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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0:46:14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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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袁 周


二○一○年四月七日





贵阳市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区未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经营;制止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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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鉴定结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量,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贸合作,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时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价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
经贸、财政、科技、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商检机构做好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中外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中订明有关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条款。
第五条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应当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并参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章 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具有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
(二)具有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部门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商检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直接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其他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其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江苏商检局)初审,报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江苏商检局应当将取得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名单通报各有关部门和验资机构。
第九条 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商检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鉴定机构可以聘请专家为兼职鉴定人员,兼职鉴定人员参与相关专业的鉴定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有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能力的机构办理特定项目的价值鉴定业务。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商检部门和本省商检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依法开展鉴定工作,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项目;
(四)对价值鉴定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按照规定负责保密;
(五)与价值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刁难、勒索被鉴定财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
各级商检机构应当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 鉴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外商以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作价出资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为价值鉴定申请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价值鉴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办理价值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供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设备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与申请人应当签订价值鉴定协议,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
包含第一款所述内容的价值鉴定申请单可以视为价值鉴定协议。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受理价值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选择合理的鉴定方法,对其价值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时,应当运用商检机构已经取得的检验数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价值鉴定方法包括:
(一)市场法;
(二)成本法;
(三)收益法;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参照与被鉴定财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现行市价,鉴定出被鉴定财产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累计折旧额,并考虑其生产能力的变化和成新率等因素,确定其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被鉴定财产的现实状况和使用年限,并考虑其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其成新率,得出
其重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价值鉴定的,应当根据被鉴定财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被鉴定财产的现值。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开展价值鉴定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进行价值鉴定的,鉴定期限可以在价值鉴定协议中商定。

第四章 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应当包括鉴定目的、内容、依据、方法、结论等主要内容,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二十七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必须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可以作为判决、裁定、索赔、理赔、信贷以及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价值鉴定结论与原作价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商检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当事人根据鉴定结论采取调整投资比例、补足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协议等补救或者补偿措施。
第三十条 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值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
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价值鉴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在新的限期内提出鉴定申请;逾期仍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商检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可以处以应鉴定财产价值1%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骗取、伪造、变造价值鉴定证书的,其价值鉴定证书无效,商检机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定收费和刁难、勒索申请人或者其他财产关系人以及无正当理由延误出证的,由江苏商检局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以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国家商检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无正当理由延误出证,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江苏商检局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所收鉴定费一至三倍的罚款,追究鉴定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提请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取消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未取得价值鉴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当事人验资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其中方以及补偿贸易的中方委托外方或者第三方从境外购进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的价值鉴定,适用本条例。委托方为申请义务人。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企业或者从事补偿贸易活动时,其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的价值鉴定,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资企业时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财产,根据需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价值鉴定。
第四十三条 与外商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有关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鉴定,国家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进行。
第四十四条 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时利用商检机构已取得的检验数据和资料的,以及鉴定结论与原作价基本一致的,应当减收鉴定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4日
戒毒矫治原理的再研究——“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

张忠海


一、“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提出的时代背景
  毒品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据1998年公布的数据,全世界吸毒人数达2.182亿,占全球总人口3.78%。每年吞噬着数万人的生命! 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毒品在我国卷土重来、死灰复燃以后,短短十多年时间,毒祸已迅速蔓延到全国1600多个县市,由贩毒、吸毒诱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和各种恶性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着国家和地区的治安秩序,已构成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2003年底仅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以上。更为可怕的是,吸毒者一旦成瘾,要想彻底戒除就非常困难,全世界公认的“复吸率”竟高达90%,甚至95%以上。【1】
  面对严峻的态势,禁毒工作刻不容缓,我国政府提出了: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控制非法供应和防止滥用并重,禁止和打击一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禁毒工作的方针。戒毒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社会各界专家对戒毒模式提出了很多的理论和方法,如“杨氏1+1戒毒法”、针炙疗法、“福康片”和“益安口服液”等等。江苏省劳教系统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精神和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了“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模式,重点从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对戒毒劳教人员进行矫治【2】。从劳教戒毒工作的要求来说,我们急需要一些有关劳教戒毒模式的理论支撑,以及戒毒手段上的创新。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是从人脑信息加工处理的角度研究吸毒者“心瘾”原理及矫治方法,它不同与许多专家从医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吸毒者“心瘾”问题,这是戒毒矫治领域的 “歌德巴赫猜想”,也是戒毒工作的一次理论创新,对指导劳教戒毒工作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对推进劳教戒毒矫治工作的影响深远,将使劳教戒毒矫治工作科学化上了一个台阶。
二、“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社会价值
  在劳教戒毒矫治工作中,“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系统设计不完善,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各试点单位工作都是在学习中探索,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手册;二是系统实践运行周期长,从劳教人员进入劳教所算起,一个劳教人员戒毒矫治流程的所内运作时间需要2至3年,所外运作时间需要3至5年;三是参与戒毒矫治流程的劳教人员的人数还很少,三个试点劳教所的劳教人员人数仅占总人数的5%-10%;四是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的时间很有限,试点大队虽规定严格实行“六三”制,即每天组织劳教人员6小时劳动锻炼、3小时教育矫治活动,劳动生产不下达经济指标,但实践中许多因素很难保证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大队就能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五是民警的警力和矫治水平都有限,试点大队的警力要求按不低于劳教人数的15%配备,这相当于一名教授带六名研究生,试点阶段还可能,推广阶段是做不到的。
针对“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试点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以“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为理论依据,开发《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软件,运用心理脱敏原理强化训练劳教人员抑制心瘾渴求能力,提高劳教人员抗复吸能力,使“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取得更好的矫治效果。这样不仅可以克服系统实践运行周期长,参与戒毒矫治流程的劳教人员的人数少,劳教人员进入戒毒矫治流程状态的时间很有限,民警的警力有限等问题,同时还可以让进入戒毒流程劳教人员和参与流程管理的民警尽快地熟悉“三期一延伸”的戒毒流程模式的内容和要求,对戒毒矫治民警起到培训的作用。
三、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框架构思
(一)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理论依据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是根据贝克(Beck)认知治疗(Cognitive therapy)理论而产生的,认知治疗的基础理论来自于信息加工之理论模式,认为人们的行为、感情是由对事物的认知所影响和决定。例如,如果人们认为环境中有危险,他们便会感到紧张并想逃避。人们的认知建立在自己以往经验的态度和假设基础之上。认知治疗指出,心理障碍的产生并不是激发事件或有良刺激的直接后果,而是通过了认知加工,在歪曲或错误的思维影响下促成的。歪曲和错误的思维包括主观臆测,在缺乏事实或根据时的推断;过分夸大某一事情的意义;牵连个人,倾向将与己无关事联系到自己身上;走极端认为凡事只有好和坏,不好即坏,不白即黑。错误思想常以“自动思维”的形式出现,即这些错误思想常是不知不觉地、习惯地进行,因而不易被认识到,不同的心理障碍有不同内容的认知歪曲,吸毒劳教人员大多面对问题,只强调不利因素,而忽视有利因素。对自己,对现实和将来都持消极态度,抱有偏见,认为自己是失败者,对事事都不如意,认为将来毫无希望。他们在认知加工过程中存在歪曲的思维工序,产生错误思维定式,因此认知治疗重点在于矫正患者的思维歪曲。认知治疗的基本方法步骤可分为:①帮助患者认识思维活动与情感行为之间的联系;②帮助患者认请消极歪曲或错误的思维,检验支持和不支持自动思维的证据③帮助改变歪曲的或错误的思维方式和内容,发展更适应现实的思维方式和内容。
(二)“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基本内容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这一设想是以人工智能电脑构架和程序运行方式(人脑反效仿模型)为参照对象。我们假设人的大脑工作机理,等同(反效仿)于电脑工作机理,大脑的计算处理能力,等同于电脑CPU的计算处理能力;大脑的长时记忆存取(包括信息容量),等同于电脑的硬盘存取(硬盘的容量);大脑的短时记忆和瞬时记忆存取, 等同于电脑的内存的容量。人的动机和意志就是一道电脑程序,行为过程是程序运行的过程,行为的表现结果是程序运行的结果。吸毒人员的“心瘾”,即吸毒人员反复寻觅摄取毒品行为,就假设为一道目标明确指向摄取毒品行为、反馈机制为明显正向强化、循环次数为无数次,运行结果到“死机”为止的“电脑病毒程序”。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对吸毒行为的理解分为几个过程(原理如下图):
(1)原始发生行为。吸毒人员初次吸毒前对毒品知识毫无了解,没有建立预防控制系统,面对毒品的诱惑力,吸毒人员初次吸毒前对毒品的诱惑力为零(A=0),在偶然突发事件中,由于自身认知水平低,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对毒品毫无防范意识,经过不住引诱和好奇,产生了第一次吸毒行为(即原始发生行为)。
(2)初次体验与评价。在回味原发行为,初次体验与评价时,如果缺乏应急控制防预设定程序,在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并不大的情况下,就可能作出下一次要再尝试的判断,即需求量子起动产生(N=1);同时如果有一套有效应急控制防预设定程序,即便在有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的情况下,此时的自控力还能抵挡诱惑力,即自控力大于诱惑力(Kz>Y)(诱惑力是包含渴求积累量和需求量子的函数,Y=f(A)+f(N+1)),还有可能作出下一次决不要再尝试的判断,即需求量子没有起动(N=0),摄毒行动终止。
(3)需要和动机产生。在需求量子的激励下,就会设定再次摄毒行为预想的需要目标,这一需要就是下一步行动的动机,动机产生动力,吸毒人员就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行为障碍等客观条件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同时需要可能因突发事件发生变化,目标可能会发生转移,摄毒行动终止,但原摄毒行动的需求量子没有变化(N=N)。
(4)“前台程序”的运行。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即:1、毒品有源2、取货有路3、经济有钱4、人身自由等等,情境向实现的方向发展(即“前台程序”), 再次摄毒行为目标得以实现,需要得到满足(生理欣快,心理舒畅),心瘾渴求积累量降到零(A=0),诱惑力释放(Y=0),摄毒行动终止;同时在客观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即:①禁种禁制、②禁售、③无钱、④关押等等,心瘾渴求量虽未降到零,需求量子也没消除,因外界客观条件限制,他控力Kt>诱惑力Y,摄毒行动终止。
(5)“前台程序”下的再次体验与评价。在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认知链式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需求记忆被强化,需求量子产生一级增量(N=N+1),渴求积累量A=A+B(N+1)、自控力Kz=-f(A)+f(N+1)、诱惑力Y=f(A)+f(N+1)都实现一次运算,当自控力Kz诱惑力Y,使摄毒行动终止。
(5)需求满足。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替代的方法,如“美沙酮”等替代疗法,让其再次摄毒行为目标得以实现,需要得到满足(生理欣快,心理舒畅),或不产生戒断反映,心瘾渴求积累量降到零(A=0),诱惑力释放(Y=0),摄毒行动终止;
(6)需求记忆消失。在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认知链式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通过类似“脑手术”的方法将需求记忆直接归零(N=0 A=0),摄毒行动也会终止。
(7)控制“后台程序”运行。通过对主观能动性的控制,如控制①自动思维、②情境回忆、③实现联想、④自由幻梦等前意识和潜意识活动,进而控制后台程序运行数次,即减少N指数,此时吸毒者心瘾渴求量虽未降到零,需求量子也没消除,但因对主观能动性活动的限制,减低了诱惑力的升量,降低了对毒品渴求的愿望。通过对再次体验与评价 (生理反应,心理反应)中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记忆程式因子的调整,如A=A+B(N)中的正B(N)转向负B(N);Y=f(A)+f(N)中的正f(A)和正f(N)转向负 f(A)和负f(N);Kz=-f(A)+f(N)中的 负f(A)和正f(N)转向 f(A)转向和负f(N),简单地说就是改变目标指向、解除正反馈机制,提高自控力Kz,降低诱惑力Y,当自控力Kz>诱惑力Y时,摄毒行动就能自我终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控制住了“心瘾”。
(四)“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环境
通过劳教戒毒场所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等诸多环境的横向比较研究,我们认为能够实现“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最好环境是劳教戒毒场所。
(1)有条件抑制“前台程序”运行。劳教戒毒场所通过对吸毒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能够抑制“前台程序”运行。这是家庭戒毒、社区戒毒、医疗戒毒等自愿戒毒环境无法实现的。
2)有能力控制“后台程序”。劳教戒毒场所通过对场所软件硬件的建设,以及对吸毒劳教工作的探索,已经有足够的能力运行并控制“后台程序”,这是家庭戒毒、社区戒毒、医疗戒毒环境无法实现的。
(3)有时间运行 “后台程序”。劳教戒毒场所的吸毒劳教人员劳教期是12到36月,有足够的时间运行并控制“后台程序”,这是强制戒毒(期限3个月)环境无法实现的。
(五)“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手段
“后台程序”戒毒模型假设的实现手段方法有许多种,《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是我们联想到青少年网络成瘾行为机理而设想的一种重要手段。《劳教戒毒矫治康复训练系统》集知识学习、强化训练、心理测试和场景测评于一体软件。以游戏的形式设置一到十关,让矫治对象在游戏中学习并强化戒毒康复知识。首先对矫治对象进行精神征状、人格、行为类型和阿片类药物依赖(毒瘾)性等方面的心理测试,判断其精神状态、人格、行为倾向性和毒瘾等方面因素,然后让其进入训练营,将心理健康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戒毒矫治康复知识方面的训练和学习按难易程度分成十个部分,学习内容可设计成动画FLASH、视频VIDEO和游戏GAME等形式,打通关设计多种知识的考核和高危情境测评,采用积分制,让矫治对象在训练中得到正确的肯定,同时建立动机与行为相关的需求记忆的正确认知链式,长期的科学训练使正确认知程序进入潜意识,有效地控制“后台程序”心瘾的自动运行。设想积分为1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6 个月以上,积分为3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12 个月以上,积分为5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为36 个月以上,照此推算积分为100万分者,出所复吸期可能为120个月以上。这样也可能使吸毒者产生“游戏瘾”、“网瘾”,即便是产生“游戏瘾”、“网瘾”,但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总比“毒瘾”好。(作者单位:江苏省女子劳教所 此文于2007年11月获首届江、浙、沪禁毒工作论坛三等奖)


注释:
1、高叙法《吸毒成瘾是脑疾病》,心理咨询网站,2005年5月。
2、葛大德,《江苏省劳教局戒毒矫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劳教局,2005;
参考文献:
1、赵敏,《康复和生活技能训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1998年;
2、汪向东主编,《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增订版》,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年12月;
3、赵敏,郝伟,杨德森等,《海洛因依赖者复吸相关因素的前瞻性研究》,中国临床心理卫生杂志,2001年第2期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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