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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03:08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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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的有关精神,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及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范围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扩大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我部行政事业单位的治理范围与2009年要求一致(见《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财[2009]233号)。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范围包括: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部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将作为我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推进,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之间互相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二)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等。

(三)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收入设立的“小金库”,包括: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缴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包括: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虚列研究与开发费用、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包括:

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一)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因部属行政事业单位于2009年完成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2010年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2009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回头看”,并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1、开展“回头看”工作(截至6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五查五看”的要求,积极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回头看”工作结束后,要按时完成“回头看”工作总结并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项工作已完成)。

2、对“零申报”、“零问题”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截至8月底)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我部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检查“零问题”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确属管理严格规范、没有“小金库”的,要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而出现“零申报”、“零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3、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全年)

各单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从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管理、强化监督、预防腐败等方面入手,研究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部属各单位应于9月15日前按要求将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总结报部。

同时,开展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课题研究工作及征文活动。课题研究成果将在部内适当范围内宣传推广,并拟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征文活动于2010年7月初至8月底进行。除以单位名义投稿外,鼓励以个人名义投稿,

稿件主题与“小金库”治理工作相关即可。对优秀文章,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

4、建立“小金库”治理季报信息机制(全年)

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财简函[2010]90号)要求,配合做好“小金库”治理季报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及时向部报送“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统计表。

(二)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截至7月底)

各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我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

2、自查自纠(截至9月底)

(1)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截至9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事业单位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负管理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并认真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2),于9月25日前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

(2)内部检查(9月)

为保证自查效果、加强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部分社会团体、进行内部检查,力争把有关问题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前解决。部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所管理的国有企业进行内部检查。

内部检查的主要对象:(1)社会团体重点检查对象。行业性社会团体;有政府资助或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别是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本单位自查自纠“零申报”的社会团体。(2)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对象。承担部委托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3、接受中央重点检查(10月至11月底)

中央 “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确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

4、整改落实(截至12月底)

各单位应对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处理到位。针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整改落实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部属事业单位要对全年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部。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并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2010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了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为成员单位。

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经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增加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决议(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我部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仍在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其中由部负责社会团体的专项治理工作,由部属事业单位负责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按照各地区对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形成的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书面报告、报表按规定报各地区“小金库”专项治理机构的同时,抄报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部属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工作。2010年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尤其是有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责的事业单位,应承担起本次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明确责任人,配备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3、统筹兼顾,综合治理

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点,在总结2009年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全面、深入剖析问题的根源,从行政管理、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研究、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针对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部管各社会团体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夯实社会团体财务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业性强,其“小金库”表现形式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同,因此部属事业单位在组织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时,应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我部在治理“小金库”的过程中,继续落实专项治理举报制度,请各单位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完善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制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落实。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依法依纪从严查处。部举报邮箱、举报电话等信息长期有效。

举报邮箱:zhilixjk@miit.gov.cn

举报电话:010-66017880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编: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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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济南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性支出、前期开发整理等成本后的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审计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含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和高新开发区)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 资金分配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分配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 资金拨付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根据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按照资金收支情况和项目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分成部分是否根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入库情况做到即收即返;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和拨付的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将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审计:
  (一)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贪污、私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资金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通过虚假报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骗取资金问题;
  (三)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四)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字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复计算等问题;
  (五)破产、改制企业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项目管理方面的审计:
  (一)项目申请立项前,是否根据开发规划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了广泛、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预算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否建立了项目库,推荐项目是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用;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审计:
  (一)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情况;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是否按权限规定报批;
  (三)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是否通过政府采购;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施工合同;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报送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是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和施工合同等,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如期发挥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审计:
  (一)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要求,核算土地出让净收益,定期编制土地出让净收益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单位、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要求,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定期编制资金收支结存明细表和使用说明。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核算、使用单位和部门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真实、齐全、完整。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收支是否实行县(区)级报账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所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增、虚减土地出让净收益或者土地出让净收益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收支种类;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规对企业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4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中方通过文化部,秘方通过外交部,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同意缔结本协定。其全部条文的实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在可能范围内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艺术团、组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可能并在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各级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进修生;
  三、促进两国高等教育部或代表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并为此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邀请对方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六、缔约一方国家机构承认另一方高等院校根据本国有关法律授予的学位和称号以及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
  七、通过代表机构推动互派大学教学及研究人员根据各国内部规定从事教学和进修。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本国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艺术作品,并通过有关单位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双方对等地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经事先达成协议后,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并鼓励双方相应的电影机构进行商业性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经事先达成协议后,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代表团、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为双方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交换有关它们所保存和研究的文化遗产、历史、艺术的图片及文字资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条 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规章为缔约另一方用于举办文化艺术展览的文化艺术品的临时入境和出境提供方便。
  缔约一方保证在上述物品在其境内停留期间给予保护并归还缔约另一方。

  第九条 当缔约一方的文化财产被非法携出境外并进入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时,缔约另一方承诺在归还上述物品方面给予合作。

  第十条 如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提议派遣或接待代表或代表团商谈本协定的有关项目和签订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文化教育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在利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  迈           阿扬·瓦格纳·蒂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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