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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08:19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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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老年人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贡献者和推动者。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浙政发〔2005〕4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二、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并享受相应年龄段优惠待遇。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离休干部持《离休证》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各级各类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方面对老年人优先服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积极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
  四、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产权属国家并由专门机构管理的、或承包经营的、或改制后国资为主要股份的)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风景点、文物点、工业性项目游览点和农业观光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进入上述场所时享受半价优惠。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游览时,允许随同一名陪伴人员。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老年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时,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服务单位应在候车(船)室及城市公共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该区域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和在城市区域运行段的城乡一体化公交汽车。离休干部持《离休证》免费乘坐城乡一体化公交汽车,60周岁以上至69周岁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优惠20%。市本级老年人在乘坐城市公共汽车时应办理IC卡。
  六、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月租费半价收取。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巡诊,每年在老人节前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八、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
  九、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十一、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十二、提倡和鼓励在本办法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的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单位,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负起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十三、本办法所涉对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由市、县区政府予以公告。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在场所和服务窗口设置优待的明显标志。
  十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执行本办法基础上,原制定的老年人优惠措施优于部分可继续执行,并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增优惠内容。
  十五、《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县区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换发工作在市老龄办的指导下,由县区老龄办组织进行。在优待证换发中要坚持条件,严防作假。制作经费和发放工作经费,三县由各县承担;市区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县区不再发放其他优待证,已经发放的使用至有效期满止。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上网公布。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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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出立案、逮捕决定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侦查之日起三日以内,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填写立案备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应当在决定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内,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写逮捕备案登记表,连同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和逮捕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对案件是否属于作出立案或者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或者逮捕条件、是否有其他应当立案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补报有关案件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按要求报送。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备案材料过程中,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


第六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由承办人填写备案审查表,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或者逮捕决定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或者逮捕决定错误的,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定逮捕情形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金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金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工作荣誉,主要授予金华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依据本办法评审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好中择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拟定获奖企业名单;
(三)研究决定其它评审有关事项。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受理企业“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并监督评审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并提交结果;
(五)负责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跟踪、管理;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合法经营五年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前列,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近三年内,县级(含)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质量事故、索赔事件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企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照。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企业总评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向评委办申报;工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业)企业须经当地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服务业企业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材料审查。评委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三)现场审查。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定。
(一)综合评价。评委办对书面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报评委会。
(二)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委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拟订获奖企业名单,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批准公布。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企业可申请延续。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按规定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同时须注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年份。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通过,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字样的。
第十八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
(二)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五)现场复审不合格,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条 评委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每年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现场复审。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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