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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3:37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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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2]10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上市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缴纳有关税费。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七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税费缴纳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享有以下税费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减半征收契税;
  (三)买卖双方按成交价0.5‰缴纳印花税;
  (四)买卖双方各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住房转让手续费;
  (五)买方按成交价1%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九条 除上述税费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变相收费。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出售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上市出售时,成交价不超过当时当地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成交价超过当时当地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其超过部分的个人所得收益按20%上缴。
  第十三条 按规定提取的所得收益和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原房屋产权属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返还的价款,分别纳入单位和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为商品住房后,按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契税按房屋价格差额部分缴纳,其它税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普通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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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177号


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年利率为1.89%)计息。

二、2003年8月1日以前的邮政储蓄老转存款暂按现行转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年利率为4.131%)。

三、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国家邮政局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此外,邮政储蓄机构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邮储转存款的相关会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2004]786号

2004年07月06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现就《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

《纲要》总结了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关于依法行政规律性认识的概括和总结,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对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担负着保障我军武器装备供给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坚持依法行政,是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自身建设,确保全面正确履行政府管理职责,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根本途径。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实现思想认识上有提高,贯彻执行上有实效,通过深入学习贯彻《纲要》,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纲要》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各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把《纲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协调,明确牵头机构,充分调动系统内各单位的积极性,逐级抓落实。要抓紧制定《纲要》宣传工作方案,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精读《纲要》原文,掌握其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充分利用网络、电台等各种渠道,通过集中座谈讨论、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学习《纲要》,不断加深对《纲要》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理解,把《纲要》中关于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作为行业管理的基本准则,落实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之中,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氛围。

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年度安排。要及时总结《纲要》的宣传贯彻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照分析在宣传贯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以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为推动学习贯彻《纲要》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国防科工委将在国防科工委网站及局域网中开设“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栏,广泛深入宣传《纲要》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背景介绍、释义、辅导文章、学习动态等。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全面推进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进程

(一)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立法工作

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立法规划,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定期清理和评价制度。围绕军品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从法律、法规、规章三个层次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管理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国防科技工业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要尽快建立健全军品科研生产和核、航空、航天、船舶等特殊行业的市场准入、有序竞争、规范管理、有效监控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管理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行业的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媒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公正。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并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对违法和不当进行决策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法治要求。

(三)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机制,减少行政许可项目,简化审批权,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研究改革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付诸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都向行业内外公示其管理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使行政管理行为更加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四)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

加强行政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逐步实行审批与验收分离、调查与处罚分开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强化从严治政;建立和完善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继续实施行政执法检查,逐步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本着既要为广大军工企事业单位服务,又要提高行政效率,既要立好法,又要用好法的原则,切实了解和掌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相互间的衔接、配套以及操作性和科学性功能发挥情况,了解在实行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纲要》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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