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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6:37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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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国家体改委等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国家体改委等


办法
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是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出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
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三种类型的企业产权:
1.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2.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3.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分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九、资产评估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2.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三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确定底盘价格前,要对被出售企业原有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随企业出售转移给购买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十、被出售企业产权价格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防止贱价甩卖和泄漏底价;
2.底盘价格的确定应简便易行、公平合理;
3.成交价格要在公开竞争中形成,禁止私下交易。
十一、被出售企业原租用的国有房产,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后,可一并出卖。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不同情况确定。一并出卖国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要相应增加出售底价。
十二、购买企业的资金来源: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购买时,谁购买谁出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可自主支配的资金都可用来购买其他企业。
购买者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30%,欠交的部分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交付利息。
十三、出售国有小企业所得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均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对被出售企业的退休职工有两种安置办法:一是购买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职工为条件,在确定底盘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二是按照历史有关数据,确定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计算出退休职工劳保所需的费用总额,在确定企业产权出卖价格中考虑这一因
素,由购买方分期向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一般原则是,购买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宜采用第一种办法;购买方是合伙、个人和私营企业的,宜采用第二种办法。
十五、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三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十六、企业出售过程中,被出售企业原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应坚守岗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资产清理,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企业出售后,原领导班子成员可由购买方重新聘任,未被聘任的,视同一般职工,由购买方或当地劳动人
事部门统一安排。
十七、企业出售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契约的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卖价格、付款方式、原有债权债务处理、退休及在职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其所有制性质随购买方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并按重新确定的所有制性质实施管理。
十九、企业出售成交后,购买方若要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通过出售转为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型企业,不得歧视,要积极引导,通过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传达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其纳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二十一、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有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十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十三、各地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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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18号)


                    常政发〔200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渡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常政发〔2000〕23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系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烟草、铝材、林纸、珍珠、建材、机电、电力、食品、纺织、医药、盐化工等重点产业急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外国专家;

  (三)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政府实行宏观指导,协调组织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引进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各项手续。

  第五条 待遇:

  (一)自愿来本市落户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配偶及随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可随迁,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按其实际居住地就近办理入户;自愿到本市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

  (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免于招聘考试;单位编制已满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增编手续。

  (三)引进到我市直接从事重点产业科研、生产、经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合同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标准为:博士、正高职称每人2万元,副高职称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1万元。

  (四)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允许择校(园)入学。

  (五)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按实际在本市居住时间计算)50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到我市直接从事重点产业科研、生产、经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发放期限为2年)。生活津贴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人事部门每年发放一次。单位可以和当事人约定补贴。单位补贴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不受本条的限制。

  (六)对辞职、离职后正式调入(落户)我市,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重新录(聘)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聘)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七)引进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硕士,其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缴纳(最长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审定,由人事部门牵头,科技、财政、教育等部门参与。

  (二)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使用与管理,市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服务和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第七条 各区、县(市)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关于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关于实施新的财会制度后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的意见
从去年7月1日起,我国企业实施了新的财会制度,给农业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如何适应新的财会制度,改进和加强农业信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贷款的基本原则
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农业信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二)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照市场需求配置资源,优化贷款在产业、区域、对象上的投向,支持农业生产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三)坚持以销定贷,支持企业按照市场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确保商品价值的实现;
(四)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强化信贷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五)坚持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分别管理,加强对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比例管理。

二、相应调整农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新的财会制度改变了企业资金结构的划分,农业贷款应主要依据企业资产负债比率进行管理。除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外,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放新贷款,原贷款要逐步压缩;基本建设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50%;技改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的70%。在此前提下,对确属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新制度规定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这一要求,今后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本金,对资本金不足部分不得提供贷款;
(三)为消除和弱化贷款风险,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保持销售收入归行率达到90%以上,银团贷款企业的存款必须与贷款比例相适应。

三、加强农业企业短期贷款的管理
新的财会制度取消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企业不再单设“专用基金”、“专项资产”等帐户,扩大了企业调节资金的自主权。因此,进一步加强农业企业短期贷款管理尤为重要。
(一)监督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违者要给予加罚息、停止新贷款等信贷制裁;
(二)控制贷款限额。要结合企业一定时期的流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测算出企业合理的流动资产占用量,作为发放短期贷款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新企业的短期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流动资产占用量的50%,老企业不超过60%;
(三)改变按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管理贷款,实行按期限发放和管理。短期贷款期限要按经营周期确立,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企业长期资产占用的增减变化是否与资金来源的增减变化一致,是否挪用了银行短期贷款用于长期投资。

四、完善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与管理
新的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方式作了调整,固定资产计价方式、折旧核算方式、固定资产大修理核算方法等都有改变。同时新制度还实行了制造成本法,并对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也做了调整。这些变化都直接影响长期贷款的项目评估与管理。因此要根据上述新情况、新要求,修订现有的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与管理办法。
(一)合理估算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应包括: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为购买所支付的各种费用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价;对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按照营林的实际成本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开办费以及建设期借款利息;项目筹建期间发生的和与构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外币汇兑损益;
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费用;投产后购置流动资产的支出。
(二)核实企业自筹资金
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由实收资本、资本溢价、赠款和长期负债组成。企业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金最低限额,应参照股份制企业的标准办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本金注册登记,要求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一致。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自筹资金应在企业结算户中设一个辅助帐户,先存后用,专款专用。
(三)合理测算项目的成本费用
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应按新财会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费,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各种税金及附加和特种基金应计算到总成本费用中,投产后长期借款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四)增补项目评估财务指标
应增补的项目评估财务指标一是资本金利润率,二是资产负债率,三是流动比率,四是速动比率。
(五)长期贷款还款来源的确定
新制度下,还款来源应包括:项目投产后新增折旧,新增税后利润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财政部门同意免交或返还的项目新增所得税部分。
(六)长期贷款期限的确定
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投产后的资金来源以及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五、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由于新的财会制度对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作了调整,因此要按新制度规定的口径,结合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修订评定办法,并按新办法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应取消的指标有:应付款清偿率、流动资金贷款物资保证率、挤占挪用流动资金率、产值销售率、资金利润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率、结算资金占用率、自有资金按规定补充比例、固定资产净值率、产品商品率。
(二)应保留的指标是:逾期贷款偿还率、资产负债率、资源开发利用和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的能力,主要产品市场前景、新产品开发能力和领导素质。
(三)应增加的指标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催收贷款率、贷款利息偿付率。
各分行可根据调整后的评定指标设置每项指标的分值。

六、监督企业合理分配利润
为了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企业的发展后劲,对企业利润的形成和分配实行监督。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利润不仅包括生产经营形成的利润,还包括对外投资的收益。原规定税前还贷的“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两个二级科目取消后,企业还贷不分税前税后,企业利润形成后可以先收回贷款。
要监督企业按分配顺序执行。第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第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第三,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七、完善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根据新规定,银行各项信贷资产按安全程度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三大类。因此要对原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一)增加“逾期贷款率”、“催收贷款率”、“贷款收息率”(贷款收息率=实收贷款利息总额÷应收贷款利息总额×100%)。
(二)取消“呆滞贷款率”、“挤占挪用贷款率”、“一般逾期贷款率”。

八、强化农业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
新的财会制度实行后,对银行信贷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仅工作量增大了,而且工作的难度加大了,工作要求也更高了。同时,1993年是实行新的财会制度的第一年,各项财务指标数据库的建立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各级行要加强信贷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信贷基础工作。一是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使每个农业信贷人员尽快熟悉新的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新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是及时建立新的财务制度后的各项信贷档案和指标数据库,为发放新的贷款和检查、考核贷款使用提供依据;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探讨信贷管理对策,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农业信贷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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