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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9:57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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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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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2号
━━━━━━━━━━━━━━━━━━━
  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
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
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
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
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
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
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
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
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
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省直
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的推荐遴选工作;负责来粤(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
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
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
才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
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
务机构和国(境)外人才机构或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拟订,提出国家
和省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
调工作;按分工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
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的细则和管理办法;
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省政
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职务任免的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
  (九)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
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拟订和监督执行国外人才智力引进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国家和省
重点智力引进项目和成果的鉴定推广;管理来粤工作的外国专家,会同有关部门
承办外国专家身份的确认事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
培训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人事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
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
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厅机关及
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工会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拟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拟订人事法规体系
和综合性法规;负责有关国家公务员综合性法规的拟订、修订、协调落实及监督
检查;起草重要文件;承担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
导、协调和人事新闻宣传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拟订人事与人才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总额和工资基金;负责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人
员结构调整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
执行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
竞争上岗、培训、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
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
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承办领导人员职务任免具体工作;负责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遴
选;负责来粤(回国)定居专家审批等管理事宜;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
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
粤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制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村乡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
施;核准高评委评审结果;负责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核发资格证书;负
责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协调
及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省级专业
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并进行指导。
  (六)人才管理开发处
  拟订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
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或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
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政策,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拟订有关人
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选调工作;按分工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
办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外调进人员事
宜。
  (七)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处
  执行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
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拟订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
等人员工资待遇;拟订工龄计算政策;核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标
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省属转制企业转制前离
退休人员经费补助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的审核;研究、拟订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
小组交办事项。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外国专家局牌子)
  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
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方牵头的管理、协调
工作;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承
办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审核、发放;管理、协调智力引进工
作,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培育引进国外智力人才市场;审核引进国外技术人
才、管理人才项目;组织调解涉外聘请合同纠纷的仲裁;办理使用国家和省资助
的重点出国(境)培训人员事宜,审核部门与地方出资的出国(境)培训计划、
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管理随合同出国(境)的培训项目。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人事厅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
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半个世纪来,我国师范教育支撑了世界上最庞大的中小学教育,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面临21世纪,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新形势下,师范教育发展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教育要“三个面向”的需要,特别是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高质量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师范教育适度超前、优先发展的方针尚未完全落实;高师院校总量不足,中
师学校布点过多,办学层次重心偏低,布局结构不尽合理,规模效益、质量不高和投入不足并存;教育思想,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不能完全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步履艰难。跨世纪的师范教育必须深化改革,为21世纪的基础教育培
养高质量、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为基础教育的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和知识支持。今后一段时期,重组师范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逐步提高层次结构重心,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和效益,是一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工作。
为此,就当前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从现在起,我国师范教育的发展趋势是:(1)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来源多样化;(2)师范教育层次结构重心逐步升高;(3)职前职后教育贯通,继续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以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为依托,开放型的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网络初步建立。
下世纪初,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新体系。
2、层次结构调整目标:从城市向农村、从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由三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向二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过渡。到2010年左右,新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分别基本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具备条
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
3、学校布局调整目标:
(1)到2003年,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从1997年的1353所调整到1000所左右,其中,普通高师院校300所左右,中等师范学校500所左右。
(2)到下世纪初,高师本、专科院校在校生生均规模分别达到4200人和2000人以上,中等师范学校达到1000人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政策
1、坚持师范教育适度超前、优先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从现在到下世纪初,要坚持内涵发展为主,进行师范教育资源的战略性重组,积极发展高师教育规模,稳步压缩中师教育规模,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市(地)教育学院与当地师范院校合并,提高师范教育
质量和效益。
2、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师范教育的统筹权、决策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工作要与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要有利于加强师范教育,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
伍建设;学校合并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3、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独立设置师范院校主体作用,同时进一步拓宽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鼓励一批高水平综合大学参与培养中小学教师,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逐步实现中小学教师补充与人才市场接轨,中小学教师来源多样化,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4、在师范资源相对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积极推动师范教育资源重组。全国形成一批层次高、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师范大学。教育部与地方共建办好若干所师范大学,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1所师范大学,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建成服务于中小学教育的教
学中心、科研中心,并为师范教育发展起主导、骨干、示范作用。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为主,在有条件的市(地)推进师范专科学校、教育学院和中等师范学校合并,建设一批师范学院或师范专科学校承担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任务。
5、积极稳妥地进行中等师范学校调整工作。继续办好一批中师,为经济和教育欠发达地区培养小学教师;部分中师可并入高师院校;少量条件好、质量高的中师根据需要,可通过联合、合并、充实、提高组建成师范专科学校;其余中师可改为教师培训机构或其他中等学校。
6、省、市(地)和县都应分别设置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重心从学历补偿教育转向继续教育。
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好1所省级教育学院,主要承担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学校长培训任务,并为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继续完成高中教师学历补偿教育任务。
没有高师院校地区的市(地)教育学院要继续办好,少数市(地)教育学院根据需要可改制为师范专科学校;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同处一地区的市(地)教育学院与师专合并,同时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要切实加强初中教师的学历补偿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每县要办好1所教师进修学校,经过加强、充实、提高,主要承担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并作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辅导站。
7、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可与当地教研机构、电教机构、教育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合作或合并,建成本地区在教学、信息资料、实验、教育技术、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大力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传播技术应用,形成开放型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育网络。



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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