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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47:28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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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发〔2003〕 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浙政发〔2003〕10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确保省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厅、局长。
第七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八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省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按分工协助省长、副省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厅、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运用各种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以及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全省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奖惩事项,省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省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提交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需报告国务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省委决定。
省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省长报告,或事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三条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经省长同意后,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上报省政府的预选方案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四条对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虚心听取基层和企业、群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省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全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交的决策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十七条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应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报告或通报,并视情向社会通告。
第十八条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省长对省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省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与本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省政府备案。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省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的可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省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的政府公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章工作安排落实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根据每年经省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省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省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省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省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及各部门对市、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三十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省政府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四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决定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省性重大问题;省长、副省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讨论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省委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决定省政府的规章、重要文电以及部门、下级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向中央领导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听取省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省长、副省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全省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二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省性大会。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大会,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大会;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全省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四条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内容,不得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对已经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政策,必须认真予以落实。
(二)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省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提交省长办公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省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七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省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九条报送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公布省政府规章,涉及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省政府重要文件,应报省长审批或签发。
第五十条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副省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省长审签或批示。
第五十一条属于履行手续或内容已经省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省政府文件,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签。
第五十二条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签;如有需要,可由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公文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省的能力和水平。省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十六条省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七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八条省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省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必须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省委、省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六十条省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
各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六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省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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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格鲁吉亚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格鲁吉亚共和国国藉的自然人;
  (二)依照格鲁吉亚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格鲁吉亚共和国领土内的法人。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
  缔约一方在其法律中所确定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缔约一方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域。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四)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宣布征收前一刻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另一方采取补偿等有关措施,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四)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六)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七)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二、上述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通行的汇率进行。

  第七条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并承认缔约一方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双方应在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双方应负担与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有关的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有关的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之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七、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八、争议各方应负担与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十条
  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或之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十二条
  一、缔约双方代表为下述目的应不时进行会谈:
  (一)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交换法律情报和投资机会;
  (三)解决因投资引起的争议;
  (四)提出促进投资的建议;
  (五)研究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若缔约任何一方提出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应及时作出反应。磋商可轮流在北京和第比利斯举行。

  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五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第一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 永 江            祖拉勃·克尔瓦利什维利
    (签 字)                (签  字)
简论警察袭击战斗中的战术心理战

李龙 宁夏警察学校副校长 高级讲师
(宁夏 银川 750021)


警察袭击战斗是指警察在乘敌不意或不备之际,突然对其发动行为攻击的作战样式。袭击战斗类型多样,方法众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与样式,都要对作战双方的心理现象和特征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运用心理战的方法,这是袭击战斗取得胜利的重要内在条件。
一、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分析
袭击战斗的对象是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且与警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激烈对抗的行为人。袭击战斗对象的心理活动因人、因案、因时空条件不同而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但其常见的基本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感知过程上的敏觉性具有从强变弱的衍变性。
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袭击战斗对象一方面由于违法犯罪而可能遭受到刑事惩罚而自身又极力想摆脱这一后果,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心理一旦形成便会延续较长时间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很快消除,因而在心理认知上具有超常的、强烈的敏感性。这种敏感性在作案后的一段时期内会表现的极为突出。但随着时空条件的推移、变化可能会出现由强变弱的现象。具体表现为:
1、感觉、知觉的感受性由强变弱、由敏而钝。
感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知觉是大脑对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综合性、整体性反映。人只有通过感知觉才能获得信息、认识环境、认识自我、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其他心理活动、决定行为方式和方向。作案后的犯罪行为人在短期内其感觉与知觉(如听觉、视觉、运动觉、空间觉、时间觉等)会保持高度敏感,如有意识地、持久地选择自己所关注、所需要的事物和信息;有目的地甚至是强迫性地对关注到的各种信息进行联系、加工、处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行为人认为没有出现对己不利的信息或不需要继续保持强烈、敏感的感觉、知觉时,其感受性则会由强变弱,由敏而钝。如若行为人保持高度感受性的时间较长,感知觉自身的非持久性作用则更会加快这种变化速度,甚至可能成为导致变化的内在决定因素。
2、注意由集中而分散、由广泛而专注、由有意而无意。
注意是人的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无论在任何场景之下,人并不能也不会将所有的事物、信息作为自己注意的对象,而只是从中选择出对自己有意义的事物和信息,并且对这些对象和信息会相对集中持久地予以关注。当然,能否“持久”关键取决于行为人自身注意能力或可称之为觉醒状态的状况。一般来说外界刺激因素强烈而且常新,大脑则能产生兴奋状态,注意力会集中,反之则会产生抑制作用。注意的功能一般有两种:选择;保持。选择功能能使人的心理活动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即指向对个人有意义的、符合当前和今后个人需要的刺激因素和信息。保持功能是指人对刺激因素只有经过注意,它才会在大脑中得到保留和存有,同时注意越集中,错误会越少。
违法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大脑皮层处于高度兴奋状态之中,此阶段其注意力一般的都十分集中。在行为结束后的较短时间内,这一状态不会有大的改变。它们的注意会大量地集中在与自己的安全相关的一切刺激物和信息上,因而具有集中性、广泛性、有意性的特点。但随着客观环境和自身境遇的变迁尤其是在安全心理渐增之后其注意会出现分散性、广泛性、无意性、转移性的特征。
注意是一种心理过程,但有一定的外部表现,可以从身体语言如姿态、眼神等特征中进行观察和了解。
(二)情绪和情感过程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态度,反映着人与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需要关系。情感的外在表现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好恶态度。它与具有动态性和冲动性特征的情绪是紧密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情绪是情感的外部表现,而情感是情绪的本质内容。情感和情绪都受客观事物情景和主观认识的制约。客观情境变了,人的情绪和情感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情感尤其是情绪具有波动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性。一般来说其波动性主要表现为两极性,如喜好与嫌恶,快乐与悲哀,高兴与悲痛,平和与愤怒,平静与恐惧等。其中每一种中又可按程度之不同划分出很多层次。情感和情绪状态都可以体现在人的言行、表情之中。
一般的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情感和情绪体验都比较强烈。这种情绪体验随着行为的结束和行为环境的变化,虽然会有短暂的延续,但绝不会持久。因此,其情绪和情感过程会有一个由波动性逐步演变为稳定性的过程。在行为结束之后,行为人在新的环境中如果自身需要能够基本或完全得到满足,其心境状态如喜、怒、忧、思、悲、恐、惊等会趋于平静,进而形成平缓、松弛、懈怠、麻痹等心理及行为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情绪和情感状态尽管会出现稳定性的情况。但行为人毕竟是实施了犯罪或甚至恶性犯罪的会遭受捕获接受刑事惩罚的人。因此,其内心情感深处逃避惩罚的本能仍会长期地产生作用,从而使其在心理和意识上保持特定的敏感性和警觉性,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哪怕是自认为出现了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形则很可能引起激情性情绪状态和应激性情绪反应,从而使其在短期内意识范围明显变小、理智程度明显降低,、行为程度激烈,不记后果。
二、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时机
心理战的核心是建立在心理活动规律之上的心理影响。即通过多种不同的手段、方法给对方施以心理影响的办法促使其心理活动按照我方预定或预见的方向发展,进入圈套,取而胜之。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而心理活动都是由人的特定需要所引起的,是在特定的动机支配下而进行的。心理活动的内容及结果要受制于自己所处的客观环境。在不同情景之下人会有不同的行为反应。因此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不同条件的刺激因素去影响、控制甚至操纵一个人的行为。
攻击战斗中的袭击战斗是在警方知晓敌情,而对方尚不了解警方意图、策略、攻击时间、地点、样式的特点情况下发起的突然性抓捕活动。实施这种战斗方式在时机选择上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以下两点:
(一)空间上的敌明我暗。即在警方已经掌握住敌方的基本活动情况、特点、规律而敌方对警方的行动情况尚未察觉的条件下宜采用此方式。
为了准确地把握这种时机,警方在案发后:一是要尽快地查明犯罪的基本情况如犯罪原因、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方法、手段、结果、情节等因素。二是要尽快地掌握与犯罪人有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等。三是要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心理分析和犯罪人的需要、能力、个性、性格、气质和交往、爱好、兴趣等个体与社会心理特点的分析判定其心理过程与心理状况,以其为警方进行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一般来说,作案后行为人都有一个由紧张到缓释、由敏感到麻痹、由兴奋到平和的心理过程。同时,战斗双方都有一个互相揣摩对方、了解对方到底掌握自己多少情况的过程。如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段后仍然感知不到警方反应,则很可能产生缓释、麻痹、平和的心态。这样在空间活动中行为人可能会将自己置于明处,此时应该是警方采取战斗的有利时刻。否则应选择其他战斗样式。
(二)时间上的突然性。
在对方“不意”或“不备”的心理状态下突然性地发动攻击战斗是袭击作战取胜的关键所在。所谓“突然”,强调的核心是要“快”,即要做到快攻、快抓、快捕、快撤。只有做到突然,才能给对方造成激情心理并使其产生应激状态,从而使其心理失去常态、意识狭窄甚至无意、思维失序甚至空白,最终丧失心理抵抗能力,取得战斗奇效。在具体袭击战斗的时机选择上,警方应通过观察、分析、判断对方心态,避开警觉性强、警惕心理突出的时刻。如若自然常态下难以寻找出适当的攻击时机,也可以借助时空条件“创设”攻击时间。同时在实施战斗行为之前要制定预案,一旦战斗打响,情况发生变化,难以保证突袭目的时应变换战斗样式,以免造成难以收拾局面的出现。
三、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
心理战是针对人的理智和感情的作战。这种战斗一般来说都是以信息为武器、通过宣传或其它手段对战斗目标的心理实施攻击,从而使其心理产生错觉或混乱,进而导致意志的崩溃。使意志、意识、思维、观念发生变化并最终改变自身的行为和态度。
心理战的方法众多,常见的有三类即宣传战、威慑战、谋略战。宣传战是以非强制性的手段、方法为心理攻击工具,以大众媒体或各种口头传媒为中介影响对方的方式。威慑战是以强有力的作战行为或其它武力、暴力性质的活动为手段对作战目标施以攻击,从而使其内心或精神上遭受强烈震撼,使士气瓦解、战斗力丧失的一种方法。谋略战是指以隐蔽自己的行动意图为前提,用谋诈等手段造成对方不意或不备,从而使其理智上出现错误,行动上出现失误的方法。
(一)实施心理战的前提和基础
袭击战斗中的心理战主要以谋略心理战为主来进行。但无论采取何种战法都必须以相关信息的收集、判断、运用为前提和基础。
情报信息是确立战斗方案、做出战斗抉择的重要根据,也是心理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充分收集与犯罪人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及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情报信息,尽量扩充信息资源,保证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研究是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走向进行刻画和判断的前提,是实施心理战的首要环节。
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一是要注意把握中心源信息,即凡是与犯罪人及犯罪案件有关的信息都应作为重要信息予以收集。二是要注意广度,即要将收集信息的范围向犯罪活动之前、之后、之外延伸,也就是说对犯罪人在案发前的行为活动和一般行为习惯特征、犯罪人的个人喜好、兴趣、性格、社会交往范围等等都要予以必要的注意。
对情报信息的分析一是要逐个落实、验证,防止虚假信息成为决策依据进而导致战斗失误、甚至失败。二是要透过信息表象寻找其所代表或反映着的心理特征或心理痕迹。分析中宜多进行集体“会诊”式的广泛讨论,有条件的应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帮助,提供咨询。三是要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以期能尽量从中找出效用值较高的反映战斗对象本体性、根本性心理特点的高质量的素材。
(二)实施心理战的具体方法
在袭击战斗中,实施心理战的方法具有丰富多样性。应该根据不同的战斗形式、战斗样式区别采用。常用的心理战方法有:
1、心理弱点利用法。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任何人其心理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和个性特征(包括以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为主要内容的个性倾向性和以能力、气质、性格为主要内容的个性特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这种心理弱点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会有一定的表现。分析、发现并抓住这些弱点并恰当地利用这些弱点是心理战取得奇效的捷径。
2、把握个体需要法。需要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内心起因和动力之源。人的需要既有个体性的:如生存需要、安全需要。也有社会性的:如爱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实现自我目标需要等。需要对人来讲无时不有,无所不在。一个需要满足后其他需要有会很快出现。需要自身无所谓正当与非正当,只是满足的方式方法有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合道德与反道德之区别。犯罪由需要而产生,同时又因需要的满足而结束或暂时结束。犯罪需要满足后新的心理需要又会必然产生,这种循环往复的心理现象给袭击战斗的心理战提供了科学依据。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往往伴随着紧张、兴奋、愤怒、激动等心理现象,随着犯罪活动的结束和特定需要得到满足,往往又会出现缓释、平静、松弛等心理现象。但实施犯罪的结果必然会引发其另外的需要:如为了安全、逃避打击、不引起注意而故做镇静;观察了解警方、知情人、当事人的反应;投奔、投靠自认为安全可靠的亲朋好友;外出活动或寻找工作;竭力保持犯罪前的行为特征等等。警方要通过对行为人需要特点的分析,掌握行为人满足需要的常用的或可能的方式渠道,在其满足个人需要的过程、环境中采取战斗行动。
3、保持战斗组织活动表面与战斗环境相似。袭击战斗获胜的关键在乘行为人不备或不意,也就是说要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所谓“不意”,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没有注意。所谓“不备”,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上没有防备。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与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即心理是行为的基础,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表现。同时心理与环境又具有互动性,即心理状态是由特定环境决定的。因此,在袭击战斗的组织及实施活动中无论采取何种战斗形式与方法,也无论在何种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警方都要想方设法保持与战斗环境的一致性、相似性。要坚持外松内紧的原则,使战斗对象在心理认识上产生错觉,感受不到警方在其活动范围内的存在和威胁。为此警方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必须将自己的身份与活动融入特定环境之中,化装接敌,以免引起战斗对象的警觉。二是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创造场景、放线钓鱼、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4、发起战斗攻击行为要迅猛,要使战斗对象处于应激情绪状态。
战斗攻击行为一旦发起,警方必须作到动机快速,攻击猛烈,分工清楚,协同配合。迫使战斗对象处于来不及防范及做出反应的状态。通过形成震慑和强烈的心理刺激,使战斗对象心理反应失常,行为失当,打乱其心理防御阵线,造成心理晕眩,失意,理智丧失,最终束手就擒。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心理战的过程中,警方不仅要密切关注战斗对象的心理特征和反应,同时要调适好警方的心理。为此,在进行战斗训练和布置时要使警方在攻击前心理上保持平静、警觉状态,在攻击中要进入兴奋状态,这样才能确保战斗意图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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