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06:28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9年7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局综合平衡,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填写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开(竣)工报告单,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市区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市政局审批;
(二)开挖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非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批准意见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市区新建(修)道路在五年内确需重新开挖施工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核办审批手续的道路外,须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人行道及过路工程,由各专业公司审核上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二)开挖车行道工程,由各主管局提出,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上报市市政局审批。
第五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六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
第七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八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九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了工作。但由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使部分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受到较大影响,一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受阻,影响了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进度。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松劲,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省局(含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事处,下同)要成立和完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工程的建设工作;指导办事处做好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并抓紧组织做好项目设计委托、工程监理、施工队伍的招标及合同的签订等工作;组织办事处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技术与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的“三控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有关设备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二、加快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进度。首批启动的中西部地区部分办事处,要尽快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力争在2003年基本完成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东部地区办事处,要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抓好疫病防治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2004年全部完成中西部地区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剩余工程量和东部地区各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

三、严格履行义务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四个统一”的原则。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国家局关于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坚持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严格控制办事处基地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凡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事先报国家局审批。一部分办事处原选址方案变更、要求调整的,要尽快重新确定选址方案(仅限于在本地、市范围内变更选址),并报国家局审批后方可实施;除布局独立、建筑外立面与国家局统一设计方案相似、内部结构能够满足监察业务需求的现房,经国家局批准,可考虑购买外,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原则上不能购买现房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不允许跨地、市异地建设。请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关省局、办事处依照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局对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作的批复,尽快组织落实选址、购地及相关建设工作。

四、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家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建设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计划外工程,严禁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以确保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统计与监督制度。各省局要按季度报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以便国家局及时了解、掌握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进度,并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研究解决办法。

六、加强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在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队伍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规范、透明、廉洁、高效。国家局纪检监察、财务、技术装备等部门将在今年下半年联合开展一次对各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的督查。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和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市级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商洛市市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屋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房屋出租。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
第三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征收主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收缴工作,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实行公有房屋出租公开竞租制度。
第五条 凡在资产冻结即《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的通知》(商政发[2008]19号)以前,有国有房屋租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保持租赁现状,合同到期的一律实行公开竞租,原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确因特殊情况改变租赁资产用途,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凡在资产冻结之后新增的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向财政部门申报,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租赁。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进行公开竞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单位组织公开竞租,市财政局派员全程参与。
第八条 组织零星公有房屋的公开竞租,务必在商洛政府公众信息网,商洛信息港、商洛财政信息网以及租赁部门的公开网站上发布招租公告,在标的房屋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组织批量公有房屋的公开竞租除在上述网站发布公告外,还需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
第九条 竞租成功后由租赁单位(甲方)与成交人(乙方),财政部门(确认方)现场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各一份),合同期限原则上签订1-3年。
第十条 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行政事业单位在搞好物业管理的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场地、设备)出租收入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租金,由市预算外收费中心,依据市财政局确认的合同载明金额和交款期限收取。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依据市财政局确认的合同或审批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程序、原则以及资金的收缴对账等项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费,由出租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后收益按照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类收缴核算。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及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房租收入的10%—3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70%—9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经费性质为差额、定补两类,包括学校、医院等)房租收入的30%—6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40%—7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租收入的50%—80%上解非税收入专户,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20%—5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专项用于以资产构建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建设再投入。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核拨的房屋出租收入要加强管理,主要用于房屋修缮、日常物业开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要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增加单位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对积极盘活国有资产,租金上缴及时、贡献份额较大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公有房屋,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公开竞租,所签订的合同、协议须经市财政局确认。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私下操作的租赁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房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对于不按期缴纳房租收入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采取预算扣款和预算外收入抵扣等方式强制收缴,经强制手段收缴的租金一律不予返还,并收回该单位对出租房屋的受托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对不使用专用票据而使用其他票据收款,或者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相互窜通,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 ,除将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字[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出租公有房屋未按规定实行公开竞租、与承租人相互串通隐匿、截留、贪污、私分租金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收坐支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公有房屋出租各类手续,逃避监督的;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资产收益的缴存、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聚集建设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盘活收益的完整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费同国有资产盘活收益一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收益应缴税收由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盘活应缴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入库,后以财力上解、预算列支等形式集中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专户。
第五条 国有房地产盘活涉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财政部门在资产盘活时一并考虑,连同资产盘活收益一并缴入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专户。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盘活的一般程序
第六条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权集中管理掌握情况,对拟盘活资产提出实施整合运营的方案,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 市国土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土地权属调查,进行地籍测绘;
第八条 市城建局依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出具拟盘活资产的城建规划;
第九条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房地资产评估,评估时要单列土地、地上附属物价值,得出评估总值;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评估价为基础参考市场因素确定拍卖底价,提交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资产处置公告;
第十二条 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或委托相关机构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处置成交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和资产受让方签订资产出让合同,并由国土部门在资产出让合同的框架范围内组织签定所涉及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在确认付款、缴税等手续完成的情况下移交资产、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待处置款项全额交清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三章 有关税收的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 对营业税中应入省库部分,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全额上解省级国库;
第十六条 将营业税中应入市级国库部分按照先入库后划出的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笔按盘活收益和市级入库比例进行记账,在年度终了时提供相关凭据,由市级财政划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专户;
第十七条 对营业税中解缴到商州区财政的部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按照先入库后划出的办法,年度终了时由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入库数额,以财力上解的形式划解到市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专户。
第四章 土地出让金的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国有资产管理专户收到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比例的处置款项后,给市国土局出具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函,同时提供盖有财政部门公章即经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
第十九条 国土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成交确认函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为受让方开出土地出让金全数票据并可以此办理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使用的涉及资产盘活土地出让金票据要单独领票、专门使用,作账备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再次收到成交价款剩余部分,即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给市国土局出具发证通知书,同时提供盖有财政部门公章即经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局依据发证通知书和剩余部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方可将证书发放给受让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盘活行为。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