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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34:02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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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
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今年4月至7月,各地按照部《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6号)的要求,利用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完成了首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任务,取得了较好效果。检查结
果证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预防、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今后将作为一项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目前,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已制作完成,为增强执法检查的时效性,部决
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6月在北京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县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及原则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以发现和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地和用地为目的。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执法检查的方式、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
土地执法检查采取地方自查和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自查为主。自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有关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部派员参加部分地方的自查工作;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为减少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执法检查的时效性,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此次执法检查的外业检查工作与对卫片图斑的外业核查及对土地变更调查的复核工作结合在一起进行。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是有关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检查内容是监测图上的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规划、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非法批地及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
到及时处理等。
(三)检查时间
各地按照部统一部署及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0年11月中旬至2001年5月下旬开展自查。2000年12月底前完成卫片图斑外业核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复核等外业核查工作;2001年3月10日前完成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及《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卫星遥感监
测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报部;2001年5月30日前完成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
部在2001年6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须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部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部做好抽查工作。涉及的市、县也要成立土地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从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规划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设备保障落实,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用地管理及规划管理等部门在土地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和领导下,要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对地块的外业核查测量;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进行审核;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地
块的审批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进行审核;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及违法用地的查处。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安排。
(三)外业核查与复核土地变更调查联动进行。外业核查主要是查清变化地块的位置、变化前后地类以及变化范围、面积等,是土地执法检查的基础,各地应提供充分的人力和物力,保障外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核查结果准确无误。为保证外业核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外业核查与
复核土地变更调查紧密结合,一次完成有关外业调查工作。土地变更调查未完成的地区须对监测到的变化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已完成的地区,在充分比较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两者变化图斑的基础上,须对不一致的图斑逐个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对违法用地按照《执
法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进行测量。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各地接到《通知》后即着手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为确保整个土地执法检查及复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须按《通知》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项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成果报部。各地报部的检查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地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注意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既要对事也要对人,防止重检查,轻处理,防止发生以罚代法,重经济处罚、轻追究违法者责任的现象。对违法案件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
肃性。应依法处理而有关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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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立场

姚建宗

摘要: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法治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场上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与恶两种属性;同时,在现实的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在现实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法治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法治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这种人性立场的。
关键词:法治 人性 善 恶
Subject: The Standpoint of Human Nature to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 As one of realistic person's living styles, and one of their
persuing order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e rule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eing based on realistic human nature. The realistic human nature has
two dimentions: good and evil. The rule of law persists in this view: good
is prior to the evil in person's private living scope, and the evil is
prior to the good in person's public living scope.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human nature good evil

谁都知道,单个的个体的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因子,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若没有现实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着人类社会的当前存在,同理,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向现实的、甚至未来的个体的人的绵绵不绝的延续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持续存在和不断的向前发展。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正是这一常识包含着一个客观的事实,即,社会的存在体现着人性的要求,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等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无论就其历史存在还是现实形态而言,都无不与人性相涉并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着人性的内涵;社会的观念、意识、精神、文化与传统在过去和现在的时间向度之中,也都无不与人性相关;而且,就如上所及的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而言,其在未来的时间向度之中,也不能不与人性相连。当然,由于人和社会的时间与空间定位的不同,社会的物质与精神状况与人性相连的具体情形可能会有所区别,但人性的共同性必然会趋向于将这种区别尽可能地缩小甚至消除。因此,我们坚信,所有的社会制度性因素(包括物质与精神)都与人性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法治必然有其独特的人性立场。
一、客观的人性存在与丰富的人性内涵

一般说来,事物的本性乃是该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的特质与性状,即事物的本质属性,这种本性自然是随该事物而生的,但同时又是在与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比较之中明确地显现和凸现出来的。顾名思义,人性,也就是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是与其他动物相比人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有学者界定说:"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能的。"⑴

由此看来,人性是与人一同来到世上的,从单个的个体的人的角度来看,人性是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终的;从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所以,人性是一客观的社会事实。这一判断表明,我们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动物)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内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对自然本能的超越。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又是在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关系环境和社会的观念环境)之中通过不断地社会化,即由自然人而到社会人的过程而完成的。所以,人性的存在是有其客观依据的。

首先,人性的基础,也就是人的最大的利益需求,毫无疑问地是人的生存的维持。只有在生存和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人才可能现实地展现并丰富着其内在的人性要素。著名法学家H·L·A·哈特在论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时,毫不犹豫地承认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自然目的,"人类活动的固有目的是生存,这个假定依据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希望继续生存这一简单的、永久的事实。"他说:"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个别有意义的永久事实。总体上人们确实希望生活下去;我们把生存称为人们的目标或目的,只不过指人们确实希望生存。"⑵

其次,在现实的世界上,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持续生存的资源,即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机会又是相对有限。哈特说,"一个仅仅偶然的事实是:人类需要食品、服装、住所,但这些东西不是无限丰富、垂手可得,而是稀少的,必须有待成长或从自然中获得,或必须以人的辛勤来制造。"⑶

再次,在上述两个事实之下,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便是为了生存和持续生存,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也是人的自然本能的表现。然而,竞争活动本身又不能不受到人自身的若干限制,人对自身的限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客观事实,这可用哈特对人的存在的自然事实的概括,即人与人在大体上的平等、人的脆弱性、有限的利他主义和有限的理解力与意志力。⑷正是由于人自身的限制,在生存竞争中,人才在寻求生存的活动中不断地积累生活经验,不断地校正自己的行动方向、修改其行动内容,在彼此的冲突中逐渐开始了合作。正是在这一复杂而长期的过程中,人的本性才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人性也才具有了完全的形态。
最后,人性的两大部分分别经过生物遗传和父母辈的言传身教,以及后代的生活体验与经验教训的总结,而实现了代际之间的延续、保存并得到丰富和发展。

综合起来看,人性,也就是人在本能以及环境对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习惯模式。一般说来,人对自身的态度与行为若不涉及本人之外的他人、社会和自然环境因素,便不可能充分地完整地体现出人性来,人性始终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的社会属性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来讲,人性反映的是以单个的个体的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人的类本性与类属性,所以,人性的存在具有统一性(作为人的类)。但人性的外部表现在人的存在形态(个体、群体、组织、机构、制度、规范等)、不同的时空维度和不同的事实当中,又具有多样性;而就人性的内涵看,也体现出无限的丰富性来,不同的人对人性的内涵提出的见解也颇为不同。我国学者杨敬年教授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⑸:中国儒家经典文献《礼记》在《礼运篇》中指出,人性为七情、大欲、大恶,即"喜、怒、哀、乐、惧、爱、恶、欲"七情,"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义,以及"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孟子认为人性即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或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把人性归结为人之官能所生"欲望";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常有也";我国当代哲学家贺麟以"求知"和"创造"作为人性。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求知"作为人性内容;休谟以"认知、情感、道德"即人的知、情、意三方面作为人性;罗素强调"求知"为人性;马斯洛和卡西尔都赞同"创造"、"无限的创造性活动"为人的天性;英国文学家肖伯纳把"求知"和"创造"作为永恒的人性。只有马克思以人的需要为基础,把人性归结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认为人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观之,人性的确具有极其丰富多彩的内容,但人性本身却有一不变的基准线,正是这一基准线决定着人们的人性观。
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与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前已叙及,人性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的存在,人的自然本能既是人性的发端又是人性内容之一部分,人性的完成条件乃是人立足于本能的要求和现实的环境(人、社会、自然)条件的长期的彼此契合(冲突与协调),这种契合状态以稳定的习惯模式在现实的人的言谈举止之中表现出来,即为人性。因此,人性实际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续事实而从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到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地塑造又不断地被塑造而成的。在这一人性形成过程中,人才完成了人自身的彻底塑造,人也才立足于生存而又超越于生存去追求生存的意义,即,追求人的生活,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这样,人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就既成了人性的前提条件又成了人性的追求目标,它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人性的真正基准线,人性之利弊优劣均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和检验手段,凡有利而无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利、为优、为善;凡无利而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弊、为劣、为恶。总之,正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这条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决定了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然而,人性是善还是恶的人性观并非如此简单,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加以认识。

首先,人性善恶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人性善恶是以普遍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最高和最终的评判标准,对人性诸要素的判定,这种判定在客观上显示了人性要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利弊优劣,这是一种存在的事实,体现为客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事实的人性善恶观。

但人性善恶的判断虽有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为客观且普遍的评判标准,但对人性因素、评判标准及其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分析与选择、定性与决断,却不能不受判断者自身的诸多因素(主客观条件与时空定位)的极大影响,判断者自身的这些诸多因素在人性判断上体现为判断者的主观因素与价值因素,所以,人性善恶之判断又表现为某种价值观念或主观,体现为主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价值的人性善恶观。由此不难理解,在阶级社会之中,对同一种人性因素及其现实表现,不同阶级的人们会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人性善恶判断。

其次,人性善恶在现实的判断上往往又既是从个人的角度作出的同时又是从社会的角度作出的。就个人而言,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利、为优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弊、为劣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因素,判断为恶。个人对其内在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是现实的人性善恶观之基础,但又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除了个人的判断之外还有社会的判断。

就社会而言,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作为类的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利、为优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与合理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弊、为劣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与非合理性因素,判断为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7年12月31日)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时代要求,遵循发展规律,与时俱进加强“三农”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战略部署。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强化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坚持改善民生,不断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发展呈现出难得的好局面。粮食连续4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加快改善,社会事业发展和扶贫开发迈出重大步伐。农村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农业和农村形势好,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证明,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当前,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农业和农村正经历着深刻变化。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村生产要素外流加剧,缩小城乡差距难度加大,要求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农村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兼顾各方利益和搞好社会管理难度加大,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全党必须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把握新机遇新挑战,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紧迫感,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

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

在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农业的多种功能日益凸现,农业的基础作用日益彰显。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

(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强化农业基础,必须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要坚持并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做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2008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从2008年起,国家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强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减少或取消县及县以下配套。加强农业投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投入立法。

(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三)形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良性互动格局。要通过结构优化增收,继续搞好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建设,支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和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要通过降低成本增收,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促进秸秆等副产品和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要通过非农就业增收,提高乡镇企业、家庭工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和返乡创业环境。要通过政策支持增收,加大惠农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合理调控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四)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着眼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健全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切实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完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

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立足发展国内生产,深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保障农产品供求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质量安全。

(一)高度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切实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积极发展稻谷生产,扩大专用小麦播种面积,合理引导玉米消费。继续实施粮食生产各项工程。根据粮食产销格局的变化,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实施粮食战略工程,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和调出量大的粮食核心产区;在保护生态前提下,着手开发一批资源有优势、增产有潜力的粮食后备产区。扩大西部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粮食自给水平。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大力发展油料生产,鼓励优势区域发展棉花、糖料生产,着力提高品质和单产。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支持农垦企业建设大型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切实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继续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积极推动蔬菜等园艺产品的规模化种植。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对规模养殖实行“以奖代补”,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继续实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完善原料奶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落实禁渔休渔制度,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和精细农业。建立健全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制度。

(三)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业标准修订制定工作。继续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依法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和检查,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启动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培育名牌农产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一村一品”。

(五)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适应生产方式、产销格局和资源环境的变化,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国内农产品供给和生产发展。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农产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吞吐调节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商业性储备。抓紧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鼓励优势农产品出口,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完善大宗农产品进口管理和贸易救济预警制度。探索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手段,调节农产品进出口。驻外机构特别是我驻农产品主要贸易国使领馆要加强国际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和农业合作交流。

三、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强化农业基础的紧迫任务。必须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尽快改变农业基础设施长期薄弱的局面。

(一)狠抓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抓紧编制和完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将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小型排涝设施建设纳入补助范围。以雨水集蓄利用为重点,兴建山区小型抗旱水源工程。采取奖励、补助等形式,调动农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明确建设主体和管护责任。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提高服务能力。

(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继续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加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田间节水改造资金投入。搞好节水灌溉示范,引导农民积极采用节水设备和技术。扩大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技术改造规模和范围,实施重点涝区治理。对农业灌排用电给予优惠。

(三)抓紧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幅度增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投入,健全责任制,加快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各地要加快编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增加建设投入,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地方搞好河道疏浚。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库区移民政策。加快西南地区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扩大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试点,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继续增加投入,加大力度改造中低产田。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加快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建设一批旱作节水示范区。

(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机械化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的迫切需要,也为振兴农机工业提供了重要机遇。加快推进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稳步发展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加强先进适用、生产急需农业机械的研发,重点在粮食主产区、南方丘陵区和血吸虫疫区加快推广应用。完善农业机械化税费优惠政策,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对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继续落实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扶持发展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专业服务公司。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六)继续加强生态建设。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增强生态功能。继续推进山区综合开发,促进林业产业发展。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推进退牧还草,发展牧区水利,兴建人工草场。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搞好长江、黄河、东北黑土区等重点流域、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大坡改梯、黄土高原淤地坝和南方崩岗治理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湿地保护,促进生态自我修复。加强农村节能减排工作,鼓励发展循环农业,推进以非粮油作物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能源研究和开发。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抓紧制定规划,切实增加投入,落实治理责任,加快重点区域治理步伐。

四、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

加强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必须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农业社会化服务迈出新步伐,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新提高。

(一)加快推进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切实增加农业科研投入,重点支持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加强先进实用技术集成配套。加强产学研密切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启动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加快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水产良种工程。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继续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确保的各项公益性服务,要抓紧健全相关机构和队伍,确保必要的经费。通过3到5年的建设,力争使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国家可采取委托、招标等形式,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形成多元化农技推广网络。充分发挥气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职能和作用。

(二)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快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抓紧落实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继续加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投入力度,扩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范围。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机制。加快研制高效安全农药、兽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基础工作,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继续实施植保工程,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推进重大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三)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加快提高农民素质和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农。继续加大外出务工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快构建县域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中等职业教育。支持高等学校设置和强化农林水类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对在高等学校农林水类专业就读的学生给予倾斜,对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农林水专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政策,对农林水类专业学生给予倾斜。

(四)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五)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等工程,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开展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试点。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通过实施财税、信贷、保险等政策,鼓励商贸、邮政、医药、文化等企业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农产品期货品种。加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省内外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

(六)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按照求实效、重服务、广覆盖、多模式的要求,整合资源,共建平台,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推进“金农”、“三电合一”、农村信息化示范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建设,积极探索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的途径和办法。在全国推广资费优惠的农业公益性服务电话。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五、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水平。

(一)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对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加强农村教育经费使用的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实施中西部农村和边疆地区骨干教师远程培训计划,选派和组织城市教师到农村交流任教,鼓励和组织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二)增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能力。2008年在全国普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国家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农民个人缴费,规范基金管理,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农民受益面。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药品监管,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加大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力度。优先在农村落实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的政策。

(三)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稳定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繁荣农村公共文化。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农村社会风尚。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农民书屋工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大力创作和生产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农村群众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偏远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村文化建设。

(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健全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权益。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六)不断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增加扶贫开发投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继续做好整村推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工作。加大移民扶贫力度。集中力量解决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殊类型地区贫困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

(七)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投入力度,继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实施渡改桥及渡口渡船改造等工程。完善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八)继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实施进度,加强饮水水源地保护,对供水成本较高的可给予政策优惠或补助,让农民尽快喝上放心水。加强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增加农村沼气投入,积极发展户用沼气,组织实施大中型沼气工程,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农牧区发展太阳能、风能。有序推进村庄治理,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创建“绿色家园”行动。完善小城镇规划,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深化农村改革是强化农业基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力源泉。必须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亿万农民的创造活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一)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稳步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二)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范围之内。依法规范农民宅基地整理工作。

(三)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从不同地区实际出发,明确乡镇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增强基层财政实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支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试点。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四)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承包人有权依法处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自主经营商品林。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五)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加大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三农”的力度。推进农业银行改革。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邮政储蓄银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六)妥善处置乡村债务。各地要抓紧清理乡村债务,在锁定旧债、制止新债前提下,分类进行处置。对公益性债务的化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支持;对生产经营性债务,应按照市场原则协商解决。当前,要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化解试点工作,有条件的要以省为单位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进行局部试点。主要通过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

(七)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登记为城市居民的办法。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服务。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扩大工伤、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提供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租金房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输入地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收费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农民工输出地要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寄宿和监护条件。深入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

七、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组织是落实农村政策、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组织基础。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建和谐的能力。

(一)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坚持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深入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两推一选”的办法,选好配齐配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广泛开展农村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等活动,健全农村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选举,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推选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完善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村级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地方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交叉任职。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坚持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切实推行村务公开,建立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带领群众致富的要求,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骨干力量。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选派县乡年轻干部到乡村任职。继续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推广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普遍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并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探索乡村有效治理机制。引导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更好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领导下,培育和发展服务“三农”的社会组织,发挥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良性互动。鼓励有条件的村建立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服务员制度。支持和帮助乡镇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发挥民兵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先在城市郊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加强农村警务和消防工作,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把农村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是我们党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牢牢把握“三农”工作主动权。

(一)毫不松懈地抓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认真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重中之重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加强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握“三农”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三农”工作的水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改革发展新的历史起点,研究谋划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2008年和今后一段时间,要利用财政增收形势较好的有利时机,针对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办成几件大事,力争在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饮水、动物疫病防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要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确定时间步骤,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如期完成。

(三)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氛围。巩固农业基础、加快农村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采取政策支持、舆论宣传、荣誉激励等形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农业和农村进行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营造强农惠农的浓厚社会氛围。

加强农业基础,做好“三农”工作,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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