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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0:38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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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体群字(20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委(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要以较快的速度增 长。老龄问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 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使全社会进一步重视老龄工作,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对老 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 龄工作的决定》的精神。要广泛宣传体育在老龄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并作为体育战线在新的 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提高体育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对做 好老年人体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 要把老年人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体育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开展老 年人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涉老部门和群众团体 ,发挥体育部门的优势,切实抓好老龄工作,为全国的老龄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要履行在 同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担负的工作职责,做好老年人体育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指导和推 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四、各极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 积极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同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宣传迷信邪说、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进行斗争。
  五、各极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重视发挥离退老体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工作者 等的作用,坚持业余自愿、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他们从事老年人体育组 织管理、体育健身技能的指导、体育健身知识咨询等活动。
  六、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力度, 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条件。现有的体育场馆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 服务。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体育 的资金投入。采取措施,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 年人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和体育健身消费,推动老年人体育向社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八、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开展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形 式和办法。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把思想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结合起来,使 广大老年人以健康文明的生活安享晚年。
  九、请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发至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2000年10月31日前 汇总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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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3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5]3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二)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三)具有教育、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二)原有工作已下岗或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随军家属;

(三)在集体性质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八条 对岗位安置对象,属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一次性按照与原单位性质、职务基本对等、对口的原则随调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由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

第九条 对货币安置对象,由市双拥办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由市直单位和章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汇总后,将岗位安置对象分报市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市政府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对货币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拨入部队,由部队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安置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5年3月1日 财税[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保险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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