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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7:48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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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山东、甘肃、贵州等地不断发生小学生服用碘制品引起不良反应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江泽民总书记对此十分关心,明确指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全力以赴抢救住院的小学生,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并依法惩处那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党中央和国务院有
关领导同志也明确批示,要求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标本兼治两个方面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碘制品和饮品、
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对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一定要认真
学习、深刻理解和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和打假工作,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碘制品、饮品、食品市场及相关的药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要迅速对所有销售碘制品、饮品、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药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检查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碘制品、饮品、食品以及相关的药品。在严禁假冒
伪劣碘制品进入市场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行合格的加碘盐。高碘地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广大群众不要随意补碘;缺碘地区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缺碘的情况,作好补碘工作。严禁假冒伪劣、腐烂变质、过期、无厂名厂址、无安全食用期限、未经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的饮品、
食品进入市场销售。对来路不明的补碘制品、饮料、食品等要责令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即封存送检。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准再行销售。
三、加强对饮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现有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饮品或食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饮品、食品的
行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全面整治。各地要深刻认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全面整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依法对制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尤其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饮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等严重扰乱经济
秩序、破坏工农业生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在加大执法力度方面,一是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分子依法重处,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以罚代刑。二是要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坚持依法秉公办案。三是要
继续抓重点地区、重点商品的集中打假和大要案件的快查快办,特别注意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五、要把打假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精神,把打假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力求标本兼治。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控与巡查,为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积极的贡献。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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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领取退休工资梁后能否取消其村集体成员的资格

作者:王卫国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梁某原系吉水县八都镇民办教师,其户口登记在八都镇某村小组。梁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该村小组的土地12亩,且在1998年换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30年。1999年3月,梁某经县人事劳动局同意选招为公办教师,现退休在家。转为公办教师后梁某的户口仍在原村小组,并继续承包经营村小组的土地,且在承包经营期间按规定上交了有关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2000年至2002年间该村小组部分水田被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经村民会议决定按农村户口人均分得6200元,对梁某补偿1000元。梁某遂以户口在村小组,并承包了村小组的土地,且按规定上缴了有关税费,理应受到村民同等待遇,要求村小组再分配所得土地补偿款5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梁某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户口在村小组,属农业户口,系该村小组的村民;但在其转为公办教师后,依法享受了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其户口虽然在被告村小组,没按规定转为非农户口,但其身份发生了变化,其实质不再是村民,故梁某不再享有村小组村民的平均财产分配权,梁某的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参与分配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应当是集体组织成员。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但是不宜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等多种因素考虑。
本案梁某虽然作为公办教师领取退休工资,但其一直保持该村小组的户口,并承包经营村集体的土地,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也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从未放弃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并且该村集体也未对梁某享有的村民权利与义务提出异议。
其次,梁某作为公办教师,领取退休工资,其与梁某作为村集体成员并不冲突。现在国家已取消从业限制,鼓励富余农业人口搞多种经营、从事各种职业,不能因为农业人口从事其他职业,拥有其他收入而在当事人未申请时否认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本案梁某以其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村民平等的分配集体财产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村小组应按其他村民同样的标准再分配梁某5200元。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毁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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