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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4:18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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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中央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费医疗制度应做适当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执行也应当适当整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看病要收挂号费”。根据中央上述批示精神,针对现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包得过多,医疗工作紧张和药品浪费等情况,本着逐步整顿的方针,现将有关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包括分设的和独立的门诊部,下同)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在本单位附设的医务室(所)、保健室(站)看病时,一般可以不收挂号费,医务人员巡回到车间巡回到职工宿舍看病时,不收挂号费。
企业附设的医院收取挂号费的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营养滋补药品的收费办法,均按当地公费医疗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三分之二。
四、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五、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所需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取暖费),全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住院膳费由本人负担。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免收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具体由哪个部门(单位)负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以上各项规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的改进,是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务请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事先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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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技馆: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现将《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等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从中央财政和其他渠道获得的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展教设备及附属设施购置、研制、布展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馆长负责、专款专用、科学论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馆长可以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滚动预算、动态管理,对专项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对专项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中国科技馆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
(二)批复下达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三)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
(四)审核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重大开支内容和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科技馆是专项经费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草案;
(二)制定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严格执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四)按规定报送年度预、决算;
(五)及时总结报告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
(二)项目年度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采购方式;
(五)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等。

第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前,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专家做好前期研究、规划、论证等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专家论证的年度预算方案,编报“一上”预算。

第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根据 “一下”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和“二上”预算细化要求,组织专家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完善,编制“二上”预算。

第十二条 “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中国科技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预算变更等调整事项,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常设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短期专题展览展品及配套设施购置和研制、科普报告厅设备设施购置、培训实验教育设备设施购置、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系统设备设施购置、观众综合服务设备设施购置、展品研制设备设施购置和综合管理区设备设施购置等。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内容包括展品购制费、设计费、布展费、设备设施购置费、项目管理费等。
(一)展品购制费,指用于购置和研制一般展品和大型特殊展品的费用;
(二)设计费,指用于展览大纲和展览设计方案的编制、展览和展品内容和形式设计、内容设计建议征集活动等相关费用;
(三)布展费,指用于展览布展安装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展品搬运设备购置租赁费、展品安装调试费、运输费、布展人工费、布线和水电安装费、相关器材购置租赁费以及相关展教宣传品和纪念品设计印刷制作费等相关费用;
(四)设备设施购置费,指用于培训实验室、特效电影技术展示及天象演示、库房、展厅工作人员工作室、观众综合服务区及综合管理区等区域的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费用;
(五)项目管理费,指中国科技馆为组织实施新馆内容建设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支出,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咨询费、监理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对外采购可以根据采购内容是否存在现行市场标准,分为标准采购和非标采购。
(一)标准采购主要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标准展品、办公设备和通用设施等;
(二)非标采购主要指无法从市场直接采购、需进行研制的展品等。

第十七条 对外采购必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标准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非标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但应提前报政府采购中心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采购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采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中国科技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见附件1)。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技术要求、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验收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的订立,应由中国科技馆展品设计人员、财务资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合同审核小组审核后,由中国科技馆馆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付款、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合同金额称为合同价,合同价不得超出预算。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对外采购、自行研制、联合研制三种不同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外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进度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自行研制的项目经费依据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 联合研制的项目经费,对外采购部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自行研制部分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付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三)经审批的《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见附件2);
(四)其他与付款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中国科技馆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付款:
(一)申请付款的项目内容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符;
(二)项目支出无预算、超预算;
(三)项目支出超出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
(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国科技馆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国科协,经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中国科技馆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并填制《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依据项目验收报告、经费决算表、《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见附件4)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为采购特定重要展品展项发生的布展费等支出,暂列新馆内容建设专项辅助账处理,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展品展项价值分摊计入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建账、建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协会同中国科技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经费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科技馆应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在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国科协可以责成内部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科技馆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损失、流失和严重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用于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技馆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项目合同书(范本)
2.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
3.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
4.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

附件1
项目合同书(范本)
委托方: 中国科学技术馆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技术要求:
四、 项目完成时间:
安装调试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五、 项目经费及支付方法:
1.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 元,¥ 。
2.支付方法:
3.乙方需提供与合同款一致的《经费预算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
六、 甲、乙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期款项;
2.如对设计有变更意见,应及时与乙方协商;
3.为乙方现场安装调试提供必要的协助;
4.及时进行设计评审、中期检查及展品验收。
乙方义务:
1.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展品;
2.设计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设计评审,设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变更设计;
3.积极配合甲方在展品制作过程中的中期检查及展品验收;
4. 在交付展品时,同时交付充足的、必要的展品备件和易损件;
5.展品保修期内,乙方需提供无偿保修以确保展品正常运行,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需给予答复。
展品研制成果归双方所有。
七、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非乙方责任,甲方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偿付此前乙方已履行部分的实际费用;
2.无故拒绝接收展品,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项目经费,每逾期一天,按拖欠经费的0.5%偿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
1.非甲方责任,乙方中途终止或不履行合同,应偿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2.设计评审及展品验收时,如项目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提出限期修改意见,乙方应负责修整或调换;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偿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3.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展品,每逾期一天,按项目经费的0.5%偿付违约金;
4.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维修展品,甲方可拒付尾款。
八、 项目变更
项目如有较大变更,甲、乙双方需另行补充协议。
九、 项目验收:
1.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
2.由甲方组织验收,乙方配合;
3.经验收未达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要求的,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4.保修期自展品正式投入运行起计算,时间为一年。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北京市仲裁机构裁决。
十一、合同生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须由中国科技馆馆长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盖章。
十二、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附件:
《经费预算明细表》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中国科学技术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附件2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支付申请表
申请部门: (盖章) 单位:万元

项 目名 称
项目基本情况
支付计划 支付金额 说 明
1.
2.
3.
……
往年已拨经费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完成工作情况


中国科技馆展品设计部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中国科技馆财务处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馆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馆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附件3
中国科技馆新馆内容建设专项经费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实际用款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支出明细 支出内容 金额(万元)
1.展品购制费
2.设计费
3.布展费
……
节余或超支说明
财务处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馆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决算审核单位(公章): 制表人:

附件4
中国科技馆新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
报增部门: 报增日期: 年 月 日
品 名 型 号
规 格 编 号
生产厂家 国 别
出厂日期 供货单位
附件及备用件 使用方向
发 票 号 发票日期 单 价
数 量 金 额 经费科目

使用部门: 验收负责人:

监验负责人: 记账人: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0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检验工作。
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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