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52:37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有1年试用期。”

二、将第十条“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其培训目标分配到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任何单位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截留其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删去。

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政字〔2006〕22号



部内各有关司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部长办公会讨论意见,为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现将《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启动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牵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有关实施细则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定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的要求,以及2006年4月19日部长办公会精神,为在规定的时限内顺利完成我部负责牵头制定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现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与分工

根据部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的内容,以及各司提供的实施细则司局责任人及联络员的情况,综合形成我部制定《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工作任务与分工。主要包括实施细则文件名称、会同部门、完成时限、负责人及牵头司局等,详见附表。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

1.充分体现《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精神。要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政策导向和要点,突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一主线,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快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制定出的实施细则要服务和满足于《规划纲要》和《配套政策》的落实。

2.注重体现政策重点、突破点和政策力度。实施细则的制定要依照《配套政策》的有关内容,针对制约自主创新的瓶颈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办法,要着力体现政策的突破性、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务使实施细则的力度不能低于《配套政策》的力度。

3.切实增强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工作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根据实施细则的不同要求和类型确定适当的内容和体例。根据实施细则中有关的决定、若干意见、评价办法、产品目录、实施方案等不同的要求,确定适当的内容和体例。要求表述准确,语言简练,能够量化的尽可能量化。

三、工作机制

《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为保证这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议采取以下工作机制:

1.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实施细则制定工作。郑国安副秘书长协助部领导抓工作方案的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

2.成立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小组。每一个实施细则的制定都应成立工作小组。按照《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制定的任务分工,各项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负责成立本项政策细则制定的工作小组,以任务分工中明确的部领导为组长,牵头单位司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必要时可请其他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邀请相关部门及部内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3.制定工作方案。每一个实施细则的制定都应形成工作方案。各个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应研究制定所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工作小组名单、细则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请各工作小组尽早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政策体改司备案。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17个细则都有相关部门参加,交叉重复多。为使部门协调工作有序进行,需要加强统一协调。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统一召开部门间协调会议。

5.加强分工协作与督促检查。各项细则制定的牵头单位对该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负总责,各参加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调,抓紧起草制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政策制定情况,加强实施细则制定的督促检查。

四、工作进度

1.会后各有关单位抓紧启动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4月底前,各牵头单位成立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小组,明确参加部门、部内参加单位和相应的人员名单,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政策体改司。

2.6月底前,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等第一批实施细则。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12月底前,完成所有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4.成熟一个,出台一个。按照国办提出的有关要求,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的实际,加紧工作,能够提前的工作要尽量提前。具备条件的先行出台,尚未达成共识的要加强调研和协调,努力创造出台的条件。




附表:



科技部牵头制定的《规划纲要配套政策》

实施细则文件名称及工作方案





实施细则文件名称
会同部门
完成时限
负责人
牵头

司局
司局责任人
联络员

1.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秦 勇
刘树梅

2.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2006年12月
马颂德
高新司

政体司
耿战修

胡志坚
徐禄平

苏 靖

3.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秦 勇
刘树梅

4.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6月
政体司
胡志坚
林 新

5.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尚 勇
计划司

合作司
徐建国

靳晓明
包献华

毛中颖

6.关于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申茂向
黄 伟

7.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等
2006年12月
刘燕华


农村司
曹一化
王化涛

8.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政体司



计划司
梅永红

李新男

王晓方
翟立新



崔玉亭

9.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决定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科协等
2006年12月
政体司
李 普
李永威

10. 关于科研机构、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科院、中国科协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政体司


李 普
李永威

11.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大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2006年12月


程津培
基础司

政体司
叶玉江

李 普
王 静

翟立新

12.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建立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机制的若干规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2006年12月
基础司
叶玉江
王 静



13.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实施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刘燕华
条财司

政体司
宋德正

李 普
蒋丹平

翟立新

14.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办法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总装备部等
2006年12月
李学勇
计划司

政体司


徐建国

梅永红

李新男
包献华

翟立新



15.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马颂德
高新司
耿战修
徐禄平

16.关于建立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2006年12月
徐冠华


条财司

计划司
王伟中

徐建国
刘东金

包献华

17.关于科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事部等
2007年6月
李学勇
政体司



人事司
梅永红

李新男

李 平
翟立新



吕先志






关于公民旁听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公民旁听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厦人办(2001)21号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主任会议于2000年12月26日研究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于2000年12月26日研究决定,试行如下关于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厦门经济特区暂住证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以报名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议题,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7天在《厦门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三、要求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5日前,持上述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登记,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相关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等,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名或推荐情况统筹协调后,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于会前2天通知相关公民旁听会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后,按时凭证进入会场签到,领取会议有关文件,并在会议旁听席就座,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可以以书面形式提意见或建议,但不能发言和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会议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七、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违者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劝其离开会场或经秘书长同意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八、本市荣誉市民申请旁听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试行。


2001年3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