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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4:16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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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下发后,各地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工作
进展很不平衡,有的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公、检、法、工商四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涉及财政部门内部多个业务单位,各业务单位间应加强协调配合。为便于联系和沟通,请各厅(局)指定一名厅(局)级领导和一个业务处牵头主管此项工作,并在10月底以前将主管领导和牵头业务处名单报我部公共支出司。
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是供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的重要信息资料。各厅(局)应按我部规定于每季末20天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对个别未上报上半年统计报表的厅(局),要尽快统计上报。从今年第3季度起,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报表的厅
(局),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禁收支挂钩,及时核拨经费
要根据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部门预算。严禁将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入数额挂钩,或采取其他“明脱暗挂”的做法。对上述部门的经费申请,要在核定预算数额和上交
财政专户总额以内,根据用款计划和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核拨付,不得无故拖延。
四、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要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统一票据,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购工作;要及时明确指定收款银行,以便于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力度,对应上交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监
督、促使有关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同时要配合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收入监缴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为支持贫困地区公、检、法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今年已增拨了部分专项经费。各地也应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配合中央专款,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起对贫困地区的经费保障机制,尤其要保证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按时发放




19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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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5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根据我市除雪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11月颁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白天雪停后,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除雪,夜间雪停后,应在第二天9:00前组织人员进行除雪,所有社会化除雪区域及门前三包等地区雪停后24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为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除雪质量未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和城市建设现代化进程,达到国家对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试点工作的要求,根据《厦府(1990)综109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厦门市辖区的水泥生产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及岛内的建筑工程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岛外的建筑工程具备条件者,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三、凡在市区的湖滨东路、湖滨北路、湖滨中路、湖滨西路、湖滨南路、禾祥路、角滨路、故宫路、斗西路、豆仔尾路、美湖路、后埭溪路、后滨路、后江埭路、金榜路、厦禾路、鹭江道、开禾路、开元路、思明南北路、大同路、镇邦路、升平路、幸福路、公园东路、公园西路、公园
北路、公园南路、将军祠路、中山路、新华路、虎园路、文园路、同安路、镇海路、同文路、民族路、大学路、寿山路、峰巢山路、演武路等道路两旁的建筑工程(包括私人建房、部队营建、三资企业建设项目),都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在以上区域外的建筑工程,凡需连
续浇筑24小时以上或一次浇灌混凝土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四、施工企业自备集中搅拌站(经市建委认可)供应预拌混凝土者视同使用商品混凝土。
五、凡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都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制定的商品混凝土价格编制工程预算,参加工程投标,否则,招标无效。
六、对不按规定擅自现场搅拌者,由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责令其停止搅拌,并按实际浇筑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罚款150元作为商品混凝土发展资金(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供应合同,及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凡供应单位不能按合同保证供应者或需方不履行合同者,应赔偿对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集中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每年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使用水泥散装率,并要求1994年使用水泥散装率达到95%以上,未完成散装水泥使用量部分,每吨由市散办向其另加征20元的“扶散基金”。逾期不缴,由银行代扣。并向欠缴单位收取欠缴额3%
的手续费。
九、本市水泥生产企业都必须逐步提高散装率。对不能完成年散装水泥供应计划,少供部分每吨征收5元的“扶散基金”。并要求1994年前散装水泥生产供应能力达到70%以上。主管部门应把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供应计划情况列入企业升级、年终考核、评比的内容。
十、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可以保护环境,减少交通压力,城市交通部门应予以支持,对于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市区道路通行应予以照顾,实行全日通行,并由“交警支队”给予核发通行证。
十一、本规定从1992年元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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