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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2:36  浏览:9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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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同时挂市船舶修造业基地建设办公室牌子,归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编制全市船舶修造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定船舶产业政策、发展计划等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市船舶制造、修理、检验等活动,规范船舶修造企业发展。

(三)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对全市船舶修造工业项目立项进行初审(包括新建和扩建船坞及修造船配套码头)。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船厂生产技术认可证书申报的初审和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船舶修造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储备和技术中心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编制全市外籍船舶修理业发展规划,并负责规划定点和从业资格管理。

(六)负责全市船舶工业建设项目对外招商资料的编写;负责船舶工业招商项目的牵头、协调、落户等服务工作;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督促制度。

(七)搜集整理全市适宜船舶修造业发展主要岸线的基础资料;建立全市船舶工业数据资料库,发布全市船舶工业生产信息;建立与市内外行业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的信息联系。

(八)承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参与船舶修造业规划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搜集、情况调研;全面掌握船舶修造业发展情况;指导协调全市船舶修造、修理、检验等活动,规范修造船企业发展。

(二)发展服务科

负责船舶修造工业项目立项、项目布点初审(包括新建和扩建船坞及修造船配套码头);编制外籍船舶修造业发展规划,开展外籍船舶修造从业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船厂生产技术认证工作;做好重点项目跟踪服务。

(三)招商服务科

编制全市船舶修造招商项目和船舶配件招商项目资料库;组织、参与船舶修造及船舶配件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船舶及配件投资商的相关手续。

三、人员编制

市船舶修造管理服务局(市船舶修造业基地建设办公室)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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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65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出于发展和增强中罗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加深和扩大科学、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关系的愿望,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科学、教育、文化、艺术、电影、新闻、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科学院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互派代表进行访问、考察、交流经验和专业讲学。
  (二)交换科学书籍、刊物和其他学术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各级学校的教学工作者进行访问、交流经验、考察和讲学。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和进修人员,并互发助学金。
  (三)互派中文和罗文教师,以支持对方国家的中文教研室和罗文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并定期互相供给中文教研室和罗文教研室书籍和专业刊物。
  (四)相互提供在对方编制各级学校教科书时可能采用的有关本国历史、地理、文学、文化以及政治和经济生活方面基本问题的资料。
  (五)交换专业资料、教育杂志和教育著作。

  第四条 缔约各方支持文学、戏剧、音乐、电影、造型艺术和群众文化工作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代表进行访问、考察以及参加会议、会演和比赛。
  (二)互派艺术家和艺术团赴对方举行音乐会和演出。
  (三)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和科学作品。
  (四)举行艺术、文化、科学、技术和书籍展览会。
  (五)上演对方国家的戏剧以及在艺术团、合唱团和单独表演家的演出节目中演出对方国家的音乐作品。
  (六)促进两国电影发行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上映对方国家的影片。
  (七)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资料。

  第五条 缔约各方给予对方国家的科学文化人士,在遵守接受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入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进行科学研究的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新闻通讯社、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及新闻工作者进行访问。

  第七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相应的部之间进行卫生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在体育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各方鼓励邀请对方国家的科学、教育、文化和艺术人士参加在本国举行的有外国代表参加的有关的大会、会议、会演以及其他活动。

  第十条 缔约各方承认由对方教育机关颁发的毕业文凭和修业证书。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为实现本协定将制订定期执行计划,定出将要实现的活动和交流项目,并规定为实现这些活动和交流项目的组织和财务条件。

  第十二条 本协定一旦生效,两国有关机关和组织之间已签订的有关文化合作方面的协议,在同本协定规定无冲突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应经核准,并自互相通知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以前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由缔约国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七月二十八日通知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八月十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协定自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外交部副部长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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