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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8:45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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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民阅读活动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全社会倡导多读书、读好书的文明风尚,进一步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过去两年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培养全体公民崇尚阅读、自觉阅读的良好习惯,是把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建设成为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国家的重要途径,是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体现。要通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多读书、读好书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让人们在阅读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感受快乐,不断丰富精神世界,增强精神力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不断扩大全民阅读活动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期刊、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全民阅读活动的意义,认真普及不同阶段的活动主题,及时推荐各类优秀读物,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广泛宣传出版发行单位和图书馆、乡村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在解决群众看书难、买书难问题方面作出的各种努力和先进典型,特别要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向边远农村群众、国家贫困县学校、边疆哨卡、进城务工人员开展捐赠助读的好做法好形式,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制作和播发推动全民阅读的公益性广告。通过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多读书、读好书,踊跃捐赠、共享阅读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阅读,使全民阅读活动取得切实效果。提高全民族的阅读水平和文明素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既要持之以恒地坚持,又要根据每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在取得阶段性成效上下功夫。2008年的全民阅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三大主题。一是春节期间,以开展“带一本好书回家、过文明祥和佳节”活动为主题,丰富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二是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前后,以开展“北京奥运知多少”主题阅读活动为主题,普及奥运知识,增强爱国热情,展示良好风貌。三是国庆节前后,以“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为主题,组织开展“我与改革开放30年”读书征文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上述三个阶段三大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活动。今后每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总政宣传部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全民阅读活动行动计划,推动指导活动开展。
  四、大力倡导开展捐赠助读活动,努力培育文明社会风尚。开展捐赠助读,是现阶段缓解部分困难群众买书难、看书难的有效途径,也是培育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要创新公共出版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扩大受益范围,提高捐赠质量,增强服务效益。当前,要把捐赠助读的重点放在解决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上,积极实行政府采购、企业赞助、社会赞助等方式开展捐赠,继续实施“送书下乡”等便民措施,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更好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不断完善全民阅读活动的长效机制。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和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全民阅读活动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各地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不断创新活动组织方式和运行办法。要把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农村发行网点、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阅读室和社区图书室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融入元旦、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和“改革开放30年”、“新中国成立60周年”等重大纪念日活动中,形成长效机制。对组织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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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执法解释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113号




关于违法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执法解释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该通知对国家限期淘汰的含铅汽油的范围和认定条件做了规定。2000年4月29日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汽油生产和销售单位及个人,环保部门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予以处罚。

二、关于含铅汽油的使用范围问题,我局专门询问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国家经贸委等主管部门。据统计,含铅汽油绝大部分是车用(99.97%),少部分用于航空(0.03%)。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所指“含铅汽油”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中所指的“车用含铅汽油”的适用范围应视为一致。少数汽油销售单位以所销售含铅汽油用于发电等非车用为借口,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经查证属实,环保部门应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国家限期淘汰含铅汽油的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或个人,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其中,违法销售的含铅汽油既包含购入成本,也包含销售后的收入或利润。销售单位或个人购进违法汽油的本金,由于其用于违法行为,故不应受法律保护,环保部门在实施“没收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处罚时应一并没收。





二○○一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2007年5月24日以粤农〔2007〕125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 例》和农业部《农药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产量和质量等出现不良状况,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的农药药害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组织实施。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由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受理。

  第四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 件的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农业科研、教学、管理、推广等机构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应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派,必要时可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或邀请种子、栽培、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专家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员为单数,不少于5人。

  第七条 专家组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现场勘验、农药试验、农药检测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农药药害鉴定有关的咨询;

  (三)不得私自泄露与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与当事各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鉴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鉴定机构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鉴定申请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涉及的当事人;

  (二)农药产品、标签、农药使用说明;

  (三)农作物品种、种植时间、生育期;

  (四)施药地点、时间、用量、方法和用药期天气等情况。

  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核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条 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鉴定的农作物生长期已错过农药药害症状表现期,无法进行鉴定;

  (二)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进行鉴定;

  (三)没有提供农药产品和标签;

  (四)有确凿理由判定不是由农药药害所引起;

  (五)因其他原因认为不可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专家组进行农药药害鉴定,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农药药害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农药药害鉴定:

  (一)申请人拒绝到场;

  (二)需鉴定的现场已不具备鉴定条件;

  (三)因其他因素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

  第十四条 专家组做出鉴定意见,应以专家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出具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

  鉴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由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第十五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

  (二)鉴定的依据;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鉴定意见(是否药害,药害程度及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在鉴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和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意见无效,由植物保护机构重新组织鉴定:

  (一)专家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鉴定程序,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

  第十九条 参加农药药害鉴定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干扰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扰乱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药药害事故处理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经鉴定是农作物农药药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 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药害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束,不能达成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请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格式文本由省植物保护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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