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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9:27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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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锦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按照农业部等九部委(行、局、社)《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辽政发\[2004\]22号)精神,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组、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1.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在亿元以上。
2.企业效益。主营业务年利税额在150万元以上。
3.企业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4.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应达到1000户以上。
5.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6.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业申报。
第六条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自愿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涉及的主营营业收入、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税金、盈亏等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证明;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征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办公室推荐,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办公室按照申报标准负责终审,决定进入推荐范围的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采取评分和审定2个步骤进行。评分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专家组完成。专家组成员主要从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产生。专家组根据被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按照计分办法进行评分。
第八条在评分基础上进行审定。具体程序是:
1.专家组对参评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分、汇总,形成初选意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分结果和专家组初选意见,结合实地调查等情况,对入围企业进行筛选、排序,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2.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3.确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授予“锦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九条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实行2年1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条经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名的程序是: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办公室予以确认,并将更名情况及时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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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为更有效地利用双方的经济贸易可能性建立条约法律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济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域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和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包括企业间的直接经济联系、建立合营企业及经济技术合作区,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结算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缔约双方授权的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一方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允许缔约另一方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科伊丘耶夫
    (签字)             (签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国第六次“安全生产周”和《矿山安全法》宣传月的活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劳动者遵章守纪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还很不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巩固安全生产形势,特提出以下要
求:
一、要切实加强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年底是工业生产特别是矿山以及交通运输和公共娱东场所的繁忙季节,同时也是各类事故多发时期。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此期间集中时间,掀起一次安全生产宣传的高潮,巩固今年安全生产相对稳定的形势,为明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4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把安全生产的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宣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管理经验;同时对违反国家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本好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五、动员各有关单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消防和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尽最大努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防止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99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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