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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43:06  浏览:8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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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 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 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 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 发动和依靠群众, 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 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第六条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贵, 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 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 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 消除火灾隐患, 受理群众举报, 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 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 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 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 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 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并组织年度考评, 落实奖惩措施。

(八)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 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 维持火场秩序, 保护火灾现场,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 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 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 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 制订居民防火公约,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 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 辖区发生火灾, 及时疏散周围群众, 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 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 调查火灾原因, 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定专( 兼) 职消防民警, 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 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 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 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 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 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 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 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 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 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 消除火灾险情,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 利用现有灭火器材, 实施有效处置。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 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检查人员要对整第十八条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 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 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要本着- 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的原则, 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 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 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l具; 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

第二十三条 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 安装报警电话, 设置消防器材箱, 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 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 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 火灾隐患档案。

(四) 火灾统计档案。

(五) 防火检查档案。

(六) 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九)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 防火检查档案。

(三) 消防巡查档案。、

(四) 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 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 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 一)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 负责平时的消防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学生放假期间, 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 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 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 开展火场逃生演练, 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他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 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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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5年,是胜利完成“十五”规划衔接“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总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

  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24字指导方针,继续深化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格局,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执政为民为主旋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宣教队伍能力建设为基础,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大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围绕人口计生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大宣传活动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协调委直属宣传单位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2005年我委新机制建设、“三件大事”、支撑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项重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及时、全面、立体化的深度报道,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

  围绕上述中心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以下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

  (一)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贯彻落实两会精神情况,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果展示。

  (二)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成果,人口发展的“十一五”规划,2020年远景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系统。

  (三)各地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成功经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的情况。

  (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推广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

  (五)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制创新的情况。

  (六)贯彻“一法三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经验。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对外开放,落实《长江宣言》和《三亚宣言》的情况。做好“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及“世界妇女大会”相关活动的宣传。

  (八)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二、精心打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既服务全局又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工程”,必须精心设计、精心打造,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一)认真做好2001—2005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促进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的部署,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年。在2004年各地评估的基础上,召开汇报会听取各地评估工作汇报,组织各地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研究提出评选先进的办法。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拟于第四季度,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总结表彰大会,推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会同财政部联合检查、总结“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积极争取“十一五”期间经费专项保障。

  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2006—2010年进一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指导意见。

  (二)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发展,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取得成效。

  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经验,在24个县级试点的基础上,首批11个试点县所在省(区)要率先做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其他省(区、市)自行安排省级及以下各级扩大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

  切实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主任具体抓、负实责,各级人口计生委宣教部门牵头责任;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在内的所有力量,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政策机制、法制环境和服务条件,提高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以准确的数字为领导决策服务。认真组织建立关爱女孩信息平台,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边试点边推广。

  与中宣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合作开展有关项目工作。

  (三)继续抓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中,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继续研究新型生育文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典型,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注重总结各地各具特色的经验类型。鼓励各地建设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和标志性工程。按照项目计划,继续抓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理论课题研究工作,争取产出新的成果。

  三、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战略,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策划好、组织好重大主题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工作。

  (一)开展中国13亿人口日全国宣传周活动。

  以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为契机,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的人口思想和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确政绩观,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坚持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关注人口安全和人口健康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伟大成就和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全党全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水平,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均意识,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协调中央和省两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国家领导人探望第13亿个小公民,与中宣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中国13亿人口日电视电话大会”。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共同开展好全国宣传周活动。

  (二)总结表彰“十五”期间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

  与中央党校密切合作,对《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通知》(中校字〔2000〕7号)下发5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组织开展评选、表彰人口计生部门和党校系统合作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材修订工作,继续抓好师资培训。

  (三)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委的实施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对青少年人口国情和青春期教育结合起来,与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争取抓出一批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点的典型经验。

  (四)继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认真策划、组织第11届中国人口新闻奖评奖活动。协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等委直属挂靠单位和有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好新年春节期间的“三下乡”活动、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重要纪念日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免费宣传品的设计、编辑、印制、出版和发放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人口厅发〔2004〕16号),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新时期改进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四项改革、五个组合和五个突破,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思路,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把传统的宣传教育手段与现代社会的动员方式统一起来,善用现代传媒手段,善用新型文化载体,善用群众性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实际效果。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研究,结合新时期特点,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内容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形式上有所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出发,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组织检查、评估“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执行情况。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编写、出版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教材。举办第五周期国际合作宣教项目培训。搞好省级宣传教育中心评级工作。

  (三)重视抓好基层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建设。

  在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中。要制定宣传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相应职责,全面体现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四项职能。

  (四)大力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

  通过项目带动,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要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对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宣传教育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等的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宣传教育工作能力。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必须抓住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期,加快自身发展。要抓住五个关键,即抓导向、抓创新、抓改革、抓发展、抓管理,整合资源,形成机制,巩固成果,乘势而上,奋力开拓,重在落实,不断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五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铁道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文件
馈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经贸贸易[2002]42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33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积极组织实施,“绿色通道”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色通道”试点工作情况

  在铁路、交通等部门的支持下,目前已经开通运行了多条“绿色通道”:(一)湛江至山东寿光,(二)湛江至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三)湛江至郑州、西安、乌鲁木齐,(四)山东寿光至北京,(五)山东寿光至哈尔滨,(六)海南至北京,(七)海南至上海,(八)湖南至广东深圳。另外,四川、重庆至上海“绿色通道”正在抓紧筹建。

  为了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实际,进行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如铁路“绿色通道”采取快运直达管理,有关路局给予政策扶持,实行运价下浮,增加机保车、冰保车数量,缩短鲜活商品运输时间,提高了运输质量。公路“绿色通道”通过加大投入,改善路况,规范执法和收费行为,杜绝“三乱”现象,形成快速、便捷、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为降低运营成本,一些地方政府给予减免收费政策的支持。一些试点单位还在源头抓了检测检验工作,以确保食品卫生质量。

  从试点实践来看,“绿色通道”运送的鲜活商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性均有提高,同时,推动了产地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生产卫生安全优质食品,增加了收入。“绿色通道”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运输方面的标准和规定要尽快制定实施;二是多式联运尚未有效展开,运输效率有待提高;三是在运输通道的源头,食品检测、加工和保鲜等设施未能有效建立。

  二、采取切实措施,深入推动“绿色通道”试点

  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要在以下方面重点推进:

  (一)进一步改进鲜活食品运输方式,加强食品保鲜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运输安全规范的要求,加大对运输过程中食品保鲜的安全管理,加大机保车、冰保车以及冷链运输比重,防止和杜绝运输中的二次污染。提倡公路运输的白条肉进行吊挂、封闭,冷却肉实行冷链运输,蔬菜运输采取保鲜措施,生猪实行限位笼装运输。

  (二)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立各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体系。要运用市场经济办法,协调和组织鲜活食品运输,建立铁路、公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合理连接的运输网络,推行多式联运和直达运输,建立各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体系,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的流通,大力推动“绿色通道”联万家市场活动。

  (三)试点单位要抓紧建立和完善鲜活食品运输源头检测制度,严把运输质量关。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在“绿色通道”的源头(如海南、湛江、湖南、四川等)尽快建立检测中心,或采取委托检验方式,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食品卫生检测,有害物超标食品不得运输,保证“绿色通道”食品卫生安全。鉴于铁路运输具有大宗、统一调度等特点,有利于进行集中检测、检疫,铁路“绿色通道”试点单位要加紧、加快做好食品检测工作。

  (四)进一步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确保通道畅通。蔬菜公路运输,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加强管理。

  (五)要加强信息管理,应用现代技术对运输流向实施实时跟踪,逐步完善“绿色通道”的信息化服务网络系统。

  开展“绿色通道”试点,是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解决。有关部门要继续研究政策措施,对“绿色通道”发展给予支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绿色通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卫   生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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