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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38:58  浏览:9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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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序号
海关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适用出口退税率

1
7601101000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
取消退税

2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铝

3
7901119000
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99.995%)
5%

4
271290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石蜡
5%

5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6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7
2925200020
杀虫脒

8
2924199011
久效磷、磷胺

9
2903590020
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0
293100003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
2842900011
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砷酸氢汞)

12
2842900012
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
285100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
5%



15
2834299010
硝酸汞、硝酸亚汞

16
2833299010
硫酸汞、硫酸亚汞

17
282739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18
2827600010
碘化汞、碘化亚汞

19
29310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20
2838000010
硫氰酸汞

21
2827590010
溴化汞、溴化亚汞

22
2825909010
氧化汞、氧化亚汞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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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加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处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徐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以及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业务处经登记后移交督查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当明确承诺时限或者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需报上级审批的,在承诺时限内审核完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个体私营业项目等;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其他项目。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各类复杂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个体私营业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徐州工商局;其他复杂事项视具体情况,原则上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具体由中心指定。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

(5)中心应当与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中心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爱情侦探”触礁法律

四川大学03级法律硕士 程似锦


近日,成都商报登出这样一则消息:“一个特殊的组织—成都女子维权调查中心正式成立。该组织负责人宣称:婚外债、家庭暴力、转移婚姻共同财产将成为其受理的主要业务;维权形式则包括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丈夫的婚姻过错各项进行取证,协调夫妻紧张关系等。这个组织的调查员即人们俗称的“爱情侦探”来自省内各地,清一色的女性,近九成是离异的人士。”这则消息一经公布,引起人们的议论纷纷。关于“爱情侦探”的出现,有人认为可以接受,因为能够自己的婚姻上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对此持否定的态度,毕竟婚姻是两人之间的事情,怎么好让外人插手......无论如何,在笔者看来“爱情侦探”的出现所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调查取证权是指调查事实和取得证据的一种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调查取证权即包括侦查权和狭义的调查取证权。在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权只有公安和检察院及国家安全部门等部门才能行使!狭义调查取证权行使主体法律也仅规定了法院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当事人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可见爱情侦探并不是行使的调查取证权的合法授权主体,那么“爱情侦探”所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
众所周知,隐私权是是国际人权公约公认的一项重要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对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或非法的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在我国,隐私权是指私人的生活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采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或了解的私人生活及其信息,包括个人的生理的、生物的信息等基于自然人人格尊严的私人生活领域。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存在积极密切的联系,侵犯隐私权同时也侵犯了人格尊严.由于"爱情侦探"所要调查取证的证据的特殊性——他人私生活中对婚姻不忠的事实,而采取的调查取证的方式往往是跟踪、刺探、暗中拍照等侦查手段,触及他人的私生活方方面面,因而调查取证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和他人的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与此同时对实际生活中婚姻不忠的事实和不忠事实以外的个人私生活有时难以区分的,这也就容易发生错判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我们可以判定即便是夫妻双方都有相互尊重不得干涉对方隐私的自由,同样“爱情侦探”作为婚姻以外的第三人更不能经夫或妻一方授权就可以去侵犯另一方的隐私。
我国[婚姻法]经修改后增加了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婚姻法]的一条指导性原则。各国民法典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21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夫妻之间信守忠实和相互尊重,这是婚姻幸福的基础,也是夫妻双方关系和谐,家庭互睦的前提,它既是道德标准又是法律要求。如果夫或妻的一方仅凭自己对另一方的怀疑而聘请“爱情侦探”去调查对方的私生活,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背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原则,也是一种夫妻之间不忠不信的表现。所以聘请“爱情侦探”的结果最大可能是非但不能维护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加深了夫妻之间的裂痕,最终导致家庭的破裂。“婚姻是一叶舟,夫妻是舵手。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二人真诚配合,患难与共”这是一段形象的比喻。真正幸福美满的婚姻关键在于夫妻双方相互理解支持和彼此的互信。当然,即便到了不能维持的地步,双方可以选择离婚,这是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也不必让一个夫妻双方的局外人介入其中。
应当说,在今天“爱情侦探”现象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门开放,西方“性自由”主义思潮的也开始冲击我国的传统的婚姻家庭。一时间,诸如婚外情、包二奶等不道德现象不断涌现,给原本和谐的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离婚率逐年上升。按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之间有严重过错的一方,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是证据问题.。对无过错的一方而言,取证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个人只能求助于社会力量的帮助,正因为有了这个需要,所谓的“爱情侦探”职业也就应需而生了。“爱情侦探”产生的缘由,的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爱情侦探”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反而激化了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对“爱情侦探”作为新生的职业群体在维护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侵犯法律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尴尬境地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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