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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1:34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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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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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2010年第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2011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国别配额)分别为27563吨和496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授权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国别配额申请(含加工贸易)。

《羊毛、毛条国别配额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申请表》中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限填注新西兰。

二、2011年9月30日前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申领:

羊毛。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国别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羊毛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国别配额项下进口数量。

毛条。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毛条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同时每个申请者毛条可申领总量不超过50吨。

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1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时,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三、2011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上述有实绩申请者已完成第二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国别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其他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或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但无国别配额,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国别配额。

四、国别配额证明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配额证备注栏中须明确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配额证面显示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五、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提交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若不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六、国别配额申请条件、程序,配额证有效期、延期、退回、核销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84595.doc

2: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92207.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作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对象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位下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
(二)信息交换方式
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
信息交换的各类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中使用的表式一致。
(三)关于户数核对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
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流程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定时期(月或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交换给税务机关。在保证一定时期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
(四)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周期。
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关于数据核对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鉴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通过向对方的合理授权,保证通过电子档案查询有关信息。为减少数据核对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以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为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一方面进行登记、下发,另一方面应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以便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实现工商数据在省局、总局的集中,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础。
三、作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的交换方案,作好数据交换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作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本通知未尽的规定事项,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信息交换通知》附表
附件1:

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电话 邮编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时间 变更事项 变更后内容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吊销时间 吊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

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注销(吊销)登记时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

税务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 开始营业时间 行业 经营范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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