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5:17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批复
外经贸部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筹备组:
你组《关于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意成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
二、该协会为我国外经贸行业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来自我国外经贸行业的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该协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国外经贸行业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推动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和其他各项服务质量,达到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为发展我国外经贸事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原则同意该协会章程,请按照有关规定协商选举产生领导人选;
五、请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开展活动。

附 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简称:中国进出口质协)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MPORT AND EXPOPT
COMMODITY QUALITY CONTROL (简称:CAIECQO)
办公地址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质协是中国对外经贸行业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法定代表人是会长。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南,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质量经济原则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全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国外经贸行业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推动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
和其他各项服务质量,达到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为发展我国对外经贸事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的指导下,业务上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本行业质量管理中行使“服务、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和《外贸法》以及外经贸部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围绕贯彻“以质取胜”的发展战略,协助外经贸部搞好本行业质量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承担外经贸部委托的有关事项。
二、收集国内外有关外经贸行业宏观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和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外贸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好政府部门发展质量管理事业的助手和参谋。
三、开展质量管理学术讨论研究,推荐有关质量方面的科研成果,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论,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四、组织评选全国外经贸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奖”、“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活动,并向国家,向社会有关评选机构推荐,促进外经贸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养质量管理人才,指导行业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六、开展为外经贸企业服务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活动;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和经验,努力做好质量改进,推动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
七、承担本行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任务。协助外经贸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为其开展体系审核认证、创优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八、针对外贸企业进出口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和国内外客户评价。反映客户的要求,维护客户正当权益,交流为客户服务的经验。
九、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外贸企业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发挥质协在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协作,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质量工作的友好往来,经验交流,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十一、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期刊、书籍、文集、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协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质协。尚未成立质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由外贸质协主管部门暂作为代理申请。
二、单位会员
1.凡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和为外贸服务的仓储、运输、包装、咨询、广告等企业。
2.中央各部门所属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
3.外经贸行业有关学术研究团体。
4.在海外的中国有关企业及公司。
三、个人会员
1.曾在各级外经贸质协和政府经贸质管部门任职满10年的工作人员。
2.在外经贸行业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3.各类外经贸企业中热心于质量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工程师、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4.外经贸行业在提高质量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单位、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经协会主管部门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协会主管部门考察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并通报理事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有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等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管理经验、质量信息、合理化建议等文稿资料;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1.自愿申请退会者(凡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2.违反协会章程,拒不改正者;
3.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外贸经营权的经营单位;
4.被政府部门注销和取缔的团体。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质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职责:
1.讨论和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2.听取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修改并审议协会章程;
4.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5.审议会员代表提案;
6.选举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经民主协商由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再担任其职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协会,经会长办公会同意予以更换,并提交下次理事会补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4.修改和审议协会章程;
5.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6.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六条 协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由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协会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到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办公室在会长或专职副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部的业务。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部。
第十九条 地方进出口商品质协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贸企业和仓储、运输部门群众性质量管理组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分会。分会的行政领导是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业务上受中国进出口质协的指导。

第五章 干 部
第二十条 协会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密切联系质量工作者,全心全意致力于质量工作,为企业服务的精干的专、兼职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协会要加强干部自身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专、兼职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各方面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专、兼职干部。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拨款;
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出版书刊、发行资料等收入;
四、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



1996年6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提高劳动就业者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收对象,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中等专业人才为主要任务的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要求,结合就业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逐步建立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并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分为:普通中专(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
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培养有中等技术的工人、农民、管理人员及其他中等专业人才。
普通中专培养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纳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内容。

第七条 本市各用人单位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在招工或者聘用干部时,首先从对口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贯彻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发展规划;
(二)参与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三)指导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二)参与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普通中专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编制普通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并会商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该类学校的招生计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普通中专的设置、调整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
(二)参与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的设置、调整提出审核意见,办理报批工作;
(四)指导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五)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安置及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和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进行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人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需求预测工作;
(二)参与研究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
(三)协助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解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师资的调配、招聘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中等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提出中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分工参与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管理所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章 学校设置与审批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以及专业的设立、调整,应当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中等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以及办学条件为依据。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由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办。鼓励学校与企业或者有关单位联合办学;鼓励企业独立办学或者委托办学;鼓励社会团体和境外人员、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联合办学的各方或者委托办学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遵守有关办学规定。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具有与该学校的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及体育场地和教学实验、实习基地。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普通中专由青岛市计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技工学校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职业中专由青岛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职业高中,属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的,由当地县级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计划、编制、人事、财政、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属市内五区(指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下同)的,按本条(三)项规定办理。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善于教书育人,能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须设文化课教师、专业课和专业基础理论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文化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理论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历,其中某些专业性(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以为大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历。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指导实验的工作能力。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实习指导能力。
现任教师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通过进修、培训的办法限期达到。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务聘任制。教师聘任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作为职务聘任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模范地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学规程、规章制度;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授课和专业技能培训任务;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专业水平;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
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配备和补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计划、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中统筹安排大专以上毕业生,也可以会商人事主管部门适当引进外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师资;被分配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任教师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从外地引进的师资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
(二)由办学单位推荐并经考核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选用少量优秀毕业生经培训、考核符合任教标准的人担任实验或者实习指导教师。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开办单位可以有计划地选送师资培养对象到相关的高等院校定向培养。
市属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有关专业师资班,并鼓励驻本市的中央和省属各高等院校开设有关专业师资班,有计划地为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建立教师轮训进修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评定教师系列职务;对专业课、专业基础理论课以及实验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并可以根据专业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获得教师系列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改行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理论课以及实验或者实习指导的教师并胜任本职工作的,在评定教师系列职务和晋级时,与未改行的同等条件的教师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在任教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其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条件。
经所在单位同意而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在原单位的各项待遇不变。

第五章 教学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教学为中心,坚持课堂教学、生产实习和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相结合;坚持培养人才与使用人才相结合;在加强基础课和专业知识教学的同时,注意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十一条 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制为三年或者四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可以为二年;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制为三年,部分专业或者从普通高中分流(含高中毕业)的,可以适当缩短学制年限,但必须经教育或者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建立校内的实验、实习基地外,可以与有关单位协商,建立校外实验、实习基地。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活动应当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承担实验、实习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验、实习内容,给予实验、实习学生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 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关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
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并组织达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国家、省有统一教材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使用国家、省的;国家或者省没有的,由市各主管部门编写,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采取由财政核拨、社会统筹、收取部分学费、学校创收以及办学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等方式解决。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建资金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解决。

第三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财政拨款部分按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核拨,并根据有关规定逐年增加,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社会统筹部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内五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区的按规定的列支渠道统筹;
(二)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农村的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

第三十九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
收费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由市计划或教育、劳动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开办校办工厂、农场或者其他企业,开展勤工俭学、技术咨询服务、生产科研、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增创经济效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免税、减税。

第四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向委托培养人才的单位收取培养费,并可以在完成规定学制年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人才需求情况,举办专业短训班,收取费用。

委托培养费和短训班收费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七章 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录用及待遇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含委托培养),必须按计划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第四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及格,发给毕业证书;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技术等级标准进行技术等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国家无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共同制定标准,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作为考核、评定依据。
技术等级考核按《工人考核条例》和有关规定实施。
对农业户口的在校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考核合格者,除发给毕业证书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专业合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安置,按照公平竞争、优先录用的原则,采取国家计划分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和个人自谋职业的就业安置办法。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属联办或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劳动部门可以在国家招工计划指标内优先下达就业指标,由用人一方直接对口择优录用;属教育部门自办的,由劳动部门单独安排
就业指标,有关用人单位对口择优录用。录用不了的,在面向社会招工中,由各用人单位优先对口录用。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毕业成绩作为招工或者聘为干部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被聘任为干部的,按普通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录用为工人的,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回乡并持有专业合格证书的毕业生,当地招聘农民技术人员时,须首先从中择优聘用;在承包土地、果林、水面养殖、饲养场等方面应予以优先。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教学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经整顿仍然连续两年达不到教学质量标准的,按学校设置、调整审批程序办理撤销,并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录取学生和滥发毕业(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消学籍,追回证书,并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关单位不按规定落实毕业生及有关教师待遇的,由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等部门责令限期落实,拒不落实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干扰、破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6日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现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请结合实际,参照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适应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制定《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

  一、指导方针

  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要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工作任务,着眼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大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

  (二)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形成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社会宣传、专题培训、学校教育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加强在社会范围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投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指导纲要》,加强对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三、培训对象和内容

  根据面向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求,主要针对以下六类培训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把握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任务;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的职责要求、工作任务、政策规章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新进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都应接受基础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提高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深刻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学习和掌握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利用等相关实务知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在接受基础培训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构想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扩展知识产权知识,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提高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培训中增加其他内容。

  (1)领导干部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与战略制定的基本要求。
 
  (2)管理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与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技能等。

  (3)行政执法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及典型案例研讨等内容。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除脱产培训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实地考察和境外培训等方式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基础培训和实务培训两个方面。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把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了解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的实务和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实务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把握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趋势,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了解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内容与程序;学习掌握专利文献和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基本知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及典型案例分析。

  培训目标是:通过实务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际技能,熟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48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实务培训除脱产授课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之中,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培训制度。

  (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专业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根据培训对象所从事的不同工作,有重点地选择培训内容。

  1.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熟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专利制度基本知识,熟悉专利申请、审批、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专利分类、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商标及商标法基本知识,熟悉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商标专用权、侵权及假冒的救济及驰名商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系统了解著作权基本知识、著作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与司法保护程序、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具备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资格和水平要求。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64学时。

  2.提高培训

  提高培训可按专题进行培训或研讨。主要专题分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际知识产权的申请、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经验和机构建设等。专题培训或研讨应结合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发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更新和扩展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及时跟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趋势,深入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专业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可结合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等方式开展,以专题学习为主,注重加强国际交流。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纳入职业培训制度之中,鼓励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分领域、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职业培训。

  (四)党政领导干部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培训,重在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和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领会和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学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国际规则;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了解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

  培训目标是:通过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应当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普法培训等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中,或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开展。

  (五)知识产权师资

  具有较好法律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具有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以及高等学校及社会其他培训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的培训,可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熟悉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和

  发展;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形势和任务,学习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系统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的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程序;了解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交流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

  法律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程序,掌握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备知识产权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80学时。

  2.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及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深入掌握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新情况,跟踪了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掌握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技能;学习交流国内外知识产权教育概况及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及时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专业培训除授课外,还应结合专题培训、教学研讨、国际交流等方式进行。

  (六)其他社会公众

  对在校大、中、小学生及社会公众的教育培训,主要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

  1.对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审批,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知识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高校学生能建立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实务技能,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增强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高校应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在校学生都应接受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方式以面授、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为主。

  2.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概念,学习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树立创新意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发明创造的兴趣和能力,培育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观念。

  培训方式应以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教学和宣传为主。

  3.对广大社会公众主要是开展普及性宣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了解知识产权获得、运用、创造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宣传培训,使广大社会公众建立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实务技能,满足培训对象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需要。

  应当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日等专题宣传契机和报刊、影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面向不同社会群体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利用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及其他网络途径进行宣传培训。

  四、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一)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适应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从事知识产权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能力。要充分发挥学校、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的作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研究、行政管理、司法、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师资力量和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知识产权师资人才。

  2.加强对知识产权师资的继续教育,通过举办定期培训、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学术讨论和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的理论、专业及教学水平。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建立“全国知识产权师资教育培训基地”,为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提供规范、系统的培训,开展教学及业务研讨与交流。

  3.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信息交流,促进各部门、各地区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

  (二)教材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 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体系。注重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的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专业与普及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基础与提高相结合。

  2.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的投入力度,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编辑出版各类适时、实用的知识产权教材,满足开展社会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适时调整和更新《指导纲要》的内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信息交流,为发展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持,搭建服务平台,促进教育培训师资、教材等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深入广泛开展。

  (三)要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在实施《指导纲要》中承担教学研究和课程设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加强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建设,推广优质适用的课程和教育培训模式,开展好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出版社等出版机构要积极承担相关知识产权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