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5:19 浏览: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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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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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8)84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提出的《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统筹和超收分成办法(试行)
绍兴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扭转国家财政性资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秩序混乱的局面,同时,充分调动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根据《绍兴市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区预算外资金政府统筹以及超收分成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政府统筹办法
(一)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和单位当年收费类收入数的10%分月筹集。
(二)如有收费类余额,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各部门和单位当年收费类余额为基数,以单位人均余额为依据,一年一定,超额累进筹集。
1、余额=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当年收费类收入-10%分月筹集部分-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经常性支出。
经常性支出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之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预算内外结合、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计算。
2、人均余额=余额/单位在编在职人数
单位在编在职人数,按当年在编在职人数计算。
3、超额累进筹集比例:
(1)人均余额0、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筹集;
(2)人均余额0、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按10%筹集;
(3)人均余额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部分,按20%筹集;
(4)人均余额2、5万元以上至3、5万元(含)部分,按30%筹集;
(5)人均余额3、5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部分,按40%筹集;
(6)人均余额4、5万元以上部分,按50%筹集。
4、筹集方式: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计划,按全年统筹额的10个月的平均数在每年前10个月逐月预提,年终清算。
二、超收分成办法
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当年收费类收入的超额部分,50%政府统筹,50%留于单位作预算外收入。留于单位部分,其中60%行政单位作为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事业单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40%用于单位奖励,奖励数额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三、如遇收费项目、标准变化等情况,影响当年收入增减的,到年底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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