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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1:11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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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5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15号

 
撤销化油器类轿车、5座客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产品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按照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决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撤销《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187项使用化油器的轿车及5座客车(不包括使用电喷发动机的车型)、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位及测试方式(I)》(GB18352.1_2001)的电喷轿车产品。现将撤销车辆产品公告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车型
备注

1
安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0型客车

松花江(安驰)
MC6410A型客车

2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轿车

切诺基
BJ6420A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6420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6430A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6430轻型客车

切诺基
BJ7250L轿车

北京
BJ6395轻型客车及底盘

3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Q轻型客车

北京
BJ6390轻型客车及底盘

北京
BJ6391Q轻型客车

北京
BJ6391轻型客车及底盘

北京
BJ6400V轻型客车

北京
BJ6400轻型客车

北京
BJ6461R轻型客车

北京
BJ6470轻型客车

北京
BJ6480轻型客车

4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A轻型客车

中华
CHB6401TE型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北内:475Q

中华:GAl6

天内;TJ376Q

电喷发动机型:

东安公司: DA475Q

中华
CHB6401T型轻型客车

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6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猎豹
CFA6490A型轻型客车

7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大地
RX643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B

电喷发动机型:

重庆江陵: JL472Q1

8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B微型轿车

东风
EQ7100微型轿车

东风
EQ7101B微型轿车

东风
EQ7080B微型轿车

东风
神龙--富康 ZX型轿车

东风
EQ7081B微型轿车

东风
EQ6410型商务车

东风
EQ6411F型商务车

9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
武汉
WHQ6450NJ轻型客车

10
福建八闽汽车总厂
八闽
BM6480轻型客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11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0SW8(标致505SW8)型八座轻型旅行车

天羊
GP7202SX(标致505SX)型五座小轿车

天羊
GP7203GL(标致505GL)型五座小轿车

12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20轻型客车

田野
BQ6470A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A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E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F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G轻型客车

田野
BQ6471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2A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2Y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2轻型客车及底盘

田野
BQ6471C轻型客车

13
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
南燕
CJY6420C轻型客车

14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奥拓
JNJ7080微型轿车

江南
JNJ7050超微型汽车

15
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湘江
HQC6460NK轻型客车

16
吉林江北机械厂
江北-奥拓
JJ7080微型轿车

美鹿
JJ7060超微型汽车

美鹿
JJ7090微型轿车

美鹿
JJ7091微型轿车

17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A型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韩国起亚:B3

电喷发动机型:

韩国起亚:B3E

悦达
YQZ6370B轻型客车

悦达
YQZ6370轻型客车

18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昌河
CH6410微型客车

19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
富奇
FQ6450轻型客车

20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庐山
XFC6390轻型客车

21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A型轻型客车

美日
MR6360型轻型客车

22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型轻型客车

五十铃
QL6470DY型轻型客车

23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A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B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D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E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0GD上海桑塔纳轿车

桑塔纳
SVW7181A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桑塔纳
SVW7181B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桑塔纳
SVW7182A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桑塔纳
SVW7182D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桑塔纳
SVW7182BEi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原上海桑塔纳2000(330 K8L LOL TE2)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24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20N轻型客车

黎明
YQC6460NL型旅行车

黎明
YQC6460NZ型客车

2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0RC型双燃料轿车

神龙-富康
DC7140RT型轿车

神龙-富康
DC7141RL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41RP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42ES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L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T型轿车
属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X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L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T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X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M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L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0AX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L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X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神龙-富康
DC7161EM1型轿车
属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26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7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 491Q

电喷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 491QE

黑豹
SM6490轻型客车

27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0Y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41A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41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80型厢式客车

双环牌
HBJ6490Y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90Y型厢式客车

双环牌
HBJ6490轻型客车

双环牌
HBJ6490型厢式客车

28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00轻型客车

向阳
SQ6441轻型客车

29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01轻型客车及底盘

野马
SQJ6450A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1A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1B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2A轻型客车

野马
SQJ6452B轻型客车

30
四川轻型客车底盘工业联合公司
嘉泰
SQG6430轻型客车

31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L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AT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A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N液化石油气轿车

夏利
TJ7100UAN液化石油气轿车

夏利
TJ7100UAT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UA微型轿车

夏利
TJ7100UN液化石油气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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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审计署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将审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由审计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一式2份,经主管审计机关审查属实签章,报审计署和证监会审查批准。符合条件者,审计署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
原则进行。
三、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及其注册审计师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均比照《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下简称《资格确认的规定》)执行。申报所用的具体表格由审计署、证监会制发。
四、审计事务所在对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应按照《资格确认的规定》和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五、从事证券业务时,注册审计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称会计事务所。有关事宜由审计署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六、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事务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证监会反映。



1993年3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5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3年4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3年5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收回、收购、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备进行开发建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财政、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地、闲置土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并报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者缩小规模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置换使用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合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破产企业原划拨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收购的土地。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用进行储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收回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或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低于基准地价转让土地的,人民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经依法批准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并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投放量。储备土地在向社会供应前,可以依法抵押或者出租;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第十三条储备土地在供应时,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住宅等项目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在同一地块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出租、抵押等收益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使用的,应当由财政部门拨付。土地储备经营性收入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土地储备收益;
(四)其他筹措方式。
第十六条凡收购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依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偿金,未按照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对已实施收回和收购并实施补偿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处以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储备土地过程中,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予以注销,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越权批准或者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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