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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6:52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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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市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操作透明、手续完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在事业单位编制数量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工作人员(含实行编制备案管理的聘用合同制人员)的调配。由上级任命、聘任的领导干部和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调配条件







第五条 申请调入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具备与拟调入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勤奋敬业的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机构或者编制变动;



(二)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



(三)夫妻两地分居、赡养老人、随迁家属等特殊生活困难情况;



(四)国家项目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以及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见习服务期满的优秀大学生,我市急短缺的、以“211工程”院校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



(五)回避制度调整;



(六)特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配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县(市)与区及各区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逆向调配,由其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由市人保局办理调配手续(组织、宣传、人保、财政、教育、审计、民政、发改、纪检、人大、政协、政法系统等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需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办理调配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分为顺向流动和逆向流动。



顺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在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之间、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由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或者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流向企业。



顺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批准后,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配须报市编委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后,将考核材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报市人保局;市人保局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逆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由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或者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企业流向事业单位。



逆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情况后,报市编委审批;经市编委批准的,市编委办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市人保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市人保局考核材料,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禁止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对未经审批私自调配人员的,正在申办的停止办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拟调配人员与调入单位领导干部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市人保局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与县(市)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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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诽谤行为

谢连忠律师

诽谤(defamation),属民事侵权法(tort)的一种,主要是保护一个人(自然人)、一间法人(有限公司)或一班人(代表性诉讼)的声誉,法律补救主要是:

1. 禁制令(injunction),即禁止侵权人继续发表诽谤性言论;及
2. 损害赔偿(damage),即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因诽谤所做成的损失。
怎样性质的内容才称得上带诽谤成份(defamatory)?在诽谤官司中,所采取的是「正常人」(reasonable man)的标准,称之为「社会上一般想法正常的人」(right thinking member of society generally),这个标准并不完全具体,但本意要说明内容有否带有诽谤成份,标准是客观而非主观的。

香港的诽谤法律是以「诽谤条例」和普通法作为基础。但诽谤条例最近一次的修改远在1993年,法例并没有因应互联网通讯普及化而进行修改。

自1993年开始,互联网的使用在港开始成为风气,至99年中在特区政府大力鼓吹和支持使用互联网后,更大行其道。诽谤条例从来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殊状态和处境。

互联网的沟通方式大致有三:

1. 万维网网页(world wide wide) 2. 电邮(e-mail) 3. 新闻组(newsgroup)
互联网的特色是无地域限制,信息传播快捷,可以用多种形式表达(文字、影音),亦可具备互动功能(如ICQ和报告板(message board),沟通形式可以是单对单(如电邮)、一个对多个(如网页)和多个对多个(如新闻组)。互联网的表现形态与传统的媒体(如报张、杂志、收音机和电视)不同,传统媒体有地域上的限制,同时受到各式各样的法规监管,例如在香港开办电台和电视台要向政府申请领牌,内容亦受影视及娱乐事务处(TELA)监管。互联网不会受到这等限制,同时,互联网的发布内容可以包含文字、影音,是传统媒体的混合体,却又不像传统媒体般受到各类特殊法规的规管。而传统媒体在内部运作上,都会设置编辑制度,有人负责审阅稿件的内容,因此,不论是新闻稿、专栏或读者来函,都会有人从事检阅,避免内容带有诽谤成份。

但从诽谤法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体并不会受到优待,它与报张、杂志、电台和电视台一样,同样受到诽谤法律的管治,有互联网评论专家在多年前以「一人一媒体」和「我就是媒体」来形容互联网的通讯现象,其意思是指每个人都可以像报张、电台一样在互联网进行制作和广播,容易造成「无政府」状态。

「我就是媒体」的互联网传播现象亦带给诽谤法律诸多难题。英国诽谤法(Defamation Act)在1996年的修改,是为了要迎合互联网这媒体,将普通法的「无心散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答辩根据写成成文法例,令互联网的服务供货商(ISP)或内容供货商(ICP)的责任得到清楚界定。有关法例内容如下:

(1) 被告人并不是诽谤字句的作者、编辑或印刷者(author, editor or publisher) (2) 被告人已就诽谤字句合理地照料(reasonable care) (3) 被告人不知道和没有理由相信他的行为会令诽谤字句得以发布
为了清晰地ISP受到保护,条例指明所谓「作者、编辑或印刷者」,不会包括一些以电子媒体(electronic medium)作为纪录、用以处理、复制、分销或出售的人士。但必须明白,英国的法例不是说ISP永远不会有诽谤责任,他们在文字散播上的位置,仍然必须满足上述(1),(2)和(3)各项要求。

香港的诽谤条例没有英国上述的条文,因此,普通法中的「无心散播」辩护理由,仍然适用。虽然,明文法和普通法的辩护性质类同,但普通法从来没有替ISP的色作过诠释,这项辩护理由对ISP的适用程度,仍然未经过司法程序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之下,香港的ISP或ICP在诽谤中会被法庭如何看待,仍然存在不隐定的因素。如果法院视ISP或ICP为「无心散播者」将他们等同书店、报摊、印刷公司,这便安全无恙,但如果法院视他们的身份和角色有如报张、杂志的编辑,便肯定会带来互联网世界的不安,以致现时十分流行的报告板(message board)和谈话室(chat room)发展受到阻碍。

我个人估计,香港法院如就ISP的角色和责任作出司法判断,会以「无心散播者」来视之,以致ISP可以享有相当大的保障。但这判断并不至给予ISP「免死金牌」,法院必会同时间要ISP证明自己真的「无心」。这点可以从数个月前英国的一宗新闻组诽谤案件中得到理解。案件的被告人Demon Internet被原告人Sir Godfrey控告在Demon Internet主持的新闻组上发放诽谤他的言论。事缘有不知名人士假冒Sir Godfrey的身份在新闻组上发表诽谤Sir Godfrey的言论,Sir Godfrey以传真通知Demon Internet该段言论有诽谤他的成份,并且指明该段信息并非由他发出,要求Demon Internet立刻将它删去。但Demon Internet却不加理会,直至信息因到期在服务器上自动消失,Sir Godfrey事后兴讼控告Demon Internet。结果法庭在一宗程序聆讯案中,指Demon Internet无资格以诽谤条例中的「无心散播」作为辩护理由。

简单来说,如果ISP或ICP获悉或有机会获悉有关信息存有诽谤内容,便有责任采取适当行动将之删去。ISP或ICP绝对不应以「话之你」或「装看不见」的态度和方法,应付有关的投诉或内容。
换言之,ISP或ICP就网上的言论,具备一定程度的责任,它必须就内容尽合理的照料(reasonable care),这样做了,即使还未能得悉诽谤内容,法院才会免它的罪。香港的一些入门网站,有布告板设有板主,板主可能是网站的职员或由网站来挑选,板主制度在网站中可起管理和互动的作用,但这样做亦加添了网站的持有人(即ISP或ICP)的法律责任,起码而言,在网站被发布诽谤言论之时,网站不可以将板主制度形容成「虚位」,或指报告板实情上是「无王管」地带。简而言之,板主制度可能令网站担当了「编辑」的角色,不能够以「无心散播者」充当辩获根据。

这点我们可以引用美国两宗十分有名的网上诽谤案作为分析。第一宗是ISP Compuserve被Cubby控告在一名为Rumorville的杂志式论坛上发布(distribute)诽谤他的言论,有关内容是由不知名的人士发放在论坛上,Compuserve只是论坛的ISP。案件中Compuserve辩称自己「不知道,亦没有理由知道有关内容,我们只是担任通信系统(communication system)的角色」。Compuserve的说法是尝试把自己放在美国诽谤法律的最佳和最安全位置上,将自己等同电讯或电话公司,即所谓common carrier,法院裁决Compuserve的位置等同一份报刊的书店,不须就诽谤言论负上责任,Compuserve因而胜诉。

另一宗案涉及另一间的ISP Prodigy,诽谤内容在一名为Money Talk的报告板(bulletin board)上出现,作者无法稽考,内容则是由报告板的板主Epstein放置上去的,法庭将Prodigy判断为出版者(publisher),要就诽谤言论负上法律责任。

ISP会否就报告板上的诽谤言论负上法律责任,关键是ISP是否在报告板内容上带来「编辑责任」(editorial liability)。这是一个事实的问题(question of fact),不能说ISP就必然不会负上诽谤责任,负责任与否要按事实处境来定。

有论者指互联网上的言论,不应与传统媒体(如报张、电台)相比较,报张和电台的主人不会是读者和听众,在报张或电台上出现诽谤言论,除非报张或电台愿意给他机会作出澄清或解释,被诽谤的人是无机会响应的,这即是所谓「响应权利」(right to reply)的问题。但互联网就有所不同,新闻组或报告板都是发表言论的自由天地,任何人都可以实时地和无限制地将自己要说的话放置在新闻组上,行使自己的「响应权利」,这样做便能够澄清或解释带有诽谤成份的内容。显然,这个说法即使可以接受,只可以适用在报告板、新闻组、电邮和交谈室一类的沟通平台,却不适用于万维网页上。况且,「响应权利」若可成为辩护根据,无形中是给人享有随意诽谤他人的权利,法院接受这种辩护的可能性相信是近于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深圳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0〕6号)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疆资金是指深圳市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安排的对口支援新疆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援疆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安排对口援疆资金。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援疆资金的统筹安排。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办)负责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即援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深圳市财政委对援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对口支援新疆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科学调配、统一拨付,强化援疆资金监管,确保援疆资金安全,提高援疆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审计局负责援疆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援疆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年度援疆资金规模按中央财政规定的基数和增长率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向社会募集的其他援疆资金。

  第五条 上级财政下拨用于对口支援新疆的专项资金划入援疆资金专户。

第三章 援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援疆资金分为直接援建项目资金、间接援建项目资金、专项帮扶项目资金三类。

  (一)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向受援方“交钥匙”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间接援建项目资金是指深圳市委托受援方代建或组织实施的富民安居、民生工程、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等“交支票”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专项帮扶项目资金是指工程项目以外的为受援地提供专项帮助扶持的项目资金。

  第七条 援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乡环境改善、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富民及富民兴牧、学校、医院(卫生院)、社会公益等公共服务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

  (二)产业园区、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及城市道路等建设项目。

  (三)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农业产业扶持项目。

  (四)支医支教、双语培训、干部人才选派、干部和人才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和就业培训、社区阵地建设等项目。

  (五)援疆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文化交流、经贸合作及项目建设管理等服务项目。

  (六)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列入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和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援疆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相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综合规划》(以下简称《援疆综合规划》),于上年度10月底前编制完毕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提出援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深圳市援疆办。

  第九条 深圳市援疆办将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审核后,形成正式审核意见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由深圳市援疆办组织下达给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审计局。

第五章 援疆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援疆项目资金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照已批准的援疆项目年度计划,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深圳市财政委提出用款申请,深圳市财政委按照“预算管理、进度管理、余额管理、授权管理”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援疆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应明确到具体的项目,拨付资金安排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深圳市财政委同意并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定期汇总援疆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资金需求,编制用款计划,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总指挥审定签字后,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查。市财政委根据审查意见,对属于直接援建项目的,将资金拨付至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援建专项资金专户;对属于间接援建项目或专项帮扶项目的,将资金拨付至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援建专项资金专户或指定账户。对于资金急需的项目,可适当超进度提前预拨。

  第十二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在申报用款计划时,应同时申报援建专项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余额状况,未经深圳市财政委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节余资金用途。援建专项资金专户余额应与用款计划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深圳市财政委授权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对拨入援建专项资金专户的款项进行拨付监管,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和援疆办备案。

  第十五条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材料涨价等原因而发生超支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送深圳市援疆办审核后上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援疆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节余的,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同受援地政府提出节余资金的使用项目计划,经深圳市财政委审核,并报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或者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补助的援疆项目,原安排的项目资金须报深圳市援疆办和市财政委批准后方可调整用于其它援疆项目。

  第十七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临时安排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相应发生的业务经费,属援疆资金使用范围的,原则上应从年度援疆资金机动经费中调剂解决,并计入实物工作量;属于部门预算保障范围的,按临时请款的相关程序向市财政委申报,不纳入援疆资金支出范围,不计入实物工作量。

第六章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须报送市财政委审定。

  第十九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帐核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援疆资金不得用于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日常行政性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委报送援疆资金和工作经费支出情况报告,抄送深圳市援疆办,并向市审计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 援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援疆资金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直接援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委委托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核批复,批复结果报送市财政委备案,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间接援建及专项帮扶项目资金审计工作由市审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和受援地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可采取与受援地审计部门联合组成审计组的形式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援疆资金的管理、筹集、拨付、使用和效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口支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在援疆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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