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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46:53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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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十一条。此外,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条中的“税务局”修改为“地方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本条(一)至(五)项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新建的房屋应从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房产转为应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房产转为免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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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分别与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现将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学、经济法、建筑评估、机电评估4个科目均为96分,财务会计学为8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3个科目均为60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5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为60分,统计工作实务科目为7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为70分,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为68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四)质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120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均为96分(两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参加部分科目免试人员也按上述科目的合格标准核定。

  二、鉴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方式,因此,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应及时将考试数据统一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将相应的考试数据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考试机构。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有合格人员3580人,具体人员名单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cirea.org.cn)公布。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请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于12月底前将各类考试附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将作为颁发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试人员成绩。

  附表:1.200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2.2001年度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8〕2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农委制定的《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农委)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发展现代农业精神,大力发展优势农业,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农业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铜陵市农业小企业担保保证金”(简称担保保证金,下同),担保保证金每年通过财政预算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首期担保保证金不低于2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

  第三条 担保保证金存入承办农业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担保保证金的监管工作。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担保损失补偿、担保贷款企业贴息及其他支出等。担保保证金的使用按照申请人申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保证金余额的5倍。

  第五条 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在铜陵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中介服务的有按期还款能力、无信用劣迹的各类农业小企业。对符合铜陵市农业发展规划、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六条 反担保方式:以企业信用为主,辅之以企业有关资产抵押、质押及第三人保证等资源的综合反担保。

  第七条 担保运作的程序:企业申请、部门推荐、担保审定、银行支持、额度控制。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需要担保的企业到担保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委托担保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部门推荐: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先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市农委、市财政局再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予以推荐的意见。

  担保审定:担保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展开调查、评审,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银行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小企业扶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予以支持。对农业小企业的担保贷款,以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为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

  额度控制:单个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以内以信用反担保为主,超过20万元则以有效资产抵(质)押、第三人保证等资源反担保为主。

  第八条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担保年费率按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情况,按不超过2%收取。

  第十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贷款银行、担保机构要共同实施对农业担保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监管工作。对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项目,担保机构根据有关协议予以代偿,对代偿并进行追偿后仍有损失的担保项目,由担保保证金承担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积极追偿,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应协助将发生代偿项目的借款人应享受的政策资金优先用于弥补代偿资金,并配合处置借款人的资产。

  第十二条 对按期或提前偿还全部担保贷款并安全解除担保责任的企业,按企业实付担保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担保保证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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