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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55:17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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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向审计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为:
(一)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对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收缴资金、罚款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意见,影响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不得收取费用。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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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


国务院办公厅文 件


国办发〔2003)6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2日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教育部 卫生部 2003年6月4日)


  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对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近期在学校发生的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数量有所增加。一些地区和学校不重视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等,是发生上述事件的重要原因。为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要借鉴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三、加强预防控制,严格学校管理。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要加强安全、卫生教育,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安排必要的课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使防病防疫知识深入人心。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
  严格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与规章,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坚持每天清洁扫除,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各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健康体检费用问题。学校要按要求,联系医疗或卫生保健机构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 (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学生饮水的专项经费,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义务教育达标验收、示范高中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乡、村初中、小学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乡、村初中、小学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高扬同志〈关于办好农村中小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我省广大农村正在进行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把半国办、半民办、而以国办为主的乡、村初中、小学逐步划归乡、村来办。为了切实把乡、村初中、小学办好,根据各地农村教育改革的实践经验,特
制定乡、村初中、小学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初中、小学管理总则
(一)乡、村初中、小学是乡、村集体举办的学校。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把责、权、利结合起来。乡负责管理初中,也可以管理中心完小;村负责管理小学;联办学校由联办村共同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办好直属的高中、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县师范、示范性初中以
及其他教育事业外,按照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指导和帮助乡、村办好初中和小学。
(二)乡、村初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乡、村初中、小学是建设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是培养新一代农民和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教育。乡、村党政必须按照党的十二大的要求,把办好乡、村初中、小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办好。
乡党委对学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要经常检查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文件,关心他们思想政治上的进步,做好在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学校的党员要单独建立支部,直属乡党委领导。
(四)乡、村教育委员会是在乡、村党政领导下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管理乡村学校的机构。它应有广泛的群众性。除了乡、村党政领导、文教专职干部和学校负责人参加外,要吸收热心教育的在乡、村有威望的人员参加,以便充分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凡属管理学校中的重
大问题,要经教育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
乡、村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新时期的总任务,宣传办好农村中小学教育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经常关心学校,形成重视教育、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动员适龄儿童入学,协助学校巩固在校学生。
(三)协助乡、村政府筹集教育资金。管理、使用好教育资金,保证学校的经费开支。乡、村筹集的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和学校经费,一律交乡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存入信用社,按村分户立帐,由乡教育委员会按月发放。
(四)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修建校舍,购置课桌凳,力争尽快地实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已经达到这个要求的,要尽快实现校舍、课桌凳的标准化,并增加图书、仪器、文体器材及其他教学设备,保证教学的需要。
(五)同县教育部门协商招聘教师,检查和帮助有关方面兑现招聘合同。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六)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的联合通告,排除对学校正常秩序的任何干扰,杜绝随意停课的事故。
(七)检查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听取社员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学校反映;依靠学校领导和教师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教学领域的问题,要尊重教学指挥系统的意见。对学校干部、教师的缺点、错误,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帮助;对问题比较严重,需要进行组
织处理的,及时向乡村党政领导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八)要有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定期向乡、村党政领导报告工作,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学校工作的有关情况。
县教育行政部门的任务
(一)适应农村中小学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大力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改善和加强教育行政工作。充分发挥乡、村教育委员会的作用,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把农村教育办活。
(二)管理好列入教育事业编制的人员。做好自然减员的补充,高等、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派遣等工作。有关国办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整顿、考核、招聘、晋升、奖惩等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商同乡、村教育委员会办理,以县教育部门为主。要保证教师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在招聘
合同有效期内一般不要调动;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村教育委员会共同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培训提高乡、村中小学教师。要制订教师培训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帮助教师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文化、业务水平。
(四)加强县教育研究室的工作,建立和健全教学指挥系统,指导乡、村学校搞好教学,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
(五)制订全县改善办学条件规划,制定校舍和课桌凳的标准,督促检查、推动乡、村改善办学条件。
(六)帮助乡、村教育委员会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举办学习班、讲座,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乡、村教育委员会成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管理学校的业务,掌握教育规律,做好管理学校的工作。
(七)深入乡、村学校,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帮助办好学校。
(八)管理国拨教育经费,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合理使用体制改革后收回的经费,认真做好对困难乡、村的补助,每年有计划地储存一定数量的教育基金,以便保证灾年乡、村学校的经费开支。



198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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