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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7:58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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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第1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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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力量,中国证监会计划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财经综合、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2月22日至1992年12月22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文化程度;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条件中对工作经历有要求的,工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22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按毕业时可取得的学历学位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中国证监会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的招考职位、招考人数、资格条件、专业考试类别等详见《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附件2)或通过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查询下载。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各招录单位(部门)联系,各招录单位(部门)的咨询电话见附件8,或通过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查询下载。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subb.scs.gov.cn/zjh)直接报名,或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国家公务员局网站(www.scs.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通过招考公告中的报名网站链接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12月22日8:00至12月31日20: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同时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规格如下:2寸证件照(要求格式为35×45毫米,即120×180像素至160×220像素之间),jpg格式,3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部门)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1月2日期间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0年12月22日8:00至12月31日20: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0年12月31日20:00至2011年1月2日20: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考试地点。报考人员在报考单位(部门)所在地的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场的具体地址将在准考证中载明。

4、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1月13日8:00后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的依据,请务必牢记。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2月14日9:00至2月20日12: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电话(详见报名网站)。

三、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两科,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总分100分。专业科目考试总分100分,分为财经综合、会计、法律、计算机四个类别。有关考试内容参见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3至附件7)。

2、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至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至17:00 专业科目。

参加笔试的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笔试要求

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迟到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笔试不得提前交卷,考生不得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参加会计类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可携带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4、笔试成绩查询

考生的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7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考试分别划定合格分数线。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在划定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适当倾斜。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将于2011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报名网站公布,请及时予以关注。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公告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及报名网站公布,请及时予以关注。

入围面试考生应在面试前以电话方式向所报考单位(部门)进行面试确认。入围面试考生确认不参加面试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两科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递补面试人选。

招考职位上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时,组织该职位已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进行面试。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的考生应将本人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网站下载)、学历学位证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学校盖章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报考单位(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划定合格分数线。同一招考职位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均达不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招录单位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确定。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体检和考察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不予录用。考生报名信息与档案记载不符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

五、拟录用人员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报名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查实有影响录用情况的,不予录用。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任何假借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1、报名网站地址:subb.scs.gov.cn/zjh

2、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2b01.xls

3、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4b01.doc

4、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财经综合类)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6a01.doc

5、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会计类)
http://www.gov.cn/gzdt/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8c01.doc

6、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ac01.doc

7、2011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计算机类)
http://www.gov.cn/gzdt/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d201.doc

8、各招录单位(部门)报名咨询电话及网站地址列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e3741a56e0e7a40f901.xls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网站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以下简称咨询、建议、投诉)等栏目是政府与公众联系的互动栏目,为了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办理工作运转协调、及时有效,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宗旨和原则
  以“听群众心声,解百姓忧愁,正行业风气,树政府形象”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办理、回复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投诉、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始终坚持“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办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信件办理
  (一)信件受理
市信访局确定专人负责信访信箱的管理和维护管理。
市信息办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的接收工作,并根据信件内容直接办理或呈送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跟踪落实。
管理人员及时查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进行详细登记和编辑。
(二)信件反馈
  1、信访信箱的群众来信由市信访局负责答复处理。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由
市信息办批转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市政府网站信息员负责接收处理;主管信息化的领导要亲自阅批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要求书面反馈的,由承办单位正式行文反馈。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市信息办政务信息管理科说明情况。
  3、信件办理结果,由市信息办政务信息管理科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网上咨询、建议、投诉信件答复单》,按程序呈市信息办主任阅示后,通过市政府网站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写信人。
  4、市信息办每月汇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建议、投诉信件受理、办理情况,对办理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没有及时回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有关要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信访信箱、咨询、建议、投诉信件来信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因对来信处理不当而引发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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