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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09:34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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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3月5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鼓励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进出口商品和与此有关的服务征收关税、其他税费,以及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将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合同将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现行价格签订。

  第四条 对合同的结算和支付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办理。

  第五条 根据两国的有效法律可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贸易活动,包括补偿和换货(易货)贸易。
  中国银行和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银行必要时将商定对上述业务的结算和办理帐目的技术程序。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为在本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和经济技术洽谈会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往来。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将为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在本国设立常驻代表处和为其正常工作保障必要条件方面提供协助。

  第八条 缔约每一方将促进缔约另一方商品经过本国领土的过境。

  第九条 作为对本协定的发展,缔约双方可以签订其他协定、议定书或制订经济贸易合作计划。

  第十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其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彼此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仍将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阿 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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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司法部企业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监管现代化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强化在押犯人和教养人员的劳动改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司法部劳改、劳教系统工业、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和监控、电化教育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部门及行业归口部(局、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实行科学的综合管理;要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设备,保证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转;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以下简称省局)和企业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设备工作,并设立与生产发展和设备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第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矿长、场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省局要定期组织考核。
第七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和维修定额,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设备的说明书、图纸、图册和设备排列图、管道线路图,设备改造、更新等技术资料。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第十条 企业设备要实行分类管理。按设备在生产和狱政管理中的重要程度分为:一类设备(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二类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三类设备(事后维修设备)。其划分范围及管理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同类国营企业的办法拟定。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建立各种原始凭证、图表,做到数据准确;要定期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上级规定的统计报表应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管理干部、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业务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教育和岗位培训,定期进行技术考核。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机构要掌握设备科技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应当参与设备更新、改造和自制设备、新建项目的审定,做好所需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或自行设计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购置设备要充分考虑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对进口设备和重要的生产设备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企业应当实行设备购置工作的经济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把好设备安装验收质量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正常生产。自制设备要有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进口设备应当在索赔期内做好安装、调试、使用等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四章 使用和维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正确使用设备,实行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超负荷、拼设备和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熟悉设备结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掌握操作要领,经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才能凭证独立操作。一人多机操作者,必须有多机操作证。
第十九条 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制度。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条 重要的动力、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原则上应由工人操作和管理。要害岗位必须配备干部值岗。由犯人、劳教人员操作的上述设备,必须经过严格挑选和培训,由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操作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对他们要加强监督考核,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管理好,使用好,保养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润滑管理,制定润滑管理办法,做到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定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从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和实际技术状况出发,结合生产计划,编制年度设备修理计划,并严格执行。
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组织好设备维修用备件的生产、供应和保管工作。做好动态分析,合理储备备件,防止积压或短缺。
有条件的地区,维修备件要逐步向集中管理过渡,实行商品化、社会化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提取,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按计划掌握使用,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造和设备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企业设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可以结合大修理进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处理报废和被更新的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按照各行业归口部(局、公司)的规定执行。
设备事故的性质分为自然事故、违章事故、破坏事故。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后,应及时报告省局,特大事故和破坏事故应报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事故处理报告应按事故分类和性质及时上报省局和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
第三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和责任,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故。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司法部每年按本规定要求、组织一次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具体考核指标原则上按同行业标准检查。连续两年评为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中的突出代表,将推荐参加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对评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各省局也要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管理创优活动,并且定期开展“红旗设备”或“优秀设备操作手”等各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要发动操作人员在技术干部指导下,革新操作技术,改善设备性能,发挥更大效益。企业对设备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省局对因设备管理混乱或短期行为造成的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玩忽职守造成的设备责任事故,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犯人、劳教人员造成的破坏事故,应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加刑、加期。
第三十六条 对于从事设备维修和设备操作的犯人、劳教人员,应当把他们维护、使用设备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学习掌握技术情况等,列入百分考核之内。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劳改、劳教事业单位。劳改、劳教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关于加强粮油收储企业存款账户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134号)、《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7号)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 ?农发行传字[1998]24号)等文件的要求,为正确核算反映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开户企业存款状况,现将粮棉油开户企业专户存款核算手续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存款专户”的核算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核算粮棉油企业发生的收购贷款存入、调销回笼款项、费用贷款存入、偿还贷款本息、财政对企业各种补贴款项、企业上级拨入的费用补贴等。此专户由农发行按资金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得擅自支配。
(一)企业收购贷款存入。对企业发放的收购贷款要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发放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贷款
——××企业贷款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二)调销回笼款项的存入。企业发生调销回笼款项结算时,要通过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款项通过联行或票据存入时,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或501联行往账、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三)费用贷款的存入。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支付正常周转库存的合理保管费用和占用农发行的利息支出贷款的存款,要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发放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285费用贷款
——××企业贷款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四)企业财政补贴款项存入。财政对企业直接补贴各种款项时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收到财政补贴款时,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或104存放同业款项、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五)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费用补贴款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费用补贴款项时,先转入基本存款专户进行核算。收到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或104存放同业款项、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六)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由开户行根据销售回笼款分配偿还贷款和根据其他存款分配扣付已到期其他贷款时,银行可以用特种转账传票直接扣划。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贷款(或285费用贷款)
——××企业贷款
(七)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开户行根据销售回笼款和财政拨补利息款数额计算出应扣划利息后,非结息日先转入“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此科目存款企业不得自行支配,在结息日银行按季扣回。会计分录:
1.分配时: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
——××企业户
2.收回时:
借: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
——××企业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从费用补贴款或其他资金存款分配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时,直接从基本存款专户中扣划。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二、“收购资金存款专户”的核算
“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按收购进度拨入收购贷款存款及分配用于收购(含核定的收购费用)的资金存款。此专户由企业支配,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账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粮食入库后保管费用(含工资等)支出。收购结束后,此专户余额扫数划
回基本存款专户。
(一)企业用于收购资金存款转入时,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二)企业收购提取现金时,会计分录:
借: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贷:101现金
(三)企业拨入他行辅助账户时,会计分录:
借: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贷:411同业存放款项
——××行××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四)收购结束扫数划转余额时,会计分录:
借:407收购资金存款
——××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专户
贷: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三、“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的核算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归还贷款本息后分配用于经费部分的销售回笼款、财政及上级费用补贴款、费用贷款中用于保管费的部分转入等存款。此专户由企业支配,用于企业按规定可支付的工资福利、办公、管理费用及零星的现金支出等需要。
(一)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转入时,会计分录:
借:401单位活期存款
——××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贷: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二)企业用现金支票支取工资款时,会计分录:
借: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贷:101现金
(三)企业用转账支票支付办公费用款时,会计分录:
借: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贷:411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
(四)企业拨入他行辅助账户时,其会计分录:
借:408企业财务资金存款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贷:411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
——××行××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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