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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6:58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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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晋政第35号令 1992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减少交通事故,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机动车辆,是指个人或个体联户所有的,以及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车籍在本省的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和进入本省一个月以上的外省籍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必须参加当地的交通安全组织和活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拖拉机的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批准生产的定型产品。
  禁止将报废车辆或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车辆进行转让、买卖、承包、租赁。
  禁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七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后,车主应在七日内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所有权属个体的运输机动车辆,不得以社会单位名义注册登记。


  第八条 个体户承包、租赁机动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时,均应签订有保障交通安全和发生交通事故后负经济赔偿责任内容的合同。
  车主或承租人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持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预防性保养。自己具备保养条件的,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以自行保养。不具备保养条件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认定的保养修理厂进行定期保养。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按下列期限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客运车辆每季度检验一次;
  (二)货运车辆每六个月检验一次;
  (三)摩托车和自用汽车每年检验一次;
  (四)拖拉机检验应结合农时进行。
  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暂扣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待修复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还。


  第十一条 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车辆检测,保证检测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交易,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凭合格证明进入交易市场。
  准予交易的机动车辆,车主必须在交易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应向当地保险部门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个体客运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和客运站(场、点)经营。在城市街道停车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


  第十五条 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任务的学校(班),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发证制度,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不得发给驾驶证。


  第十六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不得迫使、唆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
  禁止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个体客运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及驾驶员和乘务员应作好乘客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的乘客,一律不准乘车。对车厢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转让、买卖、承包、租赁报废机动车辆或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吊销或吊扣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成交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报废车辆收交国家物资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违反培训规定,对学员只收费不培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可对该培训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的,吊扣二个月以下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可对车主或承租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保养修理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伪证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为不合格车辆提供合格证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检测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吊扣一个月以下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对责任者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二)拒不参加当地交通安全组织和交通安全活动;
  (三)不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和驾驶员有关手续的;
  (四)承包、承租车辆或聘用驾驶员未签订合同的;
  (五)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的。
  本条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驾驶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工作不负责任,或故意刁难,不按规定核发机动车牌照和驾驶证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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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当前,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小城镇的发展形势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
,小城镇布局不合理;有些地方存在不顾客观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盲目攀比、盲目扩张的倾向;多数小城镇基础设施不配套,影响城镇整体功能的发挥;小城镇自身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
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发展小城镇,可以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可以
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和结构调整,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对解决现阶段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发展小城镇,可以有效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扩大投资需求尤其是吸引民间投资,可以明显提高农民消费的商品化程度,扩大对住宅、农产品、耐用消费品和服务业的需
求。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国内需求不足和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状况,而且也为整个工业和服务业的长远发展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小城镇占有重要的地位。发展小城镇,可以吸纳众多的农村人口,降低农村人口盲目涌入大中城市的风险和成本,缓解现有大中城市的就业压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发展小城镇,是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农村人口进城定居,有利于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有利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当前,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发展小城镇必须坚持的指导原则
发展小城镇要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基本方针为指导,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小城镇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农民意愿,量力而行。要优先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城镇,防止不顾客观条件,一哄而起,遍地开花,搞低水平分散建设。不允许以小城镇建设为名,乱集资、乱摊派,
加重农民和企业负担。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小城镇的条件也各不相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特点和资源条件,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和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攀比。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创新,广泛开辟投融资渠道,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要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发展小城镇,不能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要利用小城镇连接城乡的区位优势,促进农村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推动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在搞好小城镇经济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以及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展小城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将一部分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功能健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
的小城市,使全国城镇化水平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三、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编制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现有基础较好的建制镇,搞好规划,逐步发展。在大城市周边地区,要按照产业和人口的合理分布,适当发展一批卫星城镇。在沿海发达地区,要适应经济发展较快
的要求,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更多地吸纳农村人口。在中西部地区,应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支持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比较明显的小城镇加快发展。要严格限制新建制镇的审批。
在小城镇的规划中,要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合理确定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既要坚持建设标准,又要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各方面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规划的调
整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小城镇建设要各具特色,切忌千篇一律,特别要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以及具有民族和地方特点的文化自然景观。
四、积极培育小城镇的经济基础
充满活力的经济是小城镇繁荣和发展的基础。要根据小城镇的特点,以市场的导向,以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要发挥小城镇功能和连接大中城市的区位优势,兴办各种服务行业,因地制宜地
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要充分利用风景名胜及人文景观,发展观光旅游业。
要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吸引乡镇企业进镇。要鼓励农村新办企业向镇区集中。要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
品批发等经营活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拓宽服务范围,到小城镇开展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搞好小城镇建设
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投资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鼓励
相邻的小城镇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提高投资效益。
金融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和支持小城镇建设。国有商业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贷款数额,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在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信贷业务。
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国家要在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重点支持小城镇镇区道路、供排水、环境整治、信息网络等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铺张
浪费,大搞楼堂馆所。
六、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要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采取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防止乱占耕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重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
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重点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七、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要高度重视进镇人口的就业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
八、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
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大力精减人员,把小城镇政府建成职能明确、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政府。镇政府要集中精力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性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避免包揽具体经济事务。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
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小城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要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不得向社会摊派。
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完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调动县(市)、镇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
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小城镇,要在协调县(市)、镇两级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小城镇的收支基数。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

九、搞好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在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中,要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依法行政。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特点,搞好小城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要大力提高镇区居民和进镇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有中国特角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农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逐步形成适应城镇要求的生活方式和生育观念,用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占领小城镇的思想文化阵地。
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的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充实到小城镇的领导岗位。加强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十、加强对发展小城镇工作的领导
发展小城镇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方要由地方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分级负责,扎实做好工作。
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发展小城镇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可选择一些基础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建制镇作为试点,做好服务工作。使这些小城镇在规划布局、体制创新、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为其他小城镇提供示范和经验。




200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队伍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以及新时期对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1.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新的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有新的要求,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有新的期待,但人民法院的队伍状况离党和国家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广大法院干警、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确保人民法院为国家和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强调其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坚持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推动法院建设、促进司法审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教育培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在培训中存在重业务、轻政治,重知识、轻能力的现象,培训相对缺乏针对性,基层法院和西部法院的培训相对薄弱,培训体制机制不够顺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各级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司法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法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法院队伍的健康成长服务。
  4.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积极改革创新、加强培训管理,努力构建大教育、大培训格局,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全面提高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司法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更好地服务人民,更好地化解矛盾,更好地促进和谐。
  5.新时期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坚持全员培训,突出重点;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坚持改革创新,科学管理。
  二、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培训
  6.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首位,作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在法院队伍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及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
  7.要把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作为当前法院思想政治培训的重点内容。要根据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在各类培训班中开设相关课程,保证这些内容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常讲常新,保证大家真学真信,真懂真用。
  8.要加大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培训力度,保证法院队伍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上公正、文明、廉洁司法,以良好的司法形象增强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
  9.要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各类培训班的必修课,将中央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法院干警,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意识,要求法院干警,尤其是广大党员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要重点抓好主要领导干部和新任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班中,思想政治培训内容所占比重不少于30%。
  10.要改进和创新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征文比赛、交流研讨、法官论坛、巡回宣讲等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思想引导,将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出成果、抓出实效。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编写《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作为思想政治培训的辅导教材。
  11.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广大法院干警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培训
  12.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司法能力培养对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培训放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切实增强法院干警辨法析理、定纷止争的本领,使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3.要重点抓好法院干警"五个能力"的培训:要加强认识和把握大局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要加强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能力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了解和理解,使他们熟练掌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规律,灵活运用调解和裁判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的培训,进一步加深法院干警对群众疾苦和公众意愿的体察和感受,确保司法审判关注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院干警对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和立法原意的理解水平,使他们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调判和执行,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能力的培训,使法院干警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
  14.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总结新时期法院干警司法能力培养的规律和特点,大力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让法院干警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要在继续抓好法官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四项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上派下挂、社会调查、学习考察等活动,鼓励法院干警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编写《法院干警司法能力建设读本》,作为司法能力培训的辅导教材。
  15.法院培训机构要切实转变培训理念,紧紧围绕"五个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要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及时进行新法律法规、新司法解释、法学前沿问题和其他相关知识培训,进一步拓宽法院干警的理论视野和知识领域;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灵活运用以案析理、庭审观摩演练、法律文书讲评等各种方式,努力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转变、从理论性培训向实践性培训转变、从灌输式培训向互动式培训转变,切实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
  16.要建立健全司法能力评估机制,切实加强对法院干警司法能力的评估,以评促学、以评促用。最高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法院干警司法能力评估标准,指导和督促全国法院干警司法能力评估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围绕司法能力评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此检查司法能力培训的效果,推动司法能力培训的深化。
  四、加大对基层和西部法院教育培训扶持力度
  17.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基层法院干警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致力于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落实到基层。国家法官学院、省级法院培训机构和中级人民法院均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基层法官培训,确保每五年对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干警轮训一遍。
  18.要继续对西部法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支援活动。要在政策和经费上对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给予倾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法官和西部中青年法官的培训,并尝试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建立双语人才培训基地。
  19.最高人民法院要经常派出讲师团,深入基层和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努力解决基层和西部地区培训经费短缺、师资不足、信息迟滞等实际问题,及时就最新立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巡回授课活动,加大对基层的智力扶持。
  20.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要继承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利用现有条件鼓励干警自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在法院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干警在工作中学习提高。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21.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治部门是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是教育培训实施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干警的各项政治、业务培训。审判、行政部门有培训需求的,要报政治部门统一规划,由培训机构统一落实。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2。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牵头抓总、加强督导、强化管理。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懂培训、懂管理、懂审判、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教育培训管理队伍。
  23.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培训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要积极探索开放式的办学模式,调动法院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法院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在法院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大培训格局。各培训机构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理念,改革办学方式方法,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品牌强校。
  24.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为法院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要重视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为法院培养国际型人才。与境外开展合作要注意把好政治关,注意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
  25.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对法院培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评估工作每五年开展一次。
  六、深入改革创新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手段
  26.要切实保证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努力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要加强各类培训班教学计划的调研工作,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把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成长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27.要做到组织调训、自主选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加大管理督促力度,继续做好干部调训工作;要根据法院干警的个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大力推广"菜单式"教学,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增加自主选学的比重;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法院干警通过自学提高素质。要逐步建立干警培训电子档案,实行培训积分制,努力提高培训效力。
  28.要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在坚持和完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分别采取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注重个体参与,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有效性。要加大课堂外实习锻炼力度,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实践能力。
  29.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和网络培训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优势,提高培训效率,减少工学矛盾,扩大培训受益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建设局域网络时,要考虑教育培训需求,建立教育培训专栏,为广大干警提供更广阔的学习平台。
  30.要采取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师资模式,继续坚持"法官教法官"的原则。要建立全国法院系统师资库,实现全国法院系统教师资源共享。加大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专职教师提供机会到审判岗位交流锻炼,符合条件的应当解决审判职称。对法院兼职教师可积极推行"轮岗制",以稳定队伍、保持活力。要对教师的教学情况做出评估,并将法官担任兼职教师的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担任兼职教师的优秀法官优先考虑评先与晋升。
  31.最高人民法院要成立全国法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统一制定全国性培训教材编写计划和方案,及时编写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科学实用的系列培训教材。培训教材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注重实务操作和指导,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征集优秀课件,建立优秀课件库,供各法院培训机构选用。
  七、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32.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法院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功在法院事业、利在干警成长的基础性工作,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33.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摆到法院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重要议题进党组,切实加强党组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根据中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精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院和本辖区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要建立教育培训"一把手"负责制。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要对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亲自过问、督办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
  34.要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把教育培训纳入法院评先评优考核体系,客观地对领导班子组织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干警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要健全培训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把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干警培训的考核评估情况要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促进培训和使用的有机结合。
  35.要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实现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各省级法院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的两级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确保《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经费标准的落实,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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