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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5:12  浏览:8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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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机构跨地区证券交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总行制定了《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银行应根据《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证券交易机构跨地区交易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转让市场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为了缩小地区间证券交易价差,总行将根据各地的证券交易价格,制定证券交易参考价格。该参考价格将于每月月初和中旬,在总行金融管理司印发的《国债交易价格表》上公布。各级分行可对照总行公布的证券交易参考价格,对本地区的证券交易价格进行检查和适当干预。
三、各地人民银行要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90)财国债字第29号文《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票贩子”的非法交易活动。

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跨地区证券交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所称跨地区证券交易,指证券交易机构(即证券公司、金融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之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 跨地区证券交易应以证券公司为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进行跨地区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机构,应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确定其跨地区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交易营业部之间可以直接进行跨地区证券交易。证券交易营业部之间的跨地区交易,原则上应委托证券公司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证券交易机构不得在异地直接与非证券交易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跨地区交易,必须与委托人签订载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包括传真形式)委托交易合同:交易券种、买或卖意向、交易数额、价格、交割方式、委托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手续费的计算和支付等,如指定交易对象,必须注明。
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依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按合同的要求,及时为委托人办理跨地区证券交易。当委托交易不能实现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陈述未成交的理由。
第七条 进行跨地区证券交易的交易双方,必须签订载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包括传真形式)交易合同:交易券种、数额、价格、交割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委托跨地区交易合同和跨地区证券交易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合同。
第九条 办理跨地区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可设立证券代保管库,办理跨地区证券交易代保管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证券交易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跨地区证券交易活动;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处以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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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2001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何椿霖   王忠禹   王维澄   曾建徽   令计划




关于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了推动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我部拟于今年组织国家安居工程建成小区的评比工作。请各地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比暂行办法》、《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
价标准及分值细则》做好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预评工作,于今年7月30日前将评比材料报送我产房地产业司。

附件: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把国家安居工程建设成高质量、高水平的示范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的评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已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小区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二、全面完成经规划审定批准的各项建设任务,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关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得到落实。
四、小区至少有占总建设面积一半的工程(住宅、公建)已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五、小区内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质量百分之一百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且符合国家优良标准的优良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住宅价格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确定,并以确定的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七、在小区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第三条 申请参评的程序: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评比条件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均可申请参加评比。
二、申请参加评比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参评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申请表》经本市国家安居工程实施领导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及会值细则》的规定,进行预评。
四、预评总分达90分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预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审(预评)表》于每年7月30日前寄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第四条 石油、煤炭、铁路等系统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区的参评工作,可按本办法填写《申请表》,在经实施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小区进行预评。申报方式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组织设立评审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的评审工作。评审组总人数6至10名,其中,请参评上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与设计、施工组织与管理、“四新”应用、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至8名,房
地产业司委派1至2名。评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六条 评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业司负责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参评申请表》,并将符合评比条件及附交材料齐全的小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送交评审组。
二、评审组负责审查材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核验和评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价标准及分值细则》打出评审分数,写出评审报告。
三、房地产业司负责将评审组评审结果上报建设部审定。
第七条 评比结果与奖励:
一、评审组评审总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小区由建设部授予“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其主管市长、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状。
二、获奖的小区,在小区工程的适当部位镶嵌奖励标志。
第八条 对在获得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称号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99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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