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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54:01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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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并具有火葬条件的市、县,均应积极推选火葬。有的地方虽未建立火葬场,但离相邻市、县火葬场较近,交通方便,也应划为推行火葬的地区。推行或暂不推行火葬的具体区域,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报上一级备案。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选火葬的具体规划,并将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四、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要对土葬进行改革,禁止乱葬乱埋。未建立公墓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在耕地较少的平原地区,也可以产行平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除少数民族公墓、华侨公墓外,其他的公墓应禁止使用,更不得新建公墓。
六、在不推选火葬的地区,居民死亡后应在乡村公墓安葬。禁止私自占用可耕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幕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占用耕地作墓地的,应
限期迁出。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墓地收归集体所有。
七、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各五十米的区域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基,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桥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按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迁移或平毁。
八、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城乡居民因亲属死后不实行火葬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得享受社会救济和其他照顾。
临时外来人员死亡后,其丧事按本人原住地规定办理。
九、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出售棺材和丧葬迷信品,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实物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十、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风水先生”、“经师”等,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借迷信诈骗财物、触犯刑律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一、华桥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一般可安葬在华桥公墓或乡村公墓。亲属要求将死者在故里安葬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划给墓地,并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费。
十二、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设置的公墓埋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把推选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民政、宣传、公安、司法、劳动人事、交通、农牧渔业、工商行政、城建、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青年团、妇女组织,要密切
配合,共同搞好殡葬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四、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改革工作,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搞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工作。
各基层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把做好殡葬改革和文‘明、节俭办丧事─入“职工守则”、“街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内容,教育群众共同遵守,并作为评选先进个人或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十五、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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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交企业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工交企业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管理,鼓励和推动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的范围
凡国内、省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虽已有生产,但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和提高并且先进、实用、质优、效益好的产品;引进消化吸收的升级换代产品,其国产化零部件数占总零部件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国产化零部件金额占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产
品,均属新产品范畴。
新花色品种 (指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稍加改进,在外形、色泽、图案、装饰件上作某些变化的产品)、新包装装潢,不列为新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的开发管理范围,应包括市场调查、计划编制、产品设计、样品 (样机)试制、小批量试产,产品鉴定、批量投产、产品试销和技术服务等过程。
第四条 新产品开发是技术开发的龙头,要把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一条龙地结合起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新产品开发计划是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纳入国家计划管理渠道。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6号文件规定,“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与奖励,均由国家经委组织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 (科? 猩咸澹┛⒌男虏肪筛骷毒?(计经委)管理。省计经委负责全省企业 (科研生产联合体)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列入省计经委计划的由省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鉴定、推广与奖励;列入市、地、州、县和省级有关厅、局、公司计划的,分别由市、地、州和省级有关厅、局、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鉴定、推广与奖励;列入企业计划的由企业
管理。
第七条 计划编制。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市场预测以及技术、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新产品发展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计划在进行认真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和省级各主管部门新产品开发计划;市、地、州计经委 (经
委)及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省计经委有关规定将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报省计经委,经共同研究审定,由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正式下达。
第八条 新产品投产需上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各级计委 (计经委)综合平衡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产品设计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应加强对新产品设计工作的领导,企业的科研、设计工作应由主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具体负责。行业、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发展方向制定产品发展规划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科研、设计机构,加强科技力量,不断提高自我开发能力和产品设计水平。大、中型企业应逐步成为以自主开发为主的科研、设计、生产新体系。
第十一条 产品设计应采用国内外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特别要注意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和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第十二条 企业应逐步改善设计条件,加强对设计进行培训,并安排设计人员参与必要的市场信息调查、学术交流。设计人员应参与新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并对所设计的产品投产 (或设计成果转让)负设计上的责任。应把新产品的水平、经济效益、市场竞争能力等作为衡量设计成果? 闹匾跫?
第四章 试制、鉴定
第十三条 试制新产品,要严格按照新产品设计要求进行,并对性能、质量、结构等方面进行严格测试,在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改进提高。
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项目完成后,企业要向下达计划的部门申请鉴定。新产品鉴定必须具备:产品标准、试制总结报告、图纸、质量审查报告、检测记录、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成本分析、经济社会效益、用户意见、产品说明书等资料。鉴定由下达计划的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鉴
定。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鉴定小组成员要有七人以上有专业的、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济专家参加。
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通过鉴定后,按川计经 (1986)科380号文《关于制定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的通知》规定由计划下达部门签发《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进行商标注册,列入生产计划,正式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视同鉴定结论可不再召开鉴定会。
1、根据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经省、市 (地、州)经委 (计经委)委托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测试合格并出据证明的;
2、已在生产实践中保证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经主管部门技术检测审查合格并出据证明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第十六条 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产,不准销售。

第五章 销售、价格、税收
第十七条 新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各地、市、州经发 (计经委)或主管部门应将确认的新产品通知同级税务部门审查。对少数工艺复杂试制期较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产品,按新产品规定期限给予减免税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个别给予减免税照顾。在新产品销售期间企业应做好? 际醴窆ぷ鳌? 第十八条 为鼓励新产品开发,新产品试销期间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订,报物价部门备案,其中重大新产品要报省物价部门审批。试销期满后的价格报物价管理部门正式定价。
第十九条 有关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按国务院国发[1984]125号、国发[1985]21号、川办发[1985]76号文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在鉴定后二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二十条 除国家或主管部门安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专项经费外,省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及从上交省计经委的折旧基金中至少划出百分之十的资金建立省的新产品开发基金,由省计经委统筹安排用于重点新产品开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各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也应按此原则建立各自的新产品开发基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解决:
1、摊入成本。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买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2、企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3、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发的新产品,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两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继续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4、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
5、各地区掌握的折旧基金中划拨一定数额。
6、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外资。
7、企业出售专利、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收入。
8、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按川府发[1984]141号文“从销售额中提取百分之一设立开发基金,计入生产成本”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需原材料和其他物资,按照现行移交管理分配体制,根据消耗定额安排。

第七章 技术协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密切的经济技术合作。凡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名、特、优和创汇新产品项目,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优先安排,重大招标项目,可给予优先中标机会。
第二十四条 联合吸收、消化、翻版、创新引进的设备、零部件、电子元器件,用于提高国内技术装备,替代进口和出口创汇的产品项目按规定报经省、地、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各级计经委 (经委)计划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购买技术成果、技术专利、聘请专家和成果鉴定等费用,可在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考核、统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委 (计经委)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强新产品开发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定期统计、考核、研究新产品开发中的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第二十七条 新产品开发应纳入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品种计划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有新产品开发计划而设有完成计划的企业,不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企业主要领导者的重要指标,作为评选先
进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必要条件以及确定企业有无投资潜力的重要依据。新产品考核指标是:当年开发新产品种数,当年完成数 (通过鉴定)、当年投产总数、当年投产率、当年创产值、产值率、当年创税利、利税率、投入产出比。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川计经 (1986)科481号文件规定,每年由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新产品开发总结报告和报表报送省计经委科技处,第一次于当年七月二日前报送,第二次于次年一月十日前报送。

第九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全省每年从开发的新产品中评选一批经过鉴定、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形成批量生产、效益特别显著的优质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产品设计、试制方面贡献大的个人要给予重奖。
第三十条 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和企业对开发出的优秀新产品和贡献较大的个人,可按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暂行管理办法为准。




1986年10月29日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4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科学管理和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玉林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建设税中列支。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市范围的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整理汇编;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检查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法规的实施;参加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成为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利用、咨询、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六条城建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本市各县(市)城建档案室(科)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县(市)产生的城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竣工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6.照明:城市路灯线网布置及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0.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公共交通:汽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
3.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5.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七)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1.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2.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3.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八条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维修的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广西建设厅桂建城字[1999]第1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工程竣工档案。没有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签字,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凡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或未及时将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质量等级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给产权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一)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二)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本市统一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向市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要求内容齐全、准确可靠、图字清晰、符合技术要求,并利于长久保存。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责任,形成和报送档案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四章 城建档案管理及利用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
第十七条对已进馆的档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备必需的先进设施,进行科学技术管理,确保档案的长期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更有效的为城市建设服务。
凡查阅、复制城建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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