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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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纪委 市监察局
东莞市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行为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严肃纪律,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技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而自行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二)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而不经招标技标发包工程的;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标投标的。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有关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等,非法让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四)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第五条 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工程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失职而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经招标技标(议标)给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发放有关证书的;
(二)利用职权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工程实行议标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不进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自行发包工程的;
(二)利用职权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而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招标技标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取得工程任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第三至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工程发(分)包过程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情节严重的;
(三)利用职权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第九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证,按人员隶属关系和管辖权限向处分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同时附送有关材料;或者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机关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外地进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处分的,应当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5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2〕23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安排,有效发挥项目库的载体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我市原有各类项目库中的项目以及由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谋划生成的符合淮北市谋划项目模板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
第三条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项目库建设的责任单位,要分别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按项
目库建设内容要求,定期报送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对责任单位报送的储备项目,分类整理、筛选、汇总,建立市级项目库,
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以及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第四条 市级项目库内项目按推进成熟程度可分为:谋划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当年可开工项目。并按照工作需要及产业类别,建立子项目库。库内项目按要求及时补充、淘汰、退出。
第五条 项目库的主要功能是发掘和储备优质项目资源,完善项目决策程序,为全市招商引资、产业壮大和项目交流提供依
据。积极发挥项目库的作用,高度重视项目资源的利用、整合、优化布局以及申报、推介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项目的进
展。对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准入、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优先
给予扶持。
第六条 项目谋划主体的认定:
项目谋划主体是指直接谋划、编制、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名)谋划主体,先谋划先申报,先申报先认定,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项目谋划编制完成模板资料后报市发改委,并填写《淮北市谋划项目登记表》,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市目标办、发改委、项目谋划主体各执一份。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七条 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要求,又
符合市场需求;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项目建设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第八条 市级项目库项目规模要求:能源、原材料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加工制造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副产品
加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等关系民生的社会公益性项目总投资1000 万元以上。
第三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项目库。责任单位及时更新调整项目库,每季度要将更新调整
总体情况向市发改委反馈一次。
第十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季报制度。责任单位每季度除填写库内项目基础报表外,还要对项目库建设总体情况进行文字说明。季报在季后5日内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库建设实行调度制度。市发改委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库建设联席会议,总结工作,分析项目库建设情况、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同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市发改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责任单位进行项目库建设情况督查。对项目库建
设工作进展、成果和亮点,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库内当年投资计划项目进入开工建设阶段时,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移交,该项目退出项目库,转为
项目建设调度阶段。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从市级项目库中予以淘汰:
(一)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占地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因我市的各类规划、发展思路调整而不能实施的项目。
(四)其它原因终止,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 被淘汰项目需要重新入库的,需经重新评审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将在每年11 月份组织对各项目库建设单位进行考核。对项目库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考核等次分别
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库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淮北市谋划项目登记表
http://xxgk.huaibe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311/site/art/2012/5/24/art_14659_111959.html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司法部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司法局:
经征得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发生这类婚姻纠纷,当事人要求人民政府解决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一、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二、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依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四、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五、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