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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37:49  浏览:8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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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部选派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位挂职锻炼的工作,加快培养锻炼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帮助地方发展经济,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到地方和部直属基层单位进行挂职,是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通过挂职锻炼,使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了解国情,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组织、决策、管理、领导能力。
第三条 根据我部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或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推荐德才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人选,并将推荐人选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上报人事司。
第四条 推荐挂职锻炼的干部,司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五条 到地方挂职的干部,主要安排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少数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我部重点扶贫支援地区,具体挂职单位由部人事司统筹安排。
第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七条 挂职干部所任职务由挂职单位与部人事司协商后,由挂职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如所任职务发生变化,需由挂职单位书面征求我部意见。挂任的职务,原则上平级安排,并担任实职。
第八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应做到:
(一)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克服临时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向挂职单位的干部和群众学习。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为挂职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干实事,求实效。
(三)严格要求自己,艰苦朴素,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树立良好形象。
(四)挂职期间,至少应有三分之二时间在挂职岗位工作,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岗较长时间(1个月以上),应经挂职单位批准并报部(人事司)。
第九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其行政和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有关福利待遇、职级晋升、评定职称和住房分配等要同本单位同级干部一视同仁。
第十条 在2年挂职期间,干部挂职满1年后可享有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因工作需要不能探亲的干部,其配偶可以到干部工作地点探亲。差旅费由挂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报销,部人事司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挂职满1年后,向部人事司书面汇报工作一次。挂职结束后,应写出挂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并报部人事司。
第十二条 干部在挂职期间,凡难以坚持工作,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经组织批准提前调回。
第十三条 凡在地方政府和部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部机关干部,每年应在挂职单位参加公务员考核,由所在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出评鉴意见,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干部挂职期满时,部人事部门要会同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由挂职单位对其作出鉴定,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应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由部人事司选派的挂职干部适用于本办法,部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9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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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第四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 第五条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第六条 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管理的责任,其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补贴。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第七条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定期对古树名木生产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八条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机构要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征得城市园林机构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园林机构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 1、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 2、在施工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 3、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 4、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运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5、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行为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七条 园林管理机构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园林机构有关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白银市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营造“三个环境”,积极推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努力建设高效、快捷、勤政、廉洁的政府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防范和纠正政府公务人员的吃拿卡要等行为,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群众反映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的举报,既要坚持从严治政的方针,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行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举,依法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利益。
第三条 凡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务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建设中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受理举报要坚持以下原则:
㈠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㈡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原则;
㈢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㈤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监察局举报中心和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市直部门或市管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直接受理。在调查处理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健全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受理举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行政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举报事项,应认真负责地处理,不得推诿。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的下列问题,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严肃查处:
㈠在招商引资中吃、拿、卡、要,勒索客商,严重影响招商引资活动,或导致招商引资失败的;
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导致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
㈢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接受有偿服务、肆意敛财、乱收乱罚,影响投资、经营环境的;
㈣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必要时要向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答复或反馈。
第十一条 对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㈠对一般性的问题,要进行纠正。凡吃、拿、卡、要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要如数退还;
㈡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责成其清退外,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通报,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㈢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典型案件,要向社会曝光,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发生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检查,吸取教训,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群众举报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导致群众举报得不到及时处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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