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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31:58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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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单位(企业):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按照省委石宗源书记关于遵义要在解决“贷款难、难贷款”方面“有所突破并创造性地开辟新路”的要求,结合遵义实际,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 实行财政存款与贷款规模(含票据融资,下同)及增长比例挂钩。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三农”发展实绩,实行财政存款与辖内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存贷比、贷款增长率挂钩,决定和调整新增财政存款的开户银行及额度。

第二条 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做好规划、提供用地,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营业网点建设,拓展金融服务范围。鼓励组建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第三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金融政策、理念和产品,提升市民金融知识水平。

第四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方式,增加信贷品种,为大中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和“三农”发展等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培训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开展符合遵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金融政策研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建立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一体的联席会议制度,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互通信贷政策、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做好优质项目推介。

第七条 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与地方担保机构的合作,共同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整合市人民政府全资公司资源,充分发挥其投融资平台作用。

(二)建立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加快推动农村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本化,为实现农村资产产权抵押担保创造条件。

(三)引进有实力、信誉好的担保公司,支持其在遵义开展业务。

第八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遵义”。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主导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活动并扩大评级结果使用范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县(区、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组、信用户及信用企业在信贷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及担保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加强信用宣传,普及征信知识。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信用记录,大力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三)健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整合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信息资源,扩大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涵盖范围,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征信系统。

第九条 继续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各银行配合,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活动,积极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依法保护金融安全,共同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条 促进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新的管理理念、金融产品和人才,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要科学制定和完善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内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考核一次,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绩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遵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包括总量指标(60分)、结构指标(30分)、其它指标(10分),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一)总量指标(60分,加分上不封顶)

包括贷款发放总量、存贷比、贷款增长率。

1.贷款发放总量(基础分30分,加分上不封顶)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计分标准:

(1)基础分(30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3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最低为零分。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

(2)加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加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1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指辖内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各项贷款余额与新增各项存款余额的比值。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上年末存贷比)×100×1

3.贷款增长率(最高1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8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100×0.2

(二)结构指标(30分)

包含重点项目贷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

1.重点项目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余额之和。

重点项目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15

2.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指除对公贷款、重点项目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计分标准:

以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非公有制经济与“三农”贷款余额之和。

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100%×15

3.既属于重点项目贷款、又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的项目,按市场份额高的一项计分。

(三)其它指标(10分)

含银政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合作(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分为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

①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的,计1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1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④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2分。

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③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金融服务(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制发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由于不参加存贷比指标考核,故总考核分为:实际考核分×1.25。

三、考核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商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次年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加上银政合作、金融服务考核分,确定考评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彰奖励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按二等奖奖励。

(三)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给予一次性奖补,并纳入下一年考核范围。

(四)奖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它事项

(一)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二)凡年内发生违法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企业与辖内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经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特制定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组成成员: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金融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含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级国有全资公司,市级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

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召集人可委托市人民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或金融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

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约请有关单位、重点项目、企业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轮流承办。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系部门,并明确联系人。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主要职责: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分析研究,促进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市人民政府全面、及时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全市金融业运行情况;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提交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并提供给辖内重点企业。

(四)研究解决金融业、金融机构发展和企业投融资的重大问题。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发展趋势,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预案。

(五)督促跟踪分析检查市人民政府与驻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贷款协议落实情况。

(六)交流监管和服务工作经验,促进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七)着力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协调、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清收、化解、处置不良资产,创建诉讼追收清讨、依法强制执行的良好法制环境,积极打造信用遵义、诚信遵义。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联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全市金融发展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

(三)负责金融监管、服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发展举措、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地方需要解决的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和“三农”投融资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通报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农”投融资需求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纪要》落实情况;部分参会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走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对策措施。

(三)遵义银监分局通报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对策措施。

(四)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行业管理和服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研究提出遵义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工作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六)企业或行业协会通报投融资需求情况。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增加会议议题,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确定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材料;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每次联席会议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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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2007〕38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根据我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关于成立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湘教通〔2007〕223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湖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如下章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等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人。
  二、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15个学科小组。各学科小组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5-9人。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学科专家必须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高中新课程实验等基本条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如因故缺额,可按相应程序替补。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一)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并提交相关政策建议;(二)组织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三)研制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承担质量评价任务;
  (四)指导各学科专家小组的工作;(五)参加新课程教师培训;(六)完成省教育厅交办的相关工作。五、各学科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学科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和指导教师提高课程研究、开发和实施的能力;
  (二)监控本学科课程的实施情况,搜集、总结和推广课程实施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参加湖南省课改网站等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适时提供咨询;
  (四)参与组织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五)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科小组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务研究和指导。学科专家小组的活动由组长召集。
  七、从事教学业务指导时必须严格按照课改理念、课程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不得以个 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指导标准。
  八、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科小组的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承担;对专家所付出的劳动,由省教育厅适当给予报酬。九、建立指导工作考核机制。一年一考核。对在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教育厅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指导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家资格。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章 村镇建房用地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合理安排村镇建房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合理利用土地,是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城市建设要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一切建设单位都要珍惜每寸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
荒地、劣地、坡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四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层数。
第五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借征地索要财物。征地单位不得支付超标准的款、物。
第六条 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集体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七条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保护;大中城市蔬菜保护区的土地,要严加控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征地手续。调拨国有土地、收回农民长期耕种的征而未用土地,也按照这个程序办理。
统一征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三亩(不含菜地)、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征用菜地五亩、耕地十亩、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和郊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以上审批限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六、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应抄送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建设用地内的青苗不得铲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铲毁时,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的堆料场、运输便道等临时用地,应在征地范围内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审批权限办理。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搞永久性建筑。期满时,应将土地平整,退还给村民耕种。
高压输电线、通讯线杆基和埋设测量标志需要征地,架线、埋设测量标志,进行地质勘探等临时用地,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征用城镇郊区的菜地、经济收益高的耕地,按其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按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草地、柴山等,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副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该耕地上的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秆等)。
二、征用城市郊区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地,除按照规定补偿外,还应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每亩三千元至五千元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凡已下种的,按当季产量的一半计算;已出苗正在生长的,按当季产量计算。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或迁建。
五、坟墓迁葬费。被征用土地上三年以内的坟墓,每座付给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年以上的坟墓,每座付给三十元至五十元,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深埋或代迁。
六、征用无收益的土地和城镇居民宅基地不予补偿。
七、建设单位征而长期未用的土地,交给农民耕种(有退耕手续)的,经批准收回时,不付补偿费,只付安置补助费。今后建设单位已征而未用的土地,超过两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收回,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调拨给其他建设单位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借给农民耕种的
,收回时不再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水利工程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又在设计范围规定以内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土地。其他单位不得占用或耕种。
八、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影响种植料数的产值计算。
第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单位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每人平均耕地多少而定。征地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两亩以上的,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三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至二亩(含二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至五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半亩至一亩(
含一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五至七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三分至半亩(含半亩),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六至八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四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征地后,征地协议始能生效,用地单位方可支付各项费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属个人所有房屋、树木、青苗等费用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私分、挪用,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克扣、占用。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后,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所在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土地和征购任务,个别数量大,县级调整确有困难的,由地区(市)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安置的主要途径:发展农业生产,兴办集体和个人工副业、商业、服务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
第十七条 村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村、并村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将原有农业户口部分或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定点后,新迁入的农户,一律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
对转户的农民,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凡来本省投资的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征用的土地,或者利用原有场地,都应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办理。
中外合营企业的用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转让使用权。
对外省、市、自治区来本省投资的企业或联合经营单位的用地,也应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地需要拆迁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可以按照城镇、村的统一规划,进行重建。对城镇拆迁安置的单位,按照拆多少、建多少的原则予以补偿。对个人(户),按照当地居住平均水平,参照原来居住状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章 村镇建房用地
第二十条 村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制订,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镇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村镇规划,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镇内个人建房和村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占用耕地五亩(不含菜地)、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菜地五亩以下、耕地五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报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补偿费标准:
乡(镇)企业单位占用耕地,每亩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占用菜地、园地,每亩按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
乡(镇)事业单位占用耕地,每亩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被占用土地内的附着物,按实际损失情况补偿。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占用耕地后,农业税应予减免。征购任务在乡(镇)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四条 村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的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城市郊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川地、塬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四分。
第二十六条 家属在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干部,建房用地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多占乱占土地,不得城乡两地建房。
城镇职工、居民要求自费建房的,由城建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房。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重要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上述两个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监督执行。经济制裁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依法提请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没收的财物,交县级财政部门。罚款,百分之三十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百分之七十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单位或集体的罚款,每亩最低为一千元,最高为一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低为三十元,最高为本人六个月的
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多种经营的专业户、重点户、个体工商业户和经济联合体需要的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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