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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RAMID SELLING PROHIBITION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9:37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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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RAMID SELLING PROHIBITION ——附加英文版

Hong Kong


PYRAMID SELLING PROHIBITION
 (CHAPTER 355)
 Whole document:
  
  rohibit the promotion of pyramid selling schemes and to 
provide for
  ected matters.
  eptember 1980.]
 1. Short title.
  
  Ordinance may be cited as the Pyramid Selling Prohibition
Ordinance.
 2. Interpretation.
  
  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ds" includes all chattels personal and things in action;
  mote" means establish, advertise, manage or assist in the 
management
  pyramid selling scheme;
  amid selling scheme" means a scheme whereby--
  a participant in the scheme is granted a licence or right to
introduce
  her participant into the scheme who is also granted such 
licence or
  t and who may further extend the chain of persons who are granted
such
  nce or right,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re may be a limitation to 
the
  er of participants or that there may be any further 
conditions
  cting eligibility for such licence or right; and
  a participant receives a reward on, or at any time 
after, the
  oduction into the scheme by him of another participant which
reward is
  d, whether wholly or in part, otherwise than on the fair market 
value
  oods or services actually sold by him or by or through that 
other
  icipant;
  ard" includes, refund, commission, discount or allowance but does 
not
  ude payment for sales demonstration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supplied
  ot more than their fair market value and not resold.
 3. Offence of promoting a pyramid selling scheme.
  
  person who knowingly promotes a pyramid selling scheme 
commits an
  nce and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up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
100,000
  to imprisonment for 3 years.
 4. Liability of directors, partners etc.
  
  Where an offence under this Ordinance has been committed by a 
body
  orate or member of a body unincorporate, any person who at the
time of
  offence--
  in the case of a body corporate, was a director, secretary, 
principal
  cer or manager of that body corporate; or
  in the case of a member of a body unincorporate, was a 
partner or
  ce holder in or a member or manager of that body unincorporate,
  ho, in either case, was acting or purporting to act in 
any such
  city commits a like offence.
  Where any person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1) is charged 
with an
  nce under this Ordinance it shall be a defence for him to prove 
that
  offence was committed without his consent or connivance and 
that he
  cised such diligence to prevent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as he
  t to have exercised having regard to the nature of his functions 
and
  ll other circumstances.
 5. Power to award compensation.
  
  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in any other Ordinance, where a 
person
  onvicted of an offence under this Ordinance the court may, in
addition
  assing such sentence as may otherwise be passed by law, 
order the
  on so convicted to pay to any person who has suffered financial 
loss
  lting from that offence, such amount as compensation as it 
thinks
  onable.
  An amount ordered as compens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shall be
  verable as a civil debt by the person in whose favour the 
order is
  .
 6. Saving of rights and claims.
  
  ing in this Ordinance shall prejudice the enforcement by any
person of
  right or claim against any person ceasing to promote a pyramid
selling
  me by reason of this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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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化工部


大中型化学矿山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12月2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矿山采、选负荷试车一次成功,并能安全、持续、稳定生产、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大中型化学矿山,要达到试车顺利投入正常生产,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1)工程设计完整、配套,选用的采矿方法可行,选矿工艺合理,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2)生产性与辅助性工程已按设计建成,质量合格;(3)矿山资源基本稳定,二(三)级矿量满足设计要求;(4)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 生产准备工作是矿山建设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贯穿于基本建设全过程,必须早抓、早安排、早落实,保持生产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为确保投产后稳定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生产准备工作
第一节 组织准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在批准开工时,建设单位应组建一个能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具有生产建设经验,懂技术业务的建设、生产领导班子。在班子中至少要有一名主要成员,从建设开始就负责生产准备工作,以保证工程建设和生产的连续性。
第五条 根据设计要求和改革的精神,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一开始,要建立适应现代化矿山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按生产实际需要,陆续组建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械动力、物资供销、劳资教育、安全环保、地质测量、监测试验和生活管理以及车间、工区等生产准备机构,并根据工作进程充实、完善,以适应各阶段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新建与扩建的矿山要切实抓好生产队伍的组建工作,按设计定员和岗位技术标准,从同类企业中选调或聘用一部分有组织管理经验的干部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工人为骨干。干部应根据工作进展需要逐步配备。主要生产技术骨干要在项目筹建时进矿,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生产准备工作。关键设备的操作工、维修工主要应从中技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经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七条 生产准备机构要制订明确的职责范围,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有:
1.实行矿长责任制,对生产准备的全过程负责。
2.要明确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及各职能机构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工程建设与生产准备工作同步协调地进行。
3.建立以生产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计划、财务、劳动工资、物资供销、生产调度、安全环保、设备管理、计量监测、质量控制以及生活福利等制度。
4.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5.按上级及企业内部生产和经济活动的要求,建立各项原始凭证与各种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节 技术准备
第八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使生产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掌握生产技术,主要应在采矿方法、选矿工艺、设备维护使用、安全等方面下功夫,达到正确指导、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从生产准备一开始,就必须把以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系统建立起来。
第九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
1.配备技术骨干、建立技术责任制。新建矿山要及早配备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仪表、电气、机械、分析、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业技术骨干,并签订聘任书和责任书,建立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轻易变动技术负责人,不轻易改变技术责任范围。凡本专业的工作,从组织学习、编制规程、制定试车方案到试车的全过程均应参加。要创造条件,使技术骨干便于掌握技术,收集资料,从事专题调查关键技术,参加各种专业会议等。
2.完善工艺及工程设计。生产人员的熟悉、掌握生产工艺的同时,要熟悉工程设计内容及相互关系,熟悉有关标准、规范,及时发现设计、建筑安装中的问题,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完善设计及施工。
3.研究编制试生产计划、制订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对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部分如采矿方法、选矿工艺等,要反复学习、研究、参与实验、切实掌握。技术部门应组织力量搞清矿山地质情况、采场顶板管理、边坡管理、选矿流程、设备性能、自控方式等,对试车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要有预防处理措施。
5.收集、编制生产、安全技术资料。
(1)收集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源系统、河流、沟渠的汇水、疏水能力,历年雨量最高洪水资料。
(2)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区,要摸清矿区和井巷水文地质情况,编制防治水的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
(3)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设置沉降观测,并绘制系统图。
(4)制定紧急事故处理方案。
(5)编制各专业技术手册及各设备技术问题的讲义。
(6)收集下列系统资料:
A.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原始与综合资料;
B.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包括二(三)级矿量计算、采矿试验与选矿试验成果等;
C.井上下运输、提升、通风、给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及通讯系统图;
D.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示意图。
(7)以地质勘探报告、初步设计为依据,汇编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基础资料。如矿区所在地较大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性地质特征资料;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成、含量和变化规律,汇编采场、炸药库、选矿厂及其他车间典型事故实例等资料。
(8)收集国内外同类矿区的生产情况及各种生产技术资料。
(9)编制矿区安全、消防、防洪设施分布、使用资料。
(10)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建设文件及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汇编、整理归档。
6.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采掘、提升、运输、通风、压风、供电、供热、给排水、通讯等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使用制度与备机备品配件的加工与管理制度。
(2)采矿、选矿及辅助车间的各种工艺操作规程。
(3)编制采掘、采剥工作面、选矿及辅助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建立顶板管理、采空区处理制度,对崩落地区与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有监测与预防事故措施。
(5)对于围岩、矿层节理列隙发育的露天开采矿山,应建立边坡管理制度,保持边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
(6)凡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与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掌握地压活动与滚石移动规律,预测影响范围,制订防范措施。
(7)编制安全、环保、消防、防洪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
7.编制负荷试车方案。
第三节 全员培训
第十条 全员培训是生产准备的主要工作和中心环节。全矿从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到每个职工,尤其是生产骨干、主要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都必须经过专业训练,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任职或上岗。
第十一条 全员培训的目标是培养一支能掌握生产操作及设备维修的工人队伍和一套熟悉业务的各级行政管理与技术干部队伍。在培训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练技术、练作风,掌握工艺与设备性能,做到正确操作,确保安全生产与各个生产环节流程畅通。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的步骤与要求
1.抓好全过程培训。在人员培训工作中,大量的生产工人的培训是最主要的,一般可分成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组织新招收的生产工人,学习矿山基础知识、工艺理论、生产技术知识,请专业技术人员和老工人或设计院、施工企业的人员在现场讲课指导。
第二阶段是将新工人送到国内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相似的生产矿山实习,重点放在熟悉和掌握对口岗位的工艺流程、工艺操作、工艺过程控制和设备性能。
对一些采用新的先进工艺及技术装备的项目,如国内缺少同类型企业,则可自行举办,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大专院校进行一些短期技术培训班,或送到国外同类企业作短期培训。
实习培训工作要实行“六定二包一顶”,即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培训单位包教、被培训人包会;在师傅监护下顶岗位操作。主要生产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要按岗位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培训时间长短与上岗时间按教学大纲与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而定。要和试车、投产时间相适应,使生产工人能按要求及时进入岗位。
第三阶段是组织生产工人参加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车,进行实际操作。从设备拆检清洗、安装、电气、仪表调试,直至试车完成,每一步都应参加。对关键设备要让操作人员有机会独立操作,对难度大的转动设备,要多练习各种情况下开停车。试车前要训练操作人员,熟悉信号与仪表闭锁装置,避免出现错误操作。这一阶段是培训工作的重要阶段,应与现场练兵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阶段是要按照工艺流程、开车方案等要求一项一项进行实际练兵。通过现场练兵提高指挥能力、操作水平和处理事故的应变能力,熟悉现场、熟悉工艺、熟悉控制、熟悉设备、熟悉规章制度、熟悉前后左右岗位联系。通过现场练兵,生产人员要对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练兵时间约3至6个月。
2.配好基层各级领导班子,对开车骨干重点培训。要配一个团结、互补、能战斗的领导班子,其中要有相当数量的技术干部进入各级班子。对车间主任、工段长、生产调度人员及专职工程师、值班长、班组长等骨干应重点培训。生产技术骨干人员必须参加负荷试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试车前的每一步工作都由他们牵头主持,熟悉现场、熟悉操作和人员状况,培养锻炼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
3.严格考试制度、促进培训工作。在上岗前,车间主任、调度人员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主考,专职工程师由矿技术部门主考,值班长及岗位操作工、维修工可由专职工程师会同安全部门主考,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通过补考合格后方能上岗。
4.巩固成果,提高队伍素质。四个阶段的全过程培训,并不能完全达到应有的深度,必须根据考核结果,缺什么补什么,狠抓培训中的薄弱环节,若练岗位基本功,再经过负荷联动试车和试生产的进一步操作实践,逐步提高其熟练程度,巩固培训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如讲课、专题讨论、现场模拟等,反复学习、不断深化,使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第四节 安全准备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是化学矿山正常生产的头等大事,也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搞好这方面的准备,对安全试车及安全生产有决定性意义。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和《化学矿山安全规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安全准备,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准备要着重从矿山实际出发,研究其不安全因素的产生、特点、预防和处理方法。在安全准备工作中,首先要认真贯彻以下三条原则:
1.积极推行全员预防性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2.实行早期隐患检测,做到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理,不留隐患;
3.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搞好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安全准备工作的要求
1.认真组织学习落实负荷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1)采掘、剥离工作面、巷道、峒室、以及地面建筑、工作平台等必须经过严格质量检查并合乎安全生产条件。
(2)所有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经过质量检查与调试,达到完好标准,满足负荷试车要求。
(3)矿井主要扇风机经过试运行,风量、风速达到安全规程要求;井下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调节风门、挡风墙、风筒等)严密完好,按设计要求形成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
(4)有反风装置的矿井,经过反风试验,能按规程要求时间(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
(5)井下和地面(如采场、矿仓、选厂、机修、炸药加工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除尘设施完善、供水量充分,通风测尘等安全检测仪表齐全。
(6)提升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经试验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竖井升降人员罐笼,斜井与水平巷道运送人员、人车防坠、脱钩保护等装置,试验合格、动作灵活可靠。
(7)矿山安全用电的电源、电压、线路和保护、运行可靠。
(8)地面防雷,防静电设施,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安装完善、合格。
(9)矿井所有设备电缆、金属构筑物接地系统完善,形成的接地网符合保安规程要求。
(10)井下变配电所高低压馈电线上,检漏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11)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喇叭等安全通讯系统均符合设计要求、好用。
(12)爆破器材的生产、运输、贮存、保管、试验、销毁和使用制度健全,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门等颁发的有关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爆破材料生产的职工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和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13)矿井和各中段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井下巷道口的分道口处,必须有路标,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14)井巷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要规范化、不得妨碍行人,不得堆积杂物。已采掘的或施工中报废的井巷必须封闭。
(15)地面工业场 地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要有盖板,地面道路畅通无阻。
(16)矿山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扶手、护栏、照明、安全罩要坚固齐全。
(17)开车必备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符合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
(18)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条件》的要求,建立地面防火制度和消防组织,设置消防设施,并制定井下和井口防火措施。
(19)矿区地面疏水、防洪、和排水系统完善,管理制度健全,能防止洪水泄入露天采场或灌入井下,防止山洪冲毁生产、运输系统和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造成边坡滑落或排土场、废石场、尾矿坝发生泥石流,以免造成重大事故。
(20)凡设计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山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
(2)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把安全要求纳入各种技术管理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科学化。
(3)落实从矿长到安全员的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3.必须建立专职的安全机构,并配备必要数量的称职的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员,全面抓好安全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分析和处理事故。
4.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安全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及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安全规程,新工人在上岗前,一定要进行矿、工区(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五节 物资准备
第十六条 负荷联动试车以至正常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资储备和充分的外部条件配合。由于化学矿山项目耗用的物资数量大,品种规格多,要求高,所以除企业本身努力解决外,还需要广泛的各方面的密切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在生产准备过程中必须根据试车及试生产计划和各种消耗定额,按设计的品种质量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各类物资,满足试车和初期投产的需要,同时编制物资计划。要指定专职人员,落实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合同,解决运输问题。对特殊要求的瓣材料,还要专门申请组织试制。
第十八条 物资准备包括对原材料(如矿石)、燃料(如原煤、重油等)、辅助材料(如炸药、化工药剂、钢球、润滑油脂等)、大型工器具、备品备件、小五金等的准备。
第十九条 选矿厂在负荷联动试车前,要做好采矿准备计划与选矿负荷试车计划相互衔接,采矿生产人员要提前进入采矿场或采区,做好第一批矿石准备。
第二十条 要保证生活物资(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住宅、医务所、托儿所、学校等设施所需用的生活、教学、办公用具、医疗卫生器具和交通工具)的供应,这是集结队伍,搞好生产准备的物资基础,必须妥善安排解决。

第三章 试车工作
第一节 试车准备
第二十一条 试车工作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矿山负荷联动试车前的准备工作,主要任务是打通公用工程,完成单体试车,联动试车以及其他一切准备工作。这对顺利达到负荷试车一次成功,具有决定意义。
第二十二条 必须编制一份科学合理的试车统筹计划,它是由生产、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研究,由建设单位制定,是项目竣工扫尾、负荷试车的指导性文件,并随着工作不断深入,要及时修改、充实和完善。试车统筹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单体试车要早、联动试车要全、负荷试车要稳的原则。
2.坚持科学的试车程序,先公用工程,后主体工程。做好工程扫尾与试车的衔接,公用工程试车与生产装置试车的衔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与负荷试车的衔接。
3.要从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优化、选择最节省、稳妥、可行的最佳试车方案。
4.要做到“八个说清楚”即试车程序及每个程序的要点与要达到的指标要说清楚;试车前及试车期间的进度及步骤之间的衔接要说清楚;物料、燃料、动力、贮运四大平衡要说清楚;试车时的关键技术和操作问题要说清楚;安全及紧急事故处理要说清楚;试车主要矛盾线要说清楚;
对必须保证的公用工程等外部条件要说清楚;确保一次试车成功的措施要说清楚。
第二十三条 为使总体试车统筹计划切实可行,要编制好各阶段的试车实施方案。单体和无负荷联动的试车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建设单位讨论认可;负荷联动试车方案由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负荷联动试车方案(包括试车费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试车方案的要求,基建和生产要密切配合,保证竣工扫尾和试车工作的按时完成。
1.加强对竣工扫尾工作的领导,按试车进度要求,实行周计划、日安排、确保基建扫尾的进度,以满足总体试车统筹计划的要求。
2.联动试车前要认真进行“三查四定”工作,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和隐患、查未完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三查四定”应分部、分项对照设计进行全面检查、签字确认。
3.抓紧进行资料审查及中间验收工作,中间交接资料应保证质量,完整准确,达到规范要求,以促进工程扫尾和试车。
第二节 单体试车与联动试车
第二十五条 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工作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工程承包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单体试车的目的是:
1.检验设备制造及安装质量;
2.了解设备性能及掌握操作;
3.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单体试车必须按设备说明书和设备安装技术规范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条件具备后才能进行。对检查、处理及开车时的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并加以整理,准备归档。
单体试车发现的施工质量或设备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联动试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单体试车的指挥、操作、保卫、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单体试车合格后,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即可进行联动试车。联动试车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三查四定”工作已经结束,对查出的将影响试车工作的问题业已消除;
2.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及公用工程都已具备了联动试车条件;
3.联动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经过审查批准、公布;
4.试车指挥人员、专职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已经确定。
第三十条 联动试车的目的:一是检查每条生产线或联动设备的相互配合和工艺流程及工业建筑在设备联合运转情况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检验连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信号装置是否准确无误。必要的工艺设备还要作带水联动试车。
第三十一条 联动试车的指挥、操作、保卫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与设计应积极配合,派人参加。准备工作就绪后,经由生产、施工、设计单位组成的试车领导机构同意,才能正式开车。
第三十二条 联动试车中发现的设计、施工、设备等问题要逐一研究消除,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预算,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基建投资试车费内支付。一般联动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三节 负荷联动试车
第三十三条 负荷联动试车,即在无负荷联动试车后,继续进行联合运转,逐步向联动机组投料。其目的是在投料情况下,检验主要设备性能、生产能力、工艺参数及产品质量指标,考核工程质量,打通工艺流程,暴露设计、施工、及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并予以整改。
第三十四条 负荷联动试车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投料到出合格产品的全过程,要求流程畅通,试车不中断,不发生重大事故,力争一次出合格产品,实现试车最佳方案。
采矿选矿负荷联动试车的考核标准以流程终端出合格品连续72小时为准。
第三十五条 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单位负责指挥、操作、设计单位参加,施工单位派人保镖。一般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在试车领导机构的主持下,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证单项工程验收证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负荷联动试车一次成功,应做到:
1.精心指挥 在试车领导机构的主持下,组成强有力的指挥系统。试车期间,由矿生产总调度负责全系统的指挥,工区(车间)内部,由专职工程师对试车进行指挥,把技术负责和指挥结合起来。
2.精心管理 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员,从指挥到操作工、维修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各项有关制度,按制度上岗工作。
3.精心准备 要认真检查落实负荷联动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按设计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2)所有设备按规定经过详细检查,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合乎要求、管路、线路畅通。
(3)全部电器、仪表等装置具备正常投运条件。
(4)所有的安全、消防、救护设施,经检查试验合格。
(5)贮藏(矿仓、燃料与药剂贮罐、炸药库等)、运输(皮带廊、管线、公路、铁路)设施,经检查已无问题,有关计量装置已经校验可供使用。
(6)水、电、风、汽等保证供应。
(7)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生产工具及修理工具按要求备好,且已运至规定地点。
(8)生产指挥系统及工区(车间)内部的信号、通讯设施能供正常使用。
(9)检修、保镖队伍已经组成。
(10)各级试车组织已经建立、操作人员已配备,且都经过培训,掌握了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11)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制度及试车方案等已经齐备,并批准颁发。
(12)原始记录表格、考核记录表、各种挂图、挂表已准备齐全。
(13)对排放的“三废”处理,已有设施。
对这些条件,试车领导机构要认真进行检查和最终确认。检查以专业检查为主,同时生产单位的矿、车间、班组要进行三级检查。
4.精心操作 严格按程序进行负荷联动试车。试车期间,工作必须稳妥、组织必须严密,要求必须严格、措施必须可靠、指挥必须正确。坚持做到程序不明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指挥违章不开车,出了问题不查清楚不开车,有了问题不解决不开车。对重点岗位,要加强巡回检查,并应实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双人操作监护制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负荷联动试车暴露出的设计、施工、设备等方面的问题由试车领导机构认真分析,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内容与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八 专用铁路、发电、供电、供热工程等进行试车应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邀请有关专业部门的代表来指导、确认和签证。

第四章 试生产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暴露出来的问题经过消除即可开始试生产与考核。试生产的目的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质量和生产准备工作,考核竣工项目实际达到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和产品质量,核定劳动生产率、产品成本及经济效益,为正式生产奠定良好基础,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试生产考核由生产单位负责,建设与设计单位配合。
第四十条 试生产的目的及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考查和鉴定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采矿能力、选矿能力、选矿的工艺流程及参数;确定各种有关生产的规程、制度、定额、工艺参数和产品成本。特别是通过试生产来提高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组织与指挥能力。以及全面收集和系统整理试生产过程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为正式投产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试生产的时间,可视矿山的规模确定。大型矿山可长一些,中型可短一些,一般只有采矿的企业为20至30天,采、选联合企业2至3个月,满负荷连续生产考核时间为3至5天。
除有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试生产外,一般情况下,试生产的费用应列入生产成本开支。
引进部分的试生产及考核时间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试生产任务完成后,生产单位即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试生产考核报告,说明产品的数量和单耗、产品成本、主要工艺指标、劳动生产率、机电设备完好率、“三废”处理效果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核定项目的经济效益,并明确正式投产后,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与步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大中型化学矿山基建项目,小型化学矿山基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现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护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护品质检机构,包括国家劳动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护品质检中心”)和各省级劳动防护(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级护品质检站”)。
第三条 护品质检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要求。
第四条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发证办”)为护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经部发证办授权的护品质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独立地开展检验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是法定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行使隶属关系不变,属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审查认可
第六条 凡具备《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并申请成立护品质检机构的单位,经直接行政主管单位并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均可向部发证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国家护品质检中心由部发证办组织初审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认可,取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后,方能开展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准项目的护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八条 省级护品质检站在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审查认可证书》和省级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由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部发证办提出申请。
部发证办接到申请后,将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组织审查。审查合格者,由部发证办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证书》并发函通告。其后,方能开展部发证办核准项目的护品质量检验工作。审查不合格者,允许其一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凡未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护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只要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审查认可,即可开展核准项目的护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该护品质检机构应向部发证办提出复查申请,由部发证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并发函通告;复查不合格者,限期3~6个月整改后重新对其进行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对其检验资格的授权。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条 国家护品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护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国家技术监督局核批项目的护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
(三)受劳动部门委托,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批的该中心护品承检项目,对生产企业护品的日常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按规定配发护品《安全鉴定证》;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该中心承检项目护品的质量争议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验;
(五)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承担优质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前的鉴定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验证工作;
(七)受部发证办委托,组织起草承检护品质量检验的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统一同类护品的检验方法;
(八)组织开发护品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组织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准项目的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的鉴定,参与该中心承检护品新成果的鉴定;
(九)对省级护品质检站进行检验技术指导,组织全国护品质检工作方面的技术信息交流,培训省级护品质检站和护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
(十)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护品全国性或区域性质量抽查;
(十一)完成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省级护品质检站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护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国家技术监督局核批项目的有关护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
(三)按部发证办核准的该质检站护品承检项目,对所在地区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护品生产的日常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按规定的配发护品《安全鉴定证》;
(四)按所在地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该质检站核准的承检项目及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未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护品制定的管理办法,对所在地区未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护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所在地区该站承检护品的质量争议或质量事故的仲裁检验;
(六)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承担创优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前的鉴定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参与所在地区护品新成果的鉴定;
(七)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验证工作;
(八)受部发证办委托,参与起草承检护品质量检验的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参与开发护品非标检验仪器、设备,指导、培训所在地区护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
(九)参与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发放生产许可证护品生产企业进行的审查;
(十)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所在地区护品的区域性质量抽查;
(十一)完成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护品质检机构在业务上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护品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获得《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有关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的要求如下:
(一)省级护品质检站的检验人员由国家护品质检中心或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检验员资格证书;
(二)国家护品质检中心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检验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除按规定通知委托检验单位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外,有关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对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检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表扬。
第十五条 各护品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并不得从事该护品质检机构承检护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或有损机构公正性的有偿咨询活动。
第十六条 各护品质检机构每年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发证办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省级护品质检站的工作,部发证办对各护品质检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护品质检机构,部发证办将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护品质检机构,部发证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的处分,直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对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护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部发证办负责裁决。各护品质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检验事故亦由部发证办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各护品质检机构的财务需独立核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各类拨款及收取的各类费用,须专款专用。进行产品检验和发放护品《安全鉴定证》的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由部发证办依据本办法及《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制定颁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护品质检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验收认可护品质检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有较先进的护品检验手段,能胜任护品质检机构的任务,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护品质检机构的任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护品质检机构内各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并运行有效。
第五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设置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验业务的计划、调度、综合和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护品质检验机构要建立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随时检查检验工作质量,审查检验报告质量,并负责《管理手册》的管理。
第七条 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护品质检机构负责人应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及被检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护品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方能独立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4.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5.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6.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保证制度;
7.检验用药品、器材、标准物质和危险品的领用及保管制度;
8.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
9.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10.检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1.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12.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
13.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并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
2.批准页;
3.修订页;
4.直接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正性声明;
5.目录;
6.质量方针;
7.管理手册的管理;
8.组织机构与职责;
9.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10.仪器设备;
11.检验环境;
12.检验工作程序;
13.质量保证体系;
14.基本规章制度;
15.主要工作文件格式;
16.质检机构大事记。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应配备与护品质检机构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量程、分辨力和精度应满足承检产品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另要求:
1.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应保持100%完好率,并持有合格证书;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其他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并设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持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者使用;
4.仪器设备必须循章操作,操作过程中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并查明原因,未排除造成异常现象的原因或未经修复、校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校准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凡属非标准检验仪器设备,应经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指定的技术归口单位验证,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全部仪器设备除定期执行校准计划外,还应随时通过与参考标准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参考标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工作仪器设备的比对。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六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具体要求如下:
1.有专用且相对集中的办公或检验的场地,有存放样品、档案资料的库房;
2.房屋的建造、检验室的采光、室内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配置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设施;
3.检验室内仪器设备、管道、电气线路等布局合理,有通风、排气、消防等设施,有标准物质、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离措施,实现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4.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5.检验室内不得进行影响正常检验业务的其他活动;
6.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七条 护品质检机构的办公、检验等场地清洁整齐,“三废”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护品质检机构要有明确的检验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还要制定主要检验活动的工作程序并能运行有效。
第十九条 各检验岗位开展检验工作时,检验员不少于两人,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熟练、规范。
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受检项目出据真实、准确的数据或判断,并认真填写测试原始记录(或连同检验报告)。护品质检机构最终出据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使用统一的检验报告纸和测试原始记录纸书写检验报告或测试原始记录,字迹要清晰,文字要简洁,签名要齐全。推荐统一采用的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补充或更正时,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复制件和测试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备查,一般保存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劳动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检验报告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符号)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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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
检验类别----------------------------------------------
(质检机构全称)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送样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地 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质检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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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型号规格| |
|产品名称| |--------|--------------|
| | |商 标| |
|--------|--------------|--------|--------------|
|受检单位| |检验类别| |
|--------|--------------|--------|--------------|
|生产单位| |样品等级| |
|--------|--------------|--------|--------------|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
|--------|--------------|到样日期| 年 月 日 |
|样品数量| |--------|--------------|
|--------|--------------|抽样者 | |
|抽样基数| |送样者 | |
|--------|--------------|--------|--------------|
|检验依据| |原编号或| |
| | |生产日期| |
|--------|----------------------------------------|
|检验项目| |
|--------|----------------------------------------|
| 检 | |
| | |
| 验 | |
| | |
| 结 | |
| | (检验报告专用章) |
| 论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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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审核: 主检:
检测结果汇总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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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准| | |本项| |
|序号|检测项目| |标准要求|检测数据或结果| |备注|
| | |条款号| | |结论| |
|----|--------|------|--------|--------------|----|----|
| |如本项 | | | | | |
| |检测出 | | | | | |
| |的数据 | | | | | |
| |有量值 | | | | | |
| |单 位 | | | | | |
| |时,应 | | | | | |
| |在各项 | | | | | |
| |的本栏 | | | | | |
| |中 注 | | | | | |
| |明。 | | | | | |
|------------------------------------------------------------|
|本栏为其他需注明的内容,如:材料、安全帽的结构等等。 |
|------------------------------------------------------------|
| |温度:℃;湿度: %(标准未要求时不设 |
|检测时的环境条件|此栏) |
|------------------------------------------------------------|
|检| |
|测| |
|设| |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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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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