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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4:11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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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74号

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如下: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是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实施机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

  三、有关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具体规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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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8年5月6日至10日对日本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会见了明仁天皇,并同福田康夫内阁总理大臣举行会谈,就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日关系对两国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肩负着庄严责任。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二、双方重申,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构成中日关系稳定发展和开创未来的政治基础,确认继续恪守三个文件的各项原则。双方确认,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2006年10月8日及2007年4月11日发表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的各项共识。

三、双方决心正视历史、面向未来,不断开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新局面。双方将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扩大互利合作,使中日关系的发展方向与世界发展潮流相一致,共同开创亚太地区和世界的美好未来。

四、双方确认,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双方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双方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和日本将给亚洲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发展给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机遇,日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中国愿为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日方对此表示支持。

日本在战后60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双方同意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中方表示重视日本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愿意看到日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五、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六、双方决定在以下五大领域构筑对话与合作框架,开展合作。

(一)增进政治互信

双方确认,增进政治安全互信对构筑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决定:

——建立两国领导人定期互访机制,原则上隔年互访,在多边场合频繁举行会晤。加强政府、议会、政党间的交流和战略对话机制,就双边关系和各自内外政策及国际形势加强沟通,努力提高政策透明度。

——加强安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促进多层次对话与交流,进一步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

——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二)促进人文交流,增进国民友好感情

双方确认,不断增进两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有利于巩固中日世代友好与合作的基础。为此,双方决定:

——广泛开展两国媒体、友城、体育、民间团体之间的交流,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交流及知识界交流。

——持之以恒地开展青少年交流。

(三)加强互利合作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对世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将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在能源和环境领域开展合作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和国际社会的义务,基于这一认识,要特别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在贸易、投资、信息通讯技术、金融、食品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商务环境、农林水产业、交通运输及旅游、水、医疗等广泛领域开展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

——从战略高度有效运用中日经济高层对话。

——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四)共同致力于亚太地区的发展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将就本地区事务保持密切沟通,加强协调与合作。双方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共同致力于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共同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双方一致认为,日朝关系正常化对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方对日朝解决有关问题,实现关系正常化表示欢迎和支持。

——本着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原则,促进东亚区域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和平、繁荣、稳定和开放的亚洲。

(五)共同应对全球性课题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在21世纪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肩负更大责任,愿就重大国际问题加强协调,共同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双方决定开展以下合作:

——双方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则,按照巴厘路线图积极参与构建2012年之后有实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

——双方确认能源安全、环境保护、贫困、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是双方面临的共同挑战,双方将从战略高度开展有效合作,共同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作出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胡锦涛(签字)   福田康夫(签字)
二00八年五月七日于东京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 [2004] 18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有关单位:

州财政局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和《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2004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和费用管理,节约经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州政发〔2002〕6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必须实行定点维修。

第四条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汽车维修定点厂家,与其签订年度定点维修协议。定点资格一年一定。

第六条 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有关单位选聘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车辆维修监察员,负责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并对费用结算进行审核。

第七条 车辆维修费用结算采用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维修费用结算单》。送修单位对维修汽车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单上签章,送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八条 机动车辆离开吉首市区,因故障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原则上只作修复处理,其修理费需凭单位外出派车单、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章后,由单位领导审批报销。

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高档和特殊车辆,先由单位提出转厂修理申请,送定点厂家签署意见,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转厂送修。

机动车辆轮胎更换及每台次修理费用(含零配件)在200元以下的小型修理,由单位自行处理。

第九条 各定点维修厂家应按协议确保维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合理收取费用。

第十条 定点维修厂家违反协议或因维修配件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维修定点投标,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州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财务不得报帐,经检查发现已报账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定点维修工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要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定点印刷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2004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行为,降低印刷费用,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州政发〔2002〕6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定点印刷的范围包括文件、书籍、刊物、信封、信笺、报表、资料等制版印刷品。上级有行业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工作,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定点印刷厂家,与其签订年度定点印刷合同。定点印刷厂一年一定。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选定的印刷厂定点印刷。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在相关印刷厂印刷。

第七条 各单位凭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定点印刷证》,在定点印刷范围内自主选择印刷厂,并与其签订印刷合同。印刷合同送州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第八条 印刷费用结算采用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印刷品结算单》。送印单位对印刷品验收合格后在结算单上签章,送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到非定点厂印刷的,州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财务不得报帐,经检查发现已报账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定点印刷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定点印刷厂应遵守定点印刷协议,优先印刷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品,并保证质量,按时交货,合理收费,优质服务。凡因印刷质量、时间、服务态度等原因1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定点印刷厂,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印刷定点投标,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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