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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13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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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改变上海市政基础设施差、欠帐多的局面,是广大市民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但是,随着市区内市政工程项目迅速增加,房屋拆迁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工程建设的进程。为此,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上海市拆迁房屋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对内环路、宁浦大桥、杨高路、地下铁道、合流污水等重大市政工程的拆迁房屋作如下规定:
一、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接到市计划委员会批准或转发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抄件或设计任务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即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二)通知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等手续;
(三)通知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
(四)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二、拆除单位非居住房屋,拆迁单位应补偿下列费用:
(一)被拆除的建筑物、构作物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二)因移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调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拆迁而直接停产待工人员的工资性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为基数,按实际停产时间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上述补偿费用的争议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土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劳动局等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仍有争议的,由市建委裁决。
三、拆迁单位对下列费用不予补偿:
(一)临时建筑;
(二)房屋装饰费用;
(三)设备搬迁安装过程中引起的设备损失费用;
(四)因拆迁而停产待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所办的经济实体职工的工资性补贴。
四、因工程需要拆迁单位部分非居住房屋,缩小用地面积不移地迁建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生产无直接影响的,不补偿用地面积。
(二)对生产有直接影响并规划许可的,可予部分调整用地;补偿费用按本规定二办理。
五、租赁直管非居住公房的被拆迁单位,属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所必需的粮、油、煤炭、菜场、修配等网点设施的,拆迁单位应按《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进行安置,新建安置的网点产权归直管公房所有人,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因工程需要拆迁的其他直管非
居住公房,解除原租赁关系,由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安置;拆迁单位一律不予补偿。
六、因工程需要拆迁房屋而停产的企业,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核减承包经营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酌情处理。
七、因工程需要拆除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邮筒、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栓、碉堡、人防等各类公共设施,拆迁单位一律不予补偿。
因施工需要迁移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但结合道路扩建按规划需要就位或新建、扩建的各种管线,拆迁单位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被拆除的公共设施和管线确需再建的,由被拆迁单位统筹安排,按规定程序另行专项申请,报主管部门核定,纳入建设计划。
八、用公房安置的原公房被拆迁户,按《租用公房凭证》计户;除租借私房的被拆迁户外,用公房安置的原私房被拆迁户,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一般不分户安置。原已分列的常住户口,可分户迁入。但三对以上夫妇同住一处生活不便,要求分户的,在符合规定标准安置的居住面
积内,可分户安置。
九、用公房安置被拆迁户居住的面积标准,严格按《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公房被拆迁户,原居住面积和新安置的居住面积各折算成建筑面积后,新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职工单位按成本价承担费用;被拆迁户按规定购买住宅建设债
券。私房被拆迁户和租借私房的被拆迁户用公房安置的,按规定购买住宅建设债券。
十、私房被拆迁户要求互换产权的,原人均居住面积在六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原面积购买优惠价房,但最高不得超过人均居住面积十二平方米。原人均居住面积在六平方米以下,按原面积互换产权后居住仍有困难的,可按人均居住面积六平方米购买优惠价房。
十一、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自用私有房屋或租用的公有房屋,按居住房屋拆迁安置。其中,对以经营为生的六十周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因拆迁不能继续营业并缴销营业执照的,可由拆迁单位按国家养老规定处理。
十二、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动迁用房必须专房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或利用动迁用房牟取私利。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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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建设质量,加强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保持整齐美观的城乡风貌,提高电视广播的收看效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是指将天线接收到的电视信号经过放大,分配并传输给用户接收机的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第三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于广播电视设施,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规划、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可以较好地改善电视图象和伴音质量,城市的高大建筑群和人口居住密集的区域,中央和省的电视信号较弱的地区,都应大力发展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六条 从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的工程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机构、场所及其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流动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拥有一定数量的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其中无线电工程师应有一至二人以上。
3.具有较完备的安装调试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各类技术装备和测试仪器。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施工单位,省属的到省广播电视厅申办《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地(市)及以下所属工程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登记,由地(市)广播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
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
第八条 建设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必须按照《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具体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另文下达。
第九条 凡需建设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单位,最少应提前一个月向省或所在地(市)广播电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要注明接收和闭路放像频道,设计施工单位,工程投资预算等,经省广播电视厅或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竣工后,中央和兄弟省市属驻陕单位,省属单位及中外合资企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验收,其余由所在地(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测试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者,工程单位限期于三
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使之合格,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省、地(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照情况及后果责令工程单位赔偿损失,进行罚款或收回“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无证设计、施工的工程,不采用合格产品的工程,事前不申报的工程,均属违章工程,经检查发现后,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罚款及没收“施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 已经建成设入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限半年内由使用单位向省广播电视厅或地(市)广播电视局登记审验(验收办法同第十条),验收合格者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十三条 凡需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中自己播放节目(即建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凭《陕西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测试验收合格证》到省广播电视厅办理《有线电视节目许可证》后,方可播放自办节目。
播放录音录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播放含有违禁内容的录音录像,凡播放淫秽录像制品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单位和城乡居民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装接收国外电视台节目的电视天线,违者,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发放《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测试验收合格证》、《有线电视自播节目许可证》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工程管理和验收可酌情收取管理费和验收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下达。
第十六条 兄弟省市来陕进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11月12日

关于发布《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发布《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当前,我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农村地区非典防治是全国总体防治工作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疫情报告,目前除少数农村地区出现非典疫情外,尚没有发生疫情流行。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经济文化落后,群众防病意识较弱,部分高发地区农民工和高校学生返乡等原因,使农村地区的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指导我国农村地区有效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将《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
(试行)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传播和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一、预防控制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1、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2、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二、疫情监测和报告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1、 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点,2、 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3、 必须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4、 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报病网络中设立若干个疾病监测点,5、 以保证报病质量。
6、 疫情监测和报告
村委会负责组织本村疫情监测和报告,对外来人员的搜索、访视和信息上报工作。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委会要组织乡村医生、村组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村民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
(1) 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人员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2) 了解有无不(3) 明原因发热或其他不(4) 明原因呼吸道症状的病人,(5) 了解有无外来人员进入本村。发现有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进入本村,(6) 应立即通知村委会,(7) 由村委会对其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8) 当日未发现可疑病例,(9) 应每日向乡镇卫生院和乡政府做零报告,(10) 并逐级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 发现可疑患者时,(12) 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乡政府。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13) 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4) 对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15) 首诊医生应该马上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报医院有关部门。城镇应在6小时以内,(16) 农村在应12小时以内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指(17) 定开设发热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18) 以及指(19) 定的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定点医院,(20) 必要时可由进驻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协助完成病例报告。
(2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后,(22) 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23) 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24) 具备(25) 条件的地区,(26) 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二)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1、加强对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乡并仍在疫病潜伏期内(14天以内)的人员进行逐个排查,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各县(市)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站点设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要抽调相应人员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船舶和飞机到站(港)的返乡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查验《健康申报卡》,检测体温,进行流行病学及医学询问。
对有发热等症状者,应立即留验,并通知当地疫情处理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由到达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同时通报其出发地卫生行政部门。
对无症状者,各医学检查登记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2、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所有近期(14日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包括短期外出归来者)应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该人员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或到家)之日起的连续14天时间。
被医学观察者可以在农田等人口不密集地方工作和活动,但应避免与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其他人员密切交往(包括密闭环境内开会、娱乐等)。观察期间禁止他们参加集体性活动,特别是赶集(墟、场)。
乡村医生、计划生育人员要负责每日对每位被医学观察者测量体温,连续测量14天,并予以记录。一旦发现发热和疑似病症相关线索,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采取措施,就地实行隔离,并指导家人做好个人防护。
如被医学观察者家中或其借居的家中有正在本村(乡、县)上学的子女,应立即通知学校进行晨检。
如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要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

三、疫情调查与控制
(一) 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1、 县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2、 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 迅速组织疾病控制人员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4、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5、 及时通知县级指6、 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7、 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同8、 时,9、 要指10、 导乡村医生和村干部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11、 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12、 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13、 对外来人员中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14、 其发病时间与离开出发地的时间间隔在14天之内的,15、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其出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病例出发地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应对其在出发地的密切16、 接触者及时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17、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二) 病例个案调查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2、 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指3、 定开设发热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4、 以及指5、 定的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定点医院,同6、 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7、 开展工作,8、 负责临床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9、 导原则》要求,10、 逐项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个案调查表”。
11、 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12、 完成。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13、 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14、 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15、 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16、 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17、 应通过其亲友、同18、 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19、 完成调查。
20、 病例调查时,21、 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22、 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23、 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24、 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25、 时要登记姓名26、 、病历编号、国标27、 码、住院号资料,28、 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
29、 调查完毕后,30、 应该在24小时以内将调查内容通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31、 具备32、 条件的地区,33、 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将调查表报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4、 调查时要注意的问题
(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
(三) 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要求,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逐项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及时将调查内容录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和逐级上报。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1) 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接入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并按病例开展个案调查。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14天(从与病例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1) 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2) 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份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3) 如发现输入病例,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其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采取相应措施。
(4) 如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进行调查处理。
(四) 疫点的终末消毒
1、疫点
  疫点是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
2、对疫点的终末消毒和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和尸体的处理
(1) 对于体积较小的房屋进行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时,每立方米用15% 过氧乙酸溶液7 ml(即每立方米用过氧乙酸1克),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密闭熏蒸2 小时,再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
(2) 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3%的过氧化氢溶液,按每立方米20ml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
(3) 空调系统应停止使用,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为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浸泡或擦拭消毒。
(4) 对地面、墙壁、电梯表面等进行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 泥土墙吸液量为150 mg/m2~300 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 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5) 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6) 必要时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消毒。
(7) 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 ml可加漂白粉50克或有效氯为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克或次氯酸钙1.5克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 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 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有效氯为50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2 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8) 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 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一律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乱埋乱葬。
(9) 其余各种污染对象的消毒可参考《中国疾控中心关于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进行。
(五) 一旦某个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应尽量避免大型群众集会、婚丧嫁娶等大规模聚餐等活动,对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预防性消毒。

四、医疗救治
(一) 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2、 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每个地(市)要指3、 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4、 作为专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已发生疫情的地区,5、 要抓紧指6、 定一所县级医院并尽快改造或新建病区,7、 配备8、 基本设备9、 和相应技术人员。
10、 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诊和定点医院要制定预案,11、 准备12、 床位、人员、设备13、 、药品和隔离措施,14、 做好一切15、 准备,16、 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17、 和药品等),18、 对接诊和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19、 指20、 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21、 定为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要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22、 自然通风不23、 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4、 坚持首诊负责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转运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25、 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26、 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27、 准、治疗原则,28、 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感染控制原则
1、 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2、 导原则(试行)》执行。
3、 留观病人、疑似病人一人一室;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专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4、 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
5、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6、 各部门要密切7、 协作,8、 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9、 保证消毒效果。
10、 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11、 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病例救治
严格按照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
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和设备支援。
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

五、经常性预防
(一) 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劝导群众发现自己或家人发热,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
(二) 各地结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消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 要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要共用毛巾和牙刷等洗盥用具;经常保持户内通风换气,经常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六、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有无外来人员、是否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是否造成本地续发感染等因素对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并开展以下不同内容的防治工作。
1、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2、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3、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4、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5、病例个案调查;
6、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7、疫点的终末消毒;
8、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9、控制医院感染;
10、病例救治;
11、经常性预防;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实行封闭隔离。隔离期限为自疫点终末消毒后14天。

农村地区分类 应开展的工作
没有外来人员 1、2、8、9、11
有外来人员,但未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8、9、11
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5、6、7、8、9、10、11
出现爆发或聚集性发病 1、2、3、4、5、6、7、8、9、10、11、12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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