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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06:20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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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及时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的活白蚁,防止白蚁蔓延扩散,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检疫工作。

第三条 凡从国外(苏联除外)经青岛港进口的木材,均须进行白蚁检疫。

第四条 属白蚁检疫范围内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必须在木材到港的二十四小时前,向白蚁防治所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并告知木材到港时间及卸货时间。

第五条 白蚁防治所须在进口木材到港卸货后,立即派出检疫人员进行白蚁检疫;检疫完毕,未发现白蚁的,须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

第六条 检疫人员对进口木材检疫后,发现有白蚁的,应采集白蚁和被害物标本、拍照、详细记录检疫情况,并由白蚁防治所向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发出《进口木材灭蚁通知书》。

第七条 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在接到《进口木材灭蚁通知书》后,须立即将蚁患木材全部运往指定的存放场地封存,由白蚁防治所派员灭蚁。
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将蚁患木材运往指定的存放场地封存灭蚁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白蚁防治所派员前往现木材存放场地灭蚁。

第八条 白蚁防治所对蚁患木材作灭蚁处理,必须按每日一千五百立方米至二千立方米的速度进行。因白蚁防治所迟延灭蚁造成的损失,由白蚁防治所承担。

第九条 对经过灭蚁处理的进口木材,白蚁防治所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

第十条 从苏联进口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须向白蚁防治所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经白蚁防治所核实无误后,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免检章”。

第十一条 对未向白蚁防治所报检的进口木材,或者《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未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免检章”的,或者无白蚁防治所出具的市内临时准予运输证明的,交通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也不得自行运输


第十二条 进行白蚁检疫、灭蚁和因灭蚁而发生的木材运输、倒垛及其他手续费用,由白蚁防治所按《青岛地区防治白蚁工程单位估价表》所列标准收费,由货主负担。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所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罚款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白蚁防治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检查和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青政发〔1991〕201号)



199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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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日


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
意见》,全市在今后三年要全面实施“35155”工程,发展以核桃
为主的干果经济林15万亩。为确保这项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
顺利启动,科学实施,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核桃产业开发的积极
性,特制定今后三年全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奖励办法。
一、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办法
(一)补助项目。为使核桃基地真正成为农民调产增收的支
柱产业,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名优核桃嫁接苗进行栽植。苗木选
用原则上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择。鉴于苗木投资大,核
桃基地规划范围主要在纯农区,单靠农民投资买苗确有困难的客
观实际,核桃基地建设资金补助主要是苗木补助。
(二)补助标准。根据我市核桃基地规划的栽植密度,平均
每亩44株,每亩需投入苗木费120元。为调动各级的力量,凡符
合施工设计所确定的品种、规格、质量的苗木投资由市、县(区)、
乡村三方各30元进行补助,其余30元由农户自筹。要求优先使
用当地培育的苗木,如果选用外地苗,要酌情核减市级补助资金。
(三)补助范围。市级补助主要是种植核桃的村和大户。要
求当年栽植连片面积必须达到500亩以上,其中包括去年秋季栽
植的面积。栽植密度和质量与作业设计相一致,成活率达到95%
以上。
(四)检查兑现。要求春季全部完成栽植任务,需浇水的浇
水,该铺膜的铺膜,确保一次栽植一次成功。当年秋季由县级组
织自查,达到补助标准的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抽出技术骨
干,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检查核实,然后按照合格面积下拨
补助资金。
二、核桃基地建设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调动基层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
核桃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市级要分三个层次进行奖励。即对全市
种植核桃排在前三名的乡镇、前三名的村、前三名的大户分别进
行奖励。
(二)奖励申报。春季完成栽植任务后,通过雨秋两季抚育
管护,幼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并可保证安全越冬的,在封冻
以前由县(区)组织对核桃基地建设的重点乡村和大户进行自查。
然后将完成面积最大、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乡村和农户依次进行
排队,把排在本县(区)前三名的乡镇、村、大户的检查结果上
报市林业局。
(三)检查核实。市林业局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县区申报
的先进乡镇、村和大户进行全面检查,然后,本着不照顾、不平
衡的原则,分别从九个乡镇、九个村、九个大户中各选出前三名
报市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对检查核实、审定后的先进乡镇、村和大
户在有关会议上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其中对排名在前三位的乡镇,
奖励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第一名15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
三名8000元;对排名在前三位的村,奖励第一名50000元,第二
名30000元,第三名20000元;对排名在前三位的大户,奖励第
一名30000元,第二名20000元,第三名10000元。并要通过新
闻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为核桃基地建设大造声势。
各县区对核桃基地建设要引起高度重视,依据本补助和奖励
办法,落实好县区、乡村两级的补助资金。并结合各自的实际,
制定出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能调动广大农民种植核桃积极性的奖
励办法,使核桃基地建设三年完成15万亩的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三月四日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居住的十五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因疾病或智力障碍等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扫除文盲规划和措施。组织教育、农业、文化、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方面分工协作,按照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把扫除文盲任务列入行政负责人的职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
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扫除文盲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成人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七条 扫除文盲教育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青年文盲、半文盲必须扫除,并把扫除妇女文盲放在突出位置。
第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讲究实效,学以致用,把学习文化与学习技术知识、脱贫致富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第九条 扫降文盲教学应使用和逐步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扫除文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和审定。
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乡土教材。
第十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第十一条 基本扫除文盲的乡(镇)、县(市、区)和单位,应在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达到下列标准:
(一)基本扫除文盲村、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是:以村为单位计算,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十五至二十五周岁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基本扫除文盲乡(镇)的标准是:所属村、企业、事业单位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
(三)基本扫除文盲县(市、区)的标准是:所属(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均已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
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村、乡(镇)、县(市、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同时,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文化和技术知识,防止出现复盲现象。
第十二条 乡(镇)、村、街道或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扫盲教师,应签订扫盲合同,明确任务,并给予相应的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单位,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普通学校教师承担的扫盲工作应计入教师工作量。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扫除文盲的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经费,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培训扫盲专职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和交流经验、奖励先进等费用,在各级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用于扫盲和农民教育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并专款专用;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三)每年从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教育;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除以上各项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其办法是:
(一)扫除文盲的学员,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二)基本扫除文盲的乡(镇)、村、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验收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三)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扫除文盲验收工作队(组),具体负责扫除文盲的验收工作。扫除文盲验收工作规程,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经验收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应制定继续扫除剩余文盲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十五至四十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经验收未达到基本扫除文盲标准的单位,应重新补课,待达到标准后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扫除文盲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样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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