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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45:37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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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科委


国家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1998年2月10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是: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 推广项目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机制创新和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类奖励由下列机构(以下简称推荐部门)负责推荐,并填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总部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推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技术内容无异议;
(四)已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
第六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
第七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推广工作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
第八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一般等同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应各等级的限额。重大的推广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推荐部门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初评工作结束后,由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异议期,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推广项目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特等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授奖。
第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和侵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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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的法由习惯演变而来,据《左传》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禹刑》,便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陆续积累起来的习惯法。[2]在国家产生之前,氏族内部的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为适应调整人们相互间关系的需要产生了习惯。不同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习惯。又是什么导致了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呢?
  首先自然环境因素,中国的地貌结构由西向东,依次为草原、荒漠,河谷平原(间以丘陵)及东南狭长的沿海地带。上古时期的先民无力对抗东南部的汪洋大海,这里没有留下多少先人的足迹;西部、北部辽阔的草原孕育了游牧民族,带给他们逐水草而居漂泊不定的生活。散居与不断的迁徙决定了这里产生不了相对稳定的、主流的法文化传统。再看中原以至江南河谷平原,这里水源充足,土壤肥沃,气候适宜,优厚的自然环境很适于人的生产、生活。中国古代文明理所当然率先在黄河、长江流域绽放出灿烂的花朵。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国文明的主体在河谷平原中产生。但这块被东南的大海,西北的荒漠,西南边的崇山峻岭包围的土地,与外界几乎隔离开来,是相对封闭的独立个体,使得中原文明一产生便带有地域上的封闭性。
  其次生产活动因素,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条件使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必然选择。此时的农业生产有如下特色:
  特色一,生产力低下,面对自然界的种种突变,人显得苍白无力。先人们只能靠天吃饭,乞求风调雨顺。夏人乞求“天”,商人乞求“神”,实际上神即是天,是“人”化了的天,并且商时的神与逝去的祖先合而为一称为“祖先神”。“天”是先人们认为的独立于人之外的超于人的主宰一切的力量,人们心中对它充满畏惧,心甘情愿地服从它的支配,顺从“天命”。
  特色二,尽管自然界有许多突变,但四季的更替相对稳定,春耕、夏种、秋收、冬藏,人们的生活相对有规律地循环着。他们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形成了周而复始的封闭循环的生活方式。
  特色三,常年耕作让其中一些人总结出种植农作物的宝贵经验,大大改善人们的生活,这些人获得人们的崇敬,享有崇高的威望。并且“耕作在平原,则有平水土驱蛇龙的必要”,克服水患,获得水利也是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使类似“大禹治水”的事成为历史美谈。从史料记载中看治水似乎是禹一人的事,可我们清楚在当时的条件下,全民一齐与水斗争都未必有效,一人治水哪能成功?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大禹治水有功,取得大众的尊敬爱戴与崇拜,进而被神化了。
  特色四,农业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有肥有瘦,不同地域的土地适宜种植不同的农作物,辛苦劳作的农民等待着收获,也等待着把这一年积累的经验在来年中更好地适用。结果他们世世代代在一块土地上生活,安土重迁。人最初的由血缘集合群体的本能因农业生产而变得更加稳固和发展。
  第三思维方式因素,对法文化传统形成有最直接影响的是人的思维方式。中国以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地理环境及随之而来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活动,使中国人呈现出温和、持中,思维方式较封闭、保守,易顺从、盲从,也更务实和守成的特点。由此决定了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
  其一,温和、持中。在天命、王命主宰一切的年代,作为社会的一员,人们相信命运天定;作为家庭的一员,所有家庭内部事务由家长决定。个体一出生,便有特定的身份与地位,有特定的生活方式与生活道路。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无需努力,无需担忧,坐享其成,享受着血缘带给他们的安逸与舒适;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努力无门,血缘决定了他们世世代代都将是被统治者。不能有自己的主见,不能一意孤行,必须与群体认同便是社会对人的要求,人因此温和而持中。其二,封闭、保守。在生产力低下的上古社会,农业生产靠经验。很少有人会以一年的收成为代价去冒险种植新的作物或尝试新的种植技术。并且自身的农业生产已能基本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人们没有必要与外界交流。常年累月,人把自己禁锢于一定区域,思维自然就封闭且保守。这与游牧民族与海洋民族人随时准备应付大自然的挑战,不断面对新的社会群体,人充满斗志与锐气不同。其三,顺从、盲从。农业生产凭借经验,有经验的人理所当然地获得人们的崇敬,成为氏族的首领。同时积累丰富生产经验的只能是年长者,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依靠血缘维系的宗法制度的巩固。既然是权威,其他的人则必须尊从。在社会上听从国家,在家庭中听从尊长,从整体上讲二者又是一致的。顺从成了中国人的又一特色思维方式。另一方面,顺从也带来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便是顺从带来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我们的民族缺少创新,个性缺乏伸张。其四,务实、守成。由于命运与生俱来的,对于未来人无太多的期盼,大多数人只把注意力集中于眼前事物,守着已有的业绩;农业生产,耕种多少收成多少,半点都偷懒不得,人只能实实在在,不能像商人那样去投机钻营。思维因而务实。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中国传统法文化表现出法自君出、以礼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带有强烈的宗法色彩及司法上的行政司法合一等显著特点。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2]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公开交易,平等竞争,全方位开放的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场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税务、城建、卫生、标准计量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市场,创建文明市场。

  第四条 管理市场应坚持“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第二章 市场建设

  第五条 市场建设要坚持国家统一一政策,政府统一领导,城建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社会各方共同兴建。

  第六条 建立市场建设专项基金。市、区县政府提取市场税收总额的50%作为市场建设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工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建市场三年内的税收可全部用于市场建设。

  市场税收是指进入市场的经营者所缴纳的各种税金。

  第七条 市场建设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 鼓励村、乡镇、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场地自办、联办市场,自办、联办市场的可获取设施租赁费收益。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发建设市场。

  第十条 开办市场,须先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小型市场,冠以区县及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市场,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大中型市场,冠以“淄博”或“山东”、“鲁中”、“齐鲁”、“中国”等字样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或转报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拆除或损坏市场场地、设施。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进入市场经营,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自由交易的商品和其他物品,均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部分国家规定的商品的来源去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贩运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以外开展一次性经营。

  第十六条 市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随行就市(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合格的汁量器具。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二)倒卖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

  (三)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

  (四)利用经济合同、发布虚假广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买骗卖;

  (五)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

  (六)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

  (七)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八)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机构或派遣专人进驻市场,对场内经营活动、治安秩序、标准计量、防疫检疫、环境卫生、物价等实施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大中型市场可设置专门治安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治安管理人员,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选派并支付经费,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领导。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分别依照国家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和征收税金。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市场收取资用。对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市场奖励基金。对市场管理发展贡献突出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商品,停业整顿,收缴、吊销执照的处罚。以上可以单处,亦可并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治安、税收、城建、卫生、标准计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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