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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36:21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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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司法部



为加强和改善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在发展法学教育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开展研究工作,鼓励在科学研究中采
用新方法、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问题;坚持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积极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健康文化,科学地认识、阐述当代世界法律、经济、社会等发展情况和规律;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结合培养高素质政法人才的需要,结合教学需要和教材建设需要开展研究工作,科学地设计
高等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为教学服务,为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负责对部属院校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对部属院校科研体制改革,科研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手段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
二、规划与实施
3.组织编制科学研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是部属院校科研管理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部属院校编制发展规划,应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突出重点,发挥优势。
4.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长期规划的时间分段,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根据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时间分段情况,部属院校科学研究的长期发展规划时限为10-15年,中期发展规划5年。
5.部属院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学校科学研究奋斗目标。
(2)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3)学校科研队伍和机构建设。
(4)为实现奋斗目标拟采取的措施。
6.编制年度计划是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形式。部属院校以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逐年编制学校科学研究的年度工作计划。
7.部属院校制定的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均应报司法部备案。
三、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管理
8.部属院校设置科学研究机构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属于国内或所在省市具有优势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科或领域。
(2)有学术造诣较深、研究能力强、具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3)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
(4)有长期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5)有连续承担较重大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9.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下列形式设置:
(1)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
(2)结合教学和学科体系建设而成立的教学科研机构;
(3)与各级政府、政府专业部门、政法机关联合,依托学校,面向社会而成立的研究中心。
部属院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形式的科研机构。提倡成立跨学科、跨单位的综合性研究机构。
10.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的基本任务:
(1)争取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特别是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2)结合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自主组织课题组承担教学研究项目。
(3)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
11.部属院校的研究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教学及辅助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本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科研工作的绩效等,经评估后核定,专职研究人员要求科研工作量饱满,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辅助)人员应认真做好教学工作,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从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学校核定的总工作量的30%。
12.部属院校应当实行用人制度改革,为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环境和条件,不断优化科研队伍结构。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方案等措施使研究队伍的专业结构、职务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逐步趋于合理,提高研究队伍的整体
效能,保持研究队伍的基本稳定。
13.部属院校应制定对本校研究机构评估的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
司法部每三年左右对部属院校的研究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14.部属院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本校研究人员考核的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考核其科研工作。
部属院校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可与各院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考核时间相同。
四、项目经费管理
15.科研经费是保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院校要按本校事业费的拨款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并争取每年有所增加。科研费由各院校科研处管理使用,此外,部属院校应通过多种渠道争取科研经费。
各院校每年争取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安排使用,财务部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允许项目研究人员提取一定的课题劳务酬金。
16.部属院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实行学校、司法部两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部属院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每年4月30日前报司法部备案。
17.司法部设立科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凡申请此类研究项目,经学校初审后,填写《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司法部。司法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者即立项资助。
18.司法部设立“科学研究指导性项目”。此类项目的申请办法和时间与“司法部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同。
19.各部属院校应设立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用于资助本院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由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受理本校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的申请和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各类项目经批准,即列入各院校的科研项目计划。
20.部属院校中凡列入计划的科学研究项目,都必须做到研究内容、计划进度、研究人员、措施条件和组织领导“五落实”。学校科研处应该立项单位(部门)的要求,定期检查、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司法部计划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一次年度执行情
况外,司法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21.凡按计划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及时向立项单位(部门)报送结题报告、经费决策和相关材料。因故需变更或终止科研项目,调整研究内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单位)核准。委托合同项目的变更,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22.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一律单项列帐,专款专用。经费支出范围为:
(1)资料收集费,包括邮寄、抄录、打印、复印、翻译、计算机上机费用、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在国内收集资料的差旅费和审稿酬金。
(2)国内调研费。
(3)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讨论会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4)科研成果出版补贴。
(5)材料成本费和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
(6)成果的评审(鉴定)费用。
2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验收入帐。
五、成果与奖励
24.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资料集、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不宜公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25.建立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制度。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可采取以下形式:书稿和论文类成果,可采用通讯、小型会议方式评审(鉴定),评审专家应出具成果评审(鉴定)意见书,评审专家一般须5-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3;调查、咨询、研究报告类成果
,可由有关使用、受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就其学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作出评估;软件类成果可通过鉴定会的形式鉴定,也可以由使用单位出具有关学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证明的形式认定。
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应由立项单位(部门)直接组织、主持或委托学校组织或主持评审(鉴定)。
26.凡经司法部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应注明“司法部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字样,并向司法部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两份。
27.部属院校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定期对本院(校)的优秀科研成果及优秀科研管理人员予以奖励。
28.司法部设立“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
(1)本奖面向所有部属院校。
(2)由司法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3)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4)奖励等级分特等和一、二、三等,必要时可设荣誉奖。
(5)对获奖成果的研究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办法、要求和时间等,以司法部的有关文件为准。
六、档案管理、科研统计与学术交流
29.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档案指与科学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所有材料,其中主要有:
(1)研究机构档案。
(2)研究项目档案(包括成果)。
(3)研究人员档案。
(4)学术交流档案。
(5)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档案。
30.科研档案是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真实记录,必须准确、完整,必须有专人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31.部属院校要按照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科研年度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32.学术交流是院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属院校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各校都应实行学术报告会制度,司法部每年组织1-2次部属院校的学术交流活动。
33.学术刊物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部属院校除必须切实办好本校学报外,还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办好其他学术刊物。
34.司法部对部属院校的学术刊物实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通报。
35.群众学术社团在部属院校学术交流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各院校都应切实注意发挥本校的和挂靠本校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社团的作用,同时也应注意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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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普法办(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29日

  

  二〇〇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7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做好2007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促进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宗旨,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等现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履行应尽义务,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3、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加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

  5、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讲座、法制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6、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逐步健全中小学法制教育制度,督促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推进学校依法管理,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加强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建设。

  7、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总结交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加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8、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积极开展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县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网要积极开辟普法专栏,广泛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9、全面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活动方案,扎实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

  10、加强对"法律六进"活动的指导。要坚持分类指导,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目标,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国普法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情况。

  11、创造性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活动、现场咨询等活动,做到主题鲜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常年不断。组织编写法制音像、书刊、宣传画等宣传资料,满足不同对象的学法需求。

  12、探索建立评估激励机制。要探索建立"法律六进"活动评估考核机制,科学评估法制宣传工作的成效,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要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法律六进"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

  四、大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高度重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媒体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开展法制专栏记者、编辑人员研讨培训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法制专题节目的质量,探索制作系列普法栏目剧,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实际案例,发挥法治文化作品潜移默化的教化功能。

  14、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网站、网页。加强互联网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做好网络法制宣传骨干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网上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动漫大赛等活动。

  15、广泛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理论研究、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组织普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普法与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开展法制故事征集、法制书画大赛、法治文艺晚会等活动,推进全社会形成知荣辱、守法纪、促和谐的新风尚。

  16、继续发挥其他宣传形式的作用。注意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墙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对象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17、切实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不断扩大"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品牌效应,各地、各部门要早计划、早安排,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力求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积极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18、全面推进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要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治省(区、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各行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要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制定评选标准,适时组织评先表彰。

  19、继续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比表彰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20、扎实开展专项依法治理。结合平安建设、和谐区域建设,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六、大力加强指导、督促和表彰工作,激活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拓创新的源动力

  2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建设。督促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体系。要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的意见,增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22、开展"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做得好的地方和部门,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部门,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部门和新闻单位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分类进行评优表彰。

  2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发现培养、宣传推广各领域各层次的先进典型经验,努力提高工作指导水平。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

  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自身的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畅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交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报送工作信息情况通报制度。积极引导和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好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扩大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七、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为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提供必要保障

  25、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及时调整完善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保障"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2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宣传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7、加强对社会法制宣传队伍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普法讲师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法制宣传志愿者、专业文艺团体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探索促进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宣传志愿者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农村法制辅导站、市民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企事业单位法制学习园地等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厦门市预算内国营企业经营者考核与奖惩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预算内国营企业经营者考核与奖惩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今年,我市推行了以税利分流、税前还贷改税后还贷为主要内容的所得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根据厦府〔1987〕综295号《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现对预算内国营
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与奖惩作如下规定:
一、考核依据。主要以各企业上年实现税利总额(即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利润,下同)及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其他指标作为考核的基数及确定档次的依据,同时结合国营企业税利上交的及时程度进行综合考核。
二、奖惩办法。
1、凡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比上年有增长的企业,应分别不同档次(以上年实现税利为基数)及增长幅度对厂长(经理)进行奖励:
对有特殊贡献的厂长(经理),经市府批准,可给予重奖。
2、企业的书记、副书记、副厂长、工会主席、三总师、纪委书记应同时给予奖励,其奖金额按厂长奖金的50—60%提取,具体发放办法数额由厂长根据其贡献大小确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3、对企业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比上年下降的,由市经委(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其具体情况及下降幅度,给予企业领导人(包括书记、副书记、副厂长等职务)必要的罚款,该款从企业领导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集中市里作为厂长(经理)奖励基金。
三、奖金来源。对厂长(经理)的奖励,由市政府授予,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书记、副书记、副厂长等人的奖励金,在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提取。
四、对当年获得企业升级的单位,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嘉奖。晋升省级先进企业的厂长(经理),奖励200元,国家二级企业奖励500元;国家一级企业奖励1000元;国家特级企业奖励2000元。
五、对未能及时足额上交税利的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扣减厂长(经理)所得的奖励金。具体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
1、各国营企业对上月份实现的税金及发生的应交利润额应在30天内上交财税部门。财政部门按月考核企业的欠交率(欠交数占应交数的比例),并据此计算出全年各企业平均欠交水平。
2、企业全年平均欠交率在10%以内的,不予扣奖;欠交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份即作为扣减奖金的扣减率。
六、本规定适用于市属预算内实行税利分流体制的各国营企业。以前有关奖惩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仍实行承包制的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仍执行厦府〔1987〕综295号规定,但奖金来源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八、本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198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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