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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交接责任和事故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2:49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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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交接责任和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部


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交接责任和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1.交通部直属企业轮船港口客运站;
  2.地方企业轮船航行于直属港口与地方港口之间时,原则上亦适用本办法,但港、航双方可以协商制订补充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概按《交通部直属企业轮船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办理。

(二)承  运 

  第三条 客运站接受承运行李和包裹时,应当首先检查是否符合托运行李、包裹的范围;其次检查行李、包裹的包装和标志,如果包装不固,标志不清,应请托运人改善,否则不予承运。
  第四条 客运接受承运旅客行李包裹时,必须认真填写行李票(附表一),包裹票附表二)和标签(附表三),内容必须完整正确,字迹清楚,不乱用非正规的简化字,并按《交通部直属企业轮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规定正确衡量行李、包裹的重量和体积。
  对于已写好的行李、包裹票,有需要补充或更改时,应在补充或更改处加盖经办人员章。由于船舶停航、退装或漏运等原因,须改变船舶运送时,客运站应在原行李、包裹票甲、乙、丙三联记事栏内注明实际装运的船名、航次和日期。
  第五条 承运的行李必须随当航次轮船与旅客同船运送(预托的行李可以提前航次运送),包裹应当根据填送的托运单,在指定的日期内运送。

(三)装  船

  第六条 客运站装船时,必须将所装行李包裹的行李票、包裹票连同交接清单(附表四)交给船舶,作为港船之间的交接凭证。港船双方应指定专人,凭交接清单上的标签号码核对交接。
  第七条 装船时,船舶要认真监督,制止包装破损或标签不清的行李包裹装船和违章作业。
  第八条 每次承运的行李不许退装。承运的包裹如因特殊原因必须退装时,客运站应及时更正有关票据。

(四)运  输

  第九条 船舶在开航前,应当检查票货是否相符,并与客运站办清有关交接签证手续。
  第十条 有航行中,船舶必须定时检查行李、包裹舱的安全情况。对装在甲板通道的物品,要捆扎牢固,遮盖严密,保证不发生残损。对于下列包裹船舶应给予特殊保管:
  1.精密仪器;
  2.涉外物资(指进出口展览品、国际往来礼品及其他涉外物品);
  3.贵重物品,珍贵历史文物及尖端保密产品。
  第十一条 在中途港起卸时,要认真点交,防止错卸。

(五)卸  船

  第十二条 船舶到港后,应及时将有关票据交给客运站,并详细介绍有关注意事项。船、港双方应指定专人,凭交接清单上的标签号码核对交接。
  第十三条 客运站在卸船边程中,必须按全操作,对第十条所列的物品,应当特别注意起卸和保管。
  第十四条 客运站卸船时,发现物品残损、包装破裂、标签不清、票货不符时,应会同船舶编制事故记录(附表五)。卸船完毕后,船、港必须随即办理交接签证手续。
  在卸船时,发现有溢余的行李、包裹时,客运站除会同船舶编制事故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起运港客运站,提出处理意见,不准以多补少。

(六)交  付

  第十五条 客运站交付行李、包裹时,应当面交接清楚。每张标据限一次提清。交付时,如发现标签脱落或模糊不清时,要特别注意检查有关凭证,经确认后,再行交付。
  第十六条 对于补运的行李、包裹交付后,客运站应当随即在原有行李、包裹票上批注清楚。

(七)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行李、包裹交接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1.处接受承运起至装船时,船、港交接完毕为止,由起运港客运站负责;
  2.自起运港船、港交接后,至到达港船港交接完毕为止,由船舶负责;
  3.自到达港船、港交接后,至交付旅客时为止,由到达港客运站负责。
  第十八条 在各个交接过程中,如发现数量差错或残破污损,均应由客运站正确编制事故记录,经船舶补充签证后,作为确定责任的证明。否则按照责任范围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差错的数量或残损的程度,超过原编事故记录时,超过部分按照责任范围各自负责。如少于原编事故记录时,则应按实际差错数量或残损程度由责任方负责。

(八)事故范围及记录的编制

  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运输事故,按其发生情况分为下列四类:
  1.灭失;
  2.短少(包括件数短少及重量短少);
  3.损坏(包括湿损、破损、污损、折损等);
  4.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编制事故记录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交接或提取行李、包裹的当时编制,事后任何一方不得再行要求补编;
  2.记录内各栏必须逐项填写清楚,如有更正时,必须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当场在更正处盖章,事后不得要求补正;
  3.一张行李或包裹票上有数种品名时,应按品名分别记明其灭失或破损情况。

(九)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对于船舶造成的短缺残损的行李、包裹事故,应在发现时起向船舶提出处理要求。船舶接到要求后,最迟应在本船第二个往返航次重新到达时提出答复(如本船调离或者暂时停止航行,最迟应在10天内提出答复)。如逾期不答复,亦未作任何声明,客运站可以对外进行赔偿,赔偿款额由船舶所属航运局负担。
  第二十三条 属于客运站责任的行李包裹事故,应立即赔偿结案。
  第二十四条 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案件,除在起运前即告灭失的以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到达港客运站负责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处理站从接到“行李、包裹赔偿要求书”(附表六)之日起,应根据有关的事故记录,经详细审核分析后,在30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 
  1.确定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八),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确定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八),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赔偿要求人提出赔偿的时效为180天,过期即不能再要求赔偿。时效的起算日期规定,自客运站发出行李、包裹事故通知的次日起算。
  上述赔偿的要求时效,从赔偿要求人向处理站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中止,如处理站对赔偿要求的全部或一部予以拒绝,赔偿的要求时效自发出拒绝赔偿通知的次日起延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处理站和责任单位清算赔款应当一案一结。
  第二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于每一事故案件,应当层层落实,追究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情节对责任者给予适当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教育干部,加强责任。

(十)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案卷的保存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直属海港客运站应当于每月终了后10天内,填制“轮船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统计月报”(附表九),并附以简要的文字分析,报交通部水运总局和主管航(海)运局各一份。
  长江航运局应于每月终了后20天内,根据所属各港报来的行李、包裹事故统计月报,加以综合分析,填制本航区的综合月报(格式同附表九),附以简要的文字分析,报交通部水运总局一份。
  第三十条 有关行李包裹事故的赔偿文件,应当立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注:附表
  一、**港客运站行李票(略)
  二、**港客运站包裹票(略) 
  三、**港客运站行李标签、包裹标签(略)
  四、**港客运站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记录(略)
  五、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要求书(略)
  六、**港客运站行李、包裹交接清单(略)
  七、拒绝赔偿通知书(略)
  八、承认赔偿通知书(略)
  九、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赔偿月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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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

(2003年9月8日)

教财〔2003〕6号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是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劳动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农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为农服务能力的有效载体,是帮助改善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主要任务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要确立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为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观念和劳动技能,增强学生服务农村群众、服务农村社会的责任感;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积极开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劳动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劳动实践场所为农服务功能,大力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服务。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要按照深化农村教育改革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努力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等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场所。

  二、采取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地解决好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场所建设问题。确需提供用地的,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特别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改变农用地用途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保证不改变耕地用途,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学校要管好、用好勤工俭学场所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地在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各种资源,各级各类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要为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提供方便。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培养学生劳动技能,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改善学生生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因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收益增加而减少学校正常教育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建设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进行试验和推广,培养更多的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领导和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本着积极扶持、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解决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与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予以落实。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考核、表彰等制度,重视劳动实践场所队伍建设,对因工作需要到劳动实践场所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教师的同等待遇。严禁向教师和学生摊派创收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办好已有的劳动实践场所。要结合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加强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增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为农服务的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发展工作。

  农村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教师到劳动实践场所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劳动实践场所管理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劳动实践场所建设队伍的综合素质;要根据课程改革需要,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劳动实践场所参加活动,不得随意增减劳动实践时间。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实践场所管理。

  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要保证安全。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践活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指导。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1990年7月5日 甘政办发〔1990〕84号)




  第一条 为了促使大中型灌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进节水灌溉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审定,是对灌区晋级活动及成果进行的综合评价,以真实反映大中型灌区晋级成果为目的,以划分灌区标准为依据,通过对灌区晋级指标的考核,确认灌区等级工作。因此,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数据准确,考核求实,定级公正。


  第三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必须依据省水利厅《甘肃省大中型灌区划等晋级规划意见》(甘水办字〔1988〕第35号)规定的自流灌区六项、提水灌区八项技术经济指标,其综合指标的总分值和确保指标的分值,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条 大中型灌区晋级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三月份开始初评,六月份审定公布上年度的晋级灌区名单,并发给等级证书,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申报晋级必须有灌区晋级规划和完整的各项指标数据(其产量指标应有乡级政府的证明)。数据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申报晋级要在八项技术经济指标测算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有关指标进行复核,写出自检自查总结报告和申请晋级报告,并填写《甘肃省大中型灌区晋级申报表》。


  第七条 申请晋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晋级措施实施情况;
  (二)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报告附件(包括各项指标测定原始资料,财务决算表,油、电及物资消耗表,经济效益分析表)。


  第八条 晋级申请报告、晋级申报表和自检自查总结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于三月份上报地(州、市)水利(水电)处(局) 进行考核初评。


  第九条 地(州、市)水利(水电)处(局)成立灌区晋级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灌区晋级的考核和初评工作。


  第十条 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要组织考核组,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实地考核(现场检查)和测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指标是否达到晋级标准;
  (二)提供的依据、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三)各种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四)各项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考核要听取申请单位的申请晋级工作汇报,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综合有关资料,写出灌区考核工作总结,并在申报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一并提交地区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在听取考核组的考核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提出认定灌区等级的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申请单位原始报告及资料一起,上报省水利厅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不准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第十四条 省水利管理局负责对地(州、市)评审委员会或小组提出的灌区晋级意见和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复查,必要时要到重点灌区进行现场检查核对,经复查无误后提交省水利厅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批准晋级的灌区,由省水利厅颁发等级证书和奖状。


  第十六条 凡晋升为三等灌区的,除正常奖金外,每年发给职工相当于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晋升为二等灌区的,每年发给相当于一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晋升为一等灌区的,每年发给相当于一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正常奖金加晋级奖金超过三个半月平均工资的,要按规定交纳奖金税。晋级奖金在保持晋升等级的时期内,每年都可享受。


  第十七条 晋级奖金要在灌区管理单位内部,按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档次,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奖金可高于一般职工1—2倍。


  第十八条 每年所发晋级奖励基金,列入灌区当年费用支出计划,并在收取的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中支付。


  第十九条 晋级灌区必须严格执行晋级标准,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除在一、二年内不得申报晋级外,已晋级的,取消其等级合格证,扣还已发的奖金、奖状,并追究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等级下降的灌区,除停发晋级奖金外,还要扣罚当年正常奖金的50%,扣罚单位领导或承包经营者的全部奖金。


  第二十一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地区级灌区标准和审定、奖励办法,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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