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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11:34  浏览:9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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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郊县城镇和工矿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绿化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第五条 所有部门和单位应当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公民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
第七条 干道、街巷、广场、车站、码头、机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随地弃置垃圾、粪便、污水和瓜果皮核、冷饮包装等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不准任意堆放材料、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沟、塘等水域、岸坡倾倒垃圾和其它各种废弃物。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规定,不准违章建筑,不准违章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九条 开挖路面必须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临街橱窗、画廊、广告、标语及其它公共设施,应当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其它广告应按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整洁。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文明作业,机具、材料应当堆放整齐,破损路面必须及时修复,工程竣工必须及时清理残土废渣和平整现场。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不准摆摊设点。其它街道摆摊设点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市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批准。
郊县城镇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圈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第十五条 所有蚊蝇孳生场所,各单位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规定,定期喷洒药物;无力喷洒药物的单位,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居民生活区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定期喷洒药物。
第十六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遗撒滴漏,污染环境。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十七条 主、次干道和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巷和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包干,清扫保洁。
公共厕所,分别由环境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八条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交通始未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博物馆、展览馆、公园、绿地、风景区、大型商店(场)、菜场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河道水面和岸坡,由市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分段包干,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各种贸易市场,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主办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由环境卫生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垃圾应日产日清,粪便应及时清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掏粪便。
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学、幼儿园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时收运。其它单位和贸易市场的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工程渣土(包括居民修建房屋的渣土)和经营性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必须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垃圾场地,并交纳弃置费;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境卫
生专业队伍代运,并交纳代运费。
第二十三条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
第二十四条 设置在城郊农村的积肥场、废弃物填埋场地,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水源防护地、食品厂等地段,环境卫生部门应采取消毒或封闭措施,不得危害附近居民健康。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进入市区的垃圾源。环境卫生部门应积极研究、推广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应安排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废弃物转运设施、填埋用地和无害化处理场。
第二十七条 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区,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参与这些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其它地段也应根据需要适当增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各单位自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自行加强管理,经常保持设备完好。
第二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任意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如因建设需要拆迁,须经环境卫生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重建。

第六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市、区(县)、镇城市(镇)管理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检查、监督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协调、裁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产生的
问题;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是城市管理的执法队伍。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监察、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必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城建、规划、公安、交通、房地产、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管理职
权,协同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对不服从教育,拒绝改正,阻挠执行任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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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13日)

深规〔2005〕6号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选址许可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4 建设工程扩初设计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7 临时建设工程
  8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0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01号 许可事项:选址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现改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申请类别
(打“√”选择)

□ 新建 □ 扩建 □ 补办 □ 延期

计划立项
计划立项(前期)批文编号

计划立项(固定资产投资)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申请规模
用地面积: M 2 ; 建设规模: M 2

申请用途
(打“√”选择)

一、非经营性项目

□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 微利商品房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对外交通用地 □ 道路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 □ 口岸用地 □ 宗教用地 □ 福利用地

□ 工业用地(□ 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非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文教卫体用地(□ 文化 □ 教育 □ 科研 □ 卫生 □体育)

□ 特殊用地(□军事 □保安 □水域 □ 农业种养用地)

二、经营性项目

□ 办公用地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选址意向
(打“√”选择)

□ 待选址

□ 区 街道办 路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至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原建设用地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原建设工程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3.临时用地
  (1)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3)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F.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G.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e.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7)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8)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临时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
  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项目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重大项目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又未申请延期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招标、拍卖、挂牌除外)、《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方可申请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计划立项批文编号

立项规模


《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编号

《建设用地方案图》编号


申报事项
□ 新发 □ 变更 □ 遗失补发 □ 延期

申报性质
□ 建筑类 □ 市政类

一、项目情况摘要: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覆盖率
建筑层数或限高
停车位

总用地面积:

其中:

建设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用地:
总建筑面积:

其中:




二、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03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3.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政府投资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或咨询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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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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