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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2:25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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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6]17号 2006年6月19日

为保证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积极推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沧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沧州市城区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中学生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学生家庭持有低保证为准)以及享受“两免一补”的贫困生。
二、资助办法
(一)资助方式与标准
资助方式由市财政出资,主要免除资助对象的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作业本费、取暖费等。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低保及“两免一补”的贫困生,免除全部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资料费等,实行零费用上学。
高中(含职业高中)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免除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取暖费。
中专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免除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的50%,其余50%由学生缴纳。
大专以上享受低保的贫困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由财政贴息,学生就业后偿还贷款本金。
(二)资助对象的界定
贫困生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有关政策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核定一次,并根据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贫困生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得到资助。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凭《低保证》到学校申请,市教育局建立享受低保及“两免一补”的贫困生数据库,定期登陆市民政局网站,核对享受低保的学生名单。对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827元以下的城乡接合部农村的贫困生继续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的学生要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严禁轮流资助学生或平均分配资助金,严禁财政供养人员子女接受资助。
(三)资助资金管理
资助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贫困生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市教育局设立专户,专户专账管理,市财政局按学期及市区低保贫困学生人数将资助经费及时拨入市教育局专户,市教育局根据每学期具体资助情况,实行报账制,封闭运行,结余部分归还国库,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追加补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资金发放办法
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的贫困生填写资助申请表,经学校、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学校将受资助学生的名单、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知学生填写资金领取表,经学生本人、监护人、班主任签字后,市直属学校直接到市教育局专户报账,区属学校经区教育局汇总后到市教育局报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其他
(一)各级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肃政治纪律和财经纪律,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助低保贫困生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三)市教育局要成立教育基金会,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为资助贫困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逐步拓展资助范围,使尚未取得低保证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得到资助。
(四)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资助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将资助资金视为红线资金,对于截留、挪用资助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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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会员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活动日益频繁,为保障各类建设活动在科学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我市急需加强对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柳州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依照实施。



附件: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 柳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 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市规划局在受理申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取得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其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本市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规划区范围内,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种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大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本市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总体规划,20万人口以下城、镇的各种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越级从事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但每年不得超过两项,市规划局不受理超过控制数量的越级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 持有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来本市承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市外单位,应持证书副本到自治区建设厅备案;持有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市外单位,来本市承担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持证书副本,向市规划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九条 境外来本市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并与国内甲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合作。所承担的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仅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十条 为了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项目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和市(境)外来本市经批准承担相应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城市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封面上,除注明单位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外,同时加盖出图专用章,否则,市规划局不受理申报的规划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等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的;
二、规划设计文件粗制滥造,内容深度不符合有关要求,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许可,没有实行项目登记进行规划设计的;
四、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属甲、乙级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向建设厅建议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
一、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规划编制设计业务的;
三、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根据《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试行)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发〔2002〕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淄博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和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依照本办法享受优待。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优待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每户年优待金额应相当于当地上年度一个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之后,给予适当优待,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对孤老优抚对象适当给予优待照顾,使其生活略高于同类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
  革命烈士家属抚恤金与优待金之和要达到所在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2倍。
  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1.5倍增发。
  对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条 农村现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对其家属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20%;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优待金15%;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优待金10%;
  (四)荣立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5%;
  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获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
  第六条 优待金由乡镇政府优先安排,足额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七条 优待金专款专用,当年兑现到户,并张榜公布。
  第八条 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时限为二年。
  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当年起给予优待;优抚对象户口变迁的,由户口迁出地发给当年优待金,自下年度起由迁入地给予优待;优抚对象死亡的,自下年度起停止优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家属不享受优待:
  (一)现役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辑的;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
  在乡享受抚恤金、定补金的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辑的,停发优待金。
  第十条 农村中的烈属、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给予减免农业税照顾。
  烈军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出资、出劳义务照顾。
  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均不承担筹劳任务。
  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
  第十一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挤占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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