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42:38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对外开放的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咖啡馆、茶座等单位。

  第四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餐饮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市区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部门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经营店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饮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经营店店容店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改造和开发建设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餐饮业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 不得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

  (一)非经营性房屋;

  (二)不具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房屋;

  (三)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与相邻最近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小于30米的房屋;

  (四)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

  (五)城市建成区内不具备接入城市排污总管条件的区域;

  (六)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小于25米的区域;

  (七)江、河水面区域;

  (八)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内申请兴办餐饮业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证照兴办餐饮业项目。

  第九条 餐饮业项目应达到下列污染防治要求:

  (一)配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废气净化装置,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二)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上下水设施齐备,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污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三)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消音、降噪设备,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直接朝向人行道安装空调装置的,其安装架底距地面应当大于2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得小于1.9米,在居民门窗附近安装空调装置的,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门窗等敏感点,且距离应大于3米;

  (四)具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设施和相关措施;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分类收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其中餐饮业项目在6 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规划、建设等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业项目,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应编制餐饮业经营审批手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业经营注册登记时,要协助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审批手册,并提醒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工商、环保、卫生、城管、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审批信息沟通协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信息通报环保、卫生、城管、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餐饮业项目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第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通风和噪声排放装置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经营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防止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子等;

  (五)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和含磷洗涤剂;

  (二)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经城市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

  (三)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办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五)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道路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周边区域进行净菜、洗涤等与提供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设立的餐饮业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逐步限期调整、搬迁、改造。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

  第二十条 对餐饮服务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取证,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移交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卫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公安、文广新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并管理好再就业基金,特制定《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及各国有企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建立再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并进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在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缴交社会保险,对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扶持鼓励下岗、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费用。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专户支出,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本条所指的市再就业基金是市级基金,不包括其他各级各类的再就业基金。
第三条 市再就业基金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从市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中筹集,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调剂划拨;
(三)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第五条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收入专户”,将基金的各个来源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支出专户”,用于
再就业基金的使用管理。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基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安排,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再就业基金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支出帐户。
第六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未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托管服务,按期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支付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费;
(四)建设市再就业培训基地;
(五)开发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六)为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资金扶持;
(七)对录用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安置补贴;
(八)对为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介绍费补贴;
(九)再就业宣传活动支出;
(十)其他经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开支。
第七条 基金的支出方式:
(一)对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的费用支出,根据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由相应业务责任人员核定后,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核准,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
(二)对第六条第(四)、(六)、(九)、(十)项的费用支出,实行逐级审批:
一次支出1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0万元以上的,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第八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编制基金使用情况的阶段性报表,按时报送市财政部门稽核。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条 各区和企业参照本办法,建立各区和各企业再就业基金并实施管理。



1998年6月22日

关于加快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89号




关于加快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区域电监局:


  为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重点掌握火电行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加快进行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组织人员迅速开展工作。由环境监察、污染控制部门和环境监测站配合组成技术小组,负责排污申报登记的技术工作。各区域电监局要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开展工作。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的规定,所有2004年4月底以前已建成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单台装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的发电厂、热电厂和自备电站的企业,必须按《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及其附件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填报要求与说明》的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此次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将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环保部门要对企业申报登记数据逐一核实,确保数据准确。2004年下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电监会将对排污申报及核定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拒报、瞒报、谎报和申报数据不实的企业及虚假核定登记数据的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上述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汇总表和电子件及企业申报登记统计表的电子件(可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导出)于2004年7月10日前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局阎景军王玉宏

  电话:(010)67117764,66159820

  电子邮件:epi-sepa@zhb.gov.cn
附件: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汇总表

  

二○○四年六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