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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双线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5:54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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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双线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双线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使银行提前介入项目,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按照“宽入口、快通道、抓住好客户、挡住差项目”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双线选择。为规范基建项目双线选择工作,根据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双线选择是指开发银行基建贷款项目来源采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推荐和开发银行自主选择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方面,开发银行积极提前介入由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凡申请安排开发银行贷款的基建项目,项目法人在向国家计委呈报项目可研报告的同时,向开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在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的同时,开发银行可自主安排项目贷
款条件评审工作,凡咨询公司和开发银行评估意见都可行的项目,开发银行承诺安排贷款,凡咨询公司和开发银行中有一方或双方评估意见为不可行的项目,开发银行谢绝安排贷款。
另一方面,开发银行可直接受理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贷款申请,自主选择项目,增加项目入口。
第三条 自主选择项目应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范围之内,所选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也必须符合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及贷款方向,有利于调整我行信贷资产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和期限结构,达到增量调整存量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双线选择项目的受理
第五条 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受理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协调与国家计委的关系。逐步建立主动开拓和挖掘贷款项目的机制。
第六条 开发银行各评审局负责受理国家专业部门和中央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各信贷局及分支机构负责受理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部门推荐的项目和地方重点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评审局、信贷局及分支机构应与企业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关注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地
区和行业发展趋势,选择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自主选择的项目应严格掌握受理标准。
第七条 开发银行各项目受理部门应提高主动服务意识,提前介入项目,跟踪和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受理和储备项目库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项目受理工作,由综合计划局受理的项目直接进入储备项目库,由评审局和信贷局及分支机构受理的项目报综合计划局列入项目库。
第九条 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将自主选择的项目在正式进行评审时函告国家计委投资司备案,国家计委投资司可对开发银行自主选择的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双线项目的评审和承诺
第十条 评审计划编制要注意控制好双线选择的项目来源的比重,各有兼顾,原则上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应予保证,同时编制评审计划要重点考虑开发银行贷款结构的调整。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各评审局根据下达的评审计划进行项目评审。对所有项目一视同仁,按评审计划的时间要求安排好评审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由国家计委推荐的项目通过贷委会评审后,按开发银行现行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承诺意见书和贷款承诺函。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自主选择项目通过贷行会评审后,由评审局起草贷款承诺函,报行领导审批,主送借款法人,抄送国家计委备案。
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由评审局答复项目推荐单位或贷款申请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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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政发[20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新、近、严、实、先”的要求,开拓创新,贴近群众,从严治政,求真务实,奋勇争先;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使首都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 议 制 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 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 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 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 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讨论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县长参加。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工作和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十五、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有关决策,沟通情况,研究有关重点工作。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签发。
  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八、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事项,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要议题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每季度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提前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坚持周一无会日制度,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周一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全市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二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活动及本市的重要外事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二十二、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要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按照市委统一要求,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二十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七、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核转主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十八、切实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二十九、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则上不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三十、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三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三十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也应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不能公开的,应报市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

市政府领导人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1至2位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对邀请市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四、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县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副市级(含)以上领导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并经中央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市属事业单位局级正职行政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业正职业务领导出访,经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上述有关单位的局级副职行政领导和企业副职业务领导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领导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十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十、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一、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四十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十三、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出访)、休假的请假报告制度

  四十四、市长离京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京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四十五、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县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主管副市长通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京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襄樊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隆中风景管理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以耕地作为家庭基本生活来源,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允许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会保障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第五条以区为单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缴费用由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以区为单位,建立预存一定的征地补偿款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征地时,先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全额划入区级农村社会保险局社保资金专户,然后办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手续。

第七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宣传、检查、监督等工作。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缴、手续办理、待遇核定、资金发放,以及基金保值增值运营、监督管理,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公安、国税、地税、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和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凡2006年4月10日后土地被依法征收,且征地时持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户籍所在的征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为保障对象。

征地时,参军、就学、外出务工等人员,其户籍在被征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且履行了相关义务,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第九条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汇总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在征地所在村组或社区公示两周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再将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培训与就业

第十条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范围。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精神,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就业培训各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可依照规定享受有关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可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申请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的相关政策规定,分别从就业资金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分类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年龄的认定,以市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征地告知书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征地补偿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就业力量,参加相关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实现就业的,以征地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按15年计算,一次性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障费用。

第十五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按12年计算,一次性向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障费用。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个人和集体负担缴费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政府负担缴费总额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不足以缴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个人和集体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后,土地补偿费尚有结余的,再由个人和集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七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待遇按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第十八条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建立社会统筹帐户与个人账户,并向参保人员发放《襄樊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记入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政府负担的部分记入养老保障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

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继续支付的费用以及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所需资金。

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当地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到城镇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可进行折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保范围,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个人账户并入新型农保的个人账户,享受新型农保待遇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尚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尚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后因故死亡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即终止享受养老保障关系;

(二)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已领取完的,不再返还,终止享受养老保障关系。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在征地过程中一次性统一划拨,直接进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向财政部门按月报送发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转入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帐户,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生活保障专户资金管理,按照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率的规定计息,按规定不计征各种税、费,增值部分分别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被征地农民个人安置补助费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和襄阳区可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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