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6:45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52号)《2008年第1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鞍山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
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职责,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违反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矿产资源开发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流通等活动。
第四条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是维护本地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土地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作职责,保障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地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开发行为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态巡查、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协办、联合执法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执法部门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乡镇政府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非法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矿产资源开发行为。
第六条 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有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监管。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矿山用地的审批、报批手续,监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查处各类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管理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公安部门:负责民爆器材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矿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提供或转供民爆器材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严厉打击偷盗矿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刑事案件。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手续,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划部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出让前期工作,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工商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照前置许可被吊销、撤销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被县以上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非法加工、经营矿产品行为。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监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行为。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水土保持和涉河道事项的审批手续,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违反水土保持和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征用、占用林地和森林、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许可手续,建立健全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态巡查、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协办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辖区内各类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制止。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矿产资源开发行为,查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行为。
(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窃电的行为。查处电力供应企业为非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提供生产用电,以及合法生产企业为非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转供生产用电的行为。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信访部门:负责受理、交办、转送涉及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信访事项,及时协调和督促检查信访事项处理,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十三)监察机关:负责对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乡镇政府行政区域内有非法生产的矿山,或有其它非法矿产资源开发行为未及时报告并依相关规定处理的;
(二)县区政府行政区域内有2处及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或对其它非法矿产资源开发行为查禁不力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命令或交办事项无故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五)放任、纵容、包庇、参与非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
(六)阻挠、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劝其引咎辞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审批和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妨碍、抗拒执法的;
(三)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及时纠正违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查处,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涉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责任追究机关。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问责的,应由政府行政首长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反馈制度。
(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三)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2.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3.案件调查报告;
4.有关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违反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其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人[2000]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00]16号),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控制,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
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
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取得了进展,形成了一定规
模的执业药师队伍。但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
满足社会的需求。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影
响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在继续大力推行执业药师资格
制度的同时,吸取一些省市在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近一段时期内在药品
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现对该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业药师的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通过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的;
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二)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业药师的认定办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
单位向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认定从业药师资格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毕业
证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4、身份证明复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
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申请认
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考核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
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培训。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业务水平。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
执行。

四、从业药师的职责
从业药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以下职责。主要是:

(一)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
本准则。

(二)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严肃认真地从事药学业务和技术工作。

(三)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和药品的发放,保存处方档案;提供用药咨询与药品信息
服务,指导合理用药,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五、从业药师的管理

(一)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限暂定为2001年
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须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便取得执
业药师资格。2004年6月30日以前还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业药师人员,不再具备相应
的职责。

(二)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对推动药品分类管理、GSP认证、换发《药品经营企
业许可证》和药品零售业连锁化经营等工作,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因此,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现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业药师的认定工作,以后每年12月
31日以前完成达到申报条件的从业药师的认定工作。

(三)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15日以前将首次从业药师资格认
定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以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从业药师资格认定
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样表) 编号

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姓名│ │性别│ │民族 │ │ │
├──┼────┼──┴─┬┴───┴───┤ │
│籍贯│ │身份证号│ │ │
├──┴─┬──┴┬───┴──┬─────┤ │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 │
├─┬──┴───┴──┬───┼───┬─┴┬──┤
│最│毕(肄、结)业时间│学校 │专业 │学制│学位│
│高├─────────┼───┼───┼──┼──┤
│学│ │ │ │ │ │
│历│ │ │ │ │ │
├─┴────┬────┴──┬┴───┼──┴──┤
│现任专业技术│ │现从事何│ │
│职务及任职时│ │种专业技│ │
│间 │ │术工作 │ │
├──────┼───────┴─┬──┴┬────┤
│工作单位名称│ │现岗位│ │
├──────┼─────────┼───┼────┤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 │
├──────┼──┬──────┼───┼────┤
│联系电话 │单位│ │住宅 │ │
├─┬────┼──┴───┬──┴───┼────┤
│工│起止时间│ 单 位 │ 从事何种 │ 职 务 │
│ │ │ │专业技术工作│ │
│作├────┼──────┼──────┼────┤
│ │ │ │ │ │
│经│ │ │ │ │
│ │ │ │ │ │
│历│ │ │ │ │
│ │ │ │ │ │
└─┴────┴──────┴──────┴────┘




┌──┬────┬────┬───┬─────────┐
│法规│起止时间│培训科目│学 时│ 组织培训单位 │
│培训├────┼────┼───┼─────────┤
│情况│ │ │ │ │
├──┼────┴────┴───┴─────────┤
│所在│ │
│单位│ 负责人: 公章 │
│意见│ 年 月 日 │
├──┼───────────────────────┤
│地市│ │
│级药│ │
│品监│ │
│督管│ │
│理部│ 负责人: 公章 │
│ 门 │ │
│审核│ 年 月 日 │
│意见│ │
├──┼───────────────────────┤
│省级│ │
│药品│ │
│监督│ │
│管理│ │
│ 局 │ │
│审批│ 负责人: 公章 │
│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



农政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8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当前和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当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抓紧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颁布是依法防控动物疫情的重大措施,是加强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法制保障。《条例》确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加大了对应急防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反映了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依法防控的指导方针,标志着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法防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条例》的学习与培训。兽医主管部门和防疫机构处在疫情防控第一线,是依法防控的重要力量。各级兽医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只有学习和掌握《条例》的规定,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尽快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工作,使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明确防控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规范。农业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组织学习,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机构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三)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农民的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面向社会、依靠群众,实现群防群控。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的内容,以赢得各界的理解,获得公众的支持,争取农民的配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力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针对防疫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和农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农民群众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合力。

  二、严格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四)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准备是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前提。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和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及早部署,加强技术和疫苗等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要针对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疫情高风险地区,要立即进入高度戒备状态,查找和弥补漏洞,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队伍演练,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五)加强疫情监测。科学、准确、全面监测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要将发生疫情后的紧急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将点上的监测和面上的监测相结合,认真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边境地区、发生过疫情地区、水网地区、养殖密集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动物疫情。

  (六)严格疫情报告和诊断。疫情的报告和诊断,是快速扑灭疫情的关键。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要按照规定的疫情确诊程序,对疫情逐级诊断,并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避免贻误扑灭疫情的时机。

  (七)果断做好应急处理。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理,是快速扑灭疫情的根本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求处置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跟踪,对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三、加强领导,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八)落实责任。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部门和动物防疫机构的责任,落实防疫任务。要切实增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全面动员,认真落实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坚决扑灭疫情,坚决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同时,要一手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不放松,一手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不动摇,切实做到防控工作与增粮增收两不误,确保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为明年开好头、起好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精心配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按照联防联控、协调到位的要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防控工作的作用,认真配合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卫生、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形成防控工作合力。

  (十)强化监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照《条例》的规定,健全防疫组织,完善防控制度,建立长效防疫机制。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兽医主管部门贯彻《条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要严肃法纪,对贯彻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对动物扑杀、销毁指导不力,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和紧急免疫接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