌金格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奇坎塔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至第7/5界点。该界点在昌乌晋吉库乌什河(乌津古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673米高地北偏西北约1.1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521米高地以东约1.4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281米高地以南约0.7公里处。
从第7/5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溯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经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埃基恰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昌秋耶库衣鲁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一无名河(图尤克布拉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相交处,至第7/6界点,该界点在两条无名小河水流中心线相交处,直角坐标X约为4555475,Y约为13735400,位于中国境内4692米高地以西约2.2公里,中国境内4902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6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615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2公里处。
从第7/6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上述两条无名小河之间分水岭的分水线向南偏东南行,经4194米高地、4575米高地、4746米高地,至第7/7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479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90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8公里,中国境内5033米高地以北约3.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336米高地以东约3.9公里处。
从第7/7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线大体向西南行,经5305米高地、5022米高地、5009米高地,到4868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北行,经5193米高地,至第7/8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097米高地以北约1.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74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4.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462米高地以南约2.4公里处。
从第7/8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陶)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经5217米高地、5044米高地、4917米高地、5083米高地,至第7/9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488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382米高地以北约0.7公里,中国境内4804米高地东北约2.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63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9公里处。
从第7/9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北行,至5355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318米高地、5998米高地、5802米高地、5506米高地,到5602米高地,再转向西行,经5452米高地、5269米高地、5024米高地,至第7/10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518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0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中国境内478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6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724米高地以南约2.5公里处。
从第7/10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到4849米康苏达坂(无名山口),然后转向北行,经5222米高地,至第7/11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772米高地东北约2.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58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0.7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724米高地西北约0.7公里处。
从第7/11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科克沙阿尔塔乌山)山脊线向西行,经5276米高地,到5401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北行,经5113米高地,至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8界点。
中吉国界线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21界点起,沿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线向西北行,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至第22界点。该界点在玛里他巴尔山(扎里亚沃斯托卡峰)6349.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北约1.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东北约3.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946米高地东南约3.0公里处。
从第22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线向西偏西北行,到6023米高地,然后转向西偏西南行,经5939米高地,至第23界点。该界点是中吉国界线的终点,在640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431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中国境内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946米高地西南约4.4公里处。
上述中吉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吉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本协定中同样适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
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江泽民 阿卡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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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同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地方易货贸易(以下简称边地贸易)迅猛发展,对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增进我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起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商品通过边地贸易及“旅游贸易”等各种渠道不断流入独联体等周边国
家市场,损害了当地消费者的利益,严重败坏了我国商品的信誉,对外造成很坏影响。为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维护我对外贸易信誉,促进边地贸易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既是关系边地贸易发展前途和生命力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国家和民族声誉的一个政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要鼓励、支持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经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采取积极措施,拓展同独联体等周边国家的经贸关系,努力推销出口国产优质合格商品。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其他各类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贯彻“以质取胜”战略,不收购、不代理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对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商品(如饮料、酒类、小食品、罐头、肉类等),外贸公司和其他有易货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从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生产厂家收购出口。
三、各边境省、自治区对挂靠在有边地贸易经营权企业下面并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即“挂靠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今年十月底以前要将清理结果报外经贸部。
四、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禁止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对制造和收购出口(或向外国人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要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安、检察机关对相互勾结、以各种方式贩运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立案侦察,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边地贸易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坚决清理和取缔加工、生产、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对
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惩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和中外民贸市场的管理。在边民互市或中外民贸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者在批发商品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禁止无照经营,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
七、各地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边民互市和中外民贸市场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抽查和“打假”的力度,并会同有关执法机关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八、出境旅客个人随身携带自用物品,必须遵守国际旅客运输的有关协定和规定;无双边或多边协定的,前往独联体各国等国家,应严格按国家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行李运输的规定办理。
九、各级商检机构对边地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出境的商品,一律实行检验。当前商检的重点是服装、鞋类、电器、食品等商品。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检验;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有关标准检验;没有合同的凭销售发票按我国有关标准检验。对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一律按进口国官方
的标准要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即使外方确认,也不准放行。无合同、无销售发票、无产地、无生产厂名称的商品不予检验、不得放行。
十、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手续。对中外旅客携运的商业性货物要依照客货分流的原则加强监管。法定商检货物和本通知规定需要检验的物品,一律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中外旅客携运的商业性货物应办理商检、报关和托运手续。有报关权的单位均可接受旅客委托,代办报关手续。商检机构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商检。
十一、凡经国务院批准开放的边境口岸都必须设立海关和商检机构,并应具备相应的检查检验场所;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开放、恢复的一类口岸和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二类口岸,应于一九九三年底前关闭。季节性的边境口岸也要加强海关监管和商品检验。
已列入我国政府与周边国家政府开放口岸协定的边境口岸,应由外交部统一协调,尽早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认,同时抓紧海关、边防、商检和口岸单位的筹建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边境口岸机构和设施的建设。
十二、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海关、商检、边检、工商、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下,认真查处典型案例,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各口岸的联检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将制止假冒
伪劣商品出境工作抓出成效。



1993年9月23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学术交流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 英国学术院 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学术交流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6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为加强中英两国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范围内的学术交流,互相促进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学术交流

  第一条 从一九八0年开始,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以英国学术院和英国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为另一方,每年将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按对等的原则互派学者访问,每年双方各为二十四人月。这些互访或者以个人的学术研究为目的;或者属于双方协议的合作项目的执行;或者为了帮助学者熟悉本学科领域内研究情况;或者在对方的研究所、大学、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学术机构从事工作。上述任何一项单独的活动,其时间均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条 派出方将负责在所建议的访问付诸实施至少三个月之前,按照本协议所附之申请表提供关于被提名人的情况。接受方在收到该项申请表的两个月之内应将意见通知派出方。派出方在得到接受方的确认之后,在不迟于访问前两周将被派遣学者到达的有关细节通知接受方。

  第三条 财务规定:
  一、派出方负责支付学者去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受方负责支付访问人员在其国内的费用:包括膳费、宿费、根据访问要求商定的在国内的旅费、市内交通费、急病的医疗费。
  三、如派出人员需要家属陪同出访者,需经接受方同意,家属的费用将由本人负担。

  第四条 一方的访问学者所代表的学科不必与另一方的学者所代表的学科相对应。

  第五条 双方可根据需要,经过协商,在中国和英国学者之间组织适宜的合作研究项目。

  第六条 双方可根据本协议和互惠原则,组织学术讨论会。此种会议的内容由双方根据需要临时商定。有关会议本身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倡议者一方负担。参加此类会议的学者人数原则上应该对等,不列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之内。参加会议学者的费用,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双方一致同意互相交换研究资料和出版物,并尽可能为双方所属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提供方便。

            第二部分 推荐学者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外,可以推荐学者到对方从事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协议双方对被推荐学者不承担任何经费义务。

  第二条 对于按本协议第二部分规定,由中方推荐的学者,英方将与在联合王国之内的研究所、大学、博物馆、图书馆及藏书和档案等机构进行协商,为该学者的研究计划提供方便。

  第三条 对于按本协议第二部分规定,由英方推荐的学者,中方将与各省、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学、图书馆、博物馆等有关学术机构进行协商,为该学者的研究计划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按照本协议第二部分推荐的学者提供方便时,可能受到双方主观上无法控制的条件的限制,因此这种便利是否提供以及提供到何种程度,应由接受方酌情决定,在被推荐学者从本国启程之前,接受方要把所能提供的便利通知其本人。

  第五条 接受被推荐学者的单位(不论是否为本协议的一方)可向要求来访学者规定合理条件:包括健康状况、学术水平、外语能力,是否将同接受国的同行合作,是否要做学术报告或公布研究成果等。

  第六条 每一方所推荐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十名,其中没有达到博士或相当于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超过三名,每一个被推荐的学者在接受国停留的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七条 协议第一部分第二条的规定亦适用于推荐学者。
  本协议自一九八0年五月十六日开始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两年。双方每年就下一年度的具体项目进行协商,并于必要时对本协议执行情况及修改建议交换意见。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六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英国学术院英国社会科学
                       研究理事会
  代     表            代      表
  赵  复  三             艾里克·汉德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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