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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9:11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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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审批〈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
案〉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
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同时,要适当控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普遍调整标准。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你省实施方案中“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的提法不妥,请予删除。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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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





二○○四年一月二日



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

经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及有关安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在我市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采取自谋职业,国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金昌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式样附后)。

第四条 凡民政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再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为:省上下达安置计划部分的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元;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七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资金到位后,由市、县(区)安置办公室与退役士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县(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须报市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

河北省石家庄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岗南 黄壁庄水库 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已经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
(2009年8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将标题修改为:《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水源保护和库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并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

  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将该条(一)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水利、保护水源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六、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三条“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七、删除第十一条。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兴建。”

  九、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自然段“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修改为“两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将第(一)项修改为“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十、增加二条,分别作为第十条、第十八条:

  “第十条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外以地表分水岭为界,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为准保护区。”

  “第十八条在准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在准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搬迁。”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或毁坏林木、植被和湿地。”

  十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十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开工建设或者建成禁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责令其停止施工、停产(业)或者拆除,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污染,对经营性的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交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十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自逾期之日起实行按日计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

  十八、将条文中“水源”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将执法相关部门称谓予以规范;将申请复议时限依法进行调整;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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