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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反对 拍卖无果/于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4:50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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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反对 拍卖无果
文/中央财经大学拍卖法方向硕士研究生于闯

《物权法》第106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这条规定对拍卖实务的影响深远。
06年,蒋先生通过拍卖公告看好一套住宅,该标的是不交吉状态,令蒋先生有所疑虑。经过实际考察,蒋先生了解到,业主夫妇正准备离婚,男主人欲将房屋拍卖,而女主人不同意。
  配偶要求撤销拍卖
虽然男主人承诺一定会把房子拍出,并说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以此加强蒋先生的信心,但其配偶则拿出正在离婚诉讼的文件,劝蒋先生不要参与拍卖。蒋先生在看楼时应业主配偶的要求,签名证明自己已经看过楼,后这个签名又被女主人用来证明蒋先生已看过诉讼离婚的文件,结果,虽然蒋先生通过拍卖方式成交,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定撤销拍卖合同,蒋先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警示:不交吉状态
有法律人士表示,目前拍卖市场不交吉的情况多样,隐秘性强,因此拍卖行通常也不愿意列明不交吉的情况,需要竞拍人亲自考察,但通常竞拍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缺少经验,较易掉进圈套。
专家点评:
此案例涉及到《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任何人处分财产应当有处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将自己无处分权的东西拿出去处分的现象。比如说朋友托我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我把电脑卖了,受让人善意地以合理价格取得笔记本电脑,这时朋友起诉,法律该保护谁的权利呢?106条规定,一般来说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符合10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所有权人就不能追回了。
第一种情形: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动产,根据权利的外观,可以认为是出卖人的,而且受让人也不应当知道这个动产是属于其他人的,可认为善意。不动产,如果登记机关错了,登记在我名下,我去拍卖了,原则上讲,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应当知道,这时所有权人就不能追索了。
第二种情形: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第三种情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106条实际上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但是大家注意《物权法》中还规定了一个但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两种情形:
1、如果处分的财产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对于遗失的东西,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有时间期限,只有在两年之内才可以追回,超过两年,法院也不保护了。如果受让人买这个东西,是通过拍卖取得的,或者在正常经营场所买受的,所有权人可以追,但应补偿受让人因此花费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实际由业主夫妇共有,蒋先生在应该知道男主人不能单方处置房屋的情况下,仍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房屋,不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术语分析:
“交吉”和“不交吉”,这是两个专有名词。交吉,即竞买后即可使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都较小,但起拍价格相对高些。而不交吉物业,通常只是已取得产权,但房屋仍因各种原因或仍被他人居住使用,要实际拥有,还须办理一些相关手续方能取得。因此,不交吉的标的一般非常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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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90)总检植字第23号)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农业部(1989)农(检疫)字第6号“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

批单位的通知”规定,防止发生不明疫区而盲目进口疫区烟叶以及未经检疫审批即进口烟霜霉病疫区烟叶的情况,对今后进口烟叶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你公司及下属公司进口烟叶,须统一由你公司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二、烟霜霉病疫区生产的烟叶禁止进口。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须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说明,经我所特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今后进口烟叶时,应在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单独列明植物检疫条款,并将合同或协议在进口前抄送我所。

  现将国际机构公布的烟霜霉病疫区名单抄送你公司,供进口烟叶时参考。希望你公司今后积极配合我所,做好进口后的检疫工作,共同防止烟霜霉病的传入。

  附件: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利比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卢旺达、突尼斯、扎伊尔;

  亚洲:缅甸、伊朗、伊拉克、以色列、苏丹、黎巴嫩、叙利亚、土耳其、也门;

  欧洲: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英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苏联、南斯拉夫;

  美洲: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古巴、多米尼加、危地马拉、牙买加、萨尔瓦多、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

  澳洲:澳大利亚。

  ※注:本名单根据国际机构公布的名单整理而成,系内部掌握资料,不宜对外公布。

 






《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共 青 团 中 央
关于印发规范青年志愿者行动五个文件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现将《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你们。这五个文件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已经提交九月召开的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现场会讨论并作了修改,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团中央宣传部联系。

 




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是组织青年参与社会事务,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社会风貌;也有利于扩大大型活动的社会参与面,更好地发挥大型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服务范围

  根据大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需要,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主要是: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大型文体活动;

  2. 国际、国内大型会议活动;

  3.国内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

  4.国内大城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单项文体活动。

  三、服务内容

  1.维护交通、保护环境、宣传发动、信息、后勤保障、部分行政工作;

  2.国际性活动中的翻译、引导、陪同工作;

  3.比赛、竞赛中的啦啦队、文明观众等;

  4.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工作

  1.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应积极支持、主动指导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2. 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

  3.组建志愿服务总队,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志愿服务队。

  五、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志愿服务总队负责。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确定为正式志愿者,发给统一标志。

  2.培训。根据需要,组委会、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可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为大型活动服务的总体要求;

  (3)服务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总队发给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上岗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确认。《手册》也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和荣誉证明。

  六、表彰与奖励

  对于为大型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由志愿服务总队向组委会推荐,由组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省级以下举办的活动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可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
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



  为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志愿者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抢险救灾中提供组织有序、训练有素的志愿服务,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集中青年志愿者的人才优势,为灾区重建作贡献。在志愿服务中培养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精神风貌。国内外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是减少损失,加快灾区重建的有效做法。

  二、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根据当地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的需要,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的范围要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实际需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来确定。

  服务内容主要有:

  1.加固抢险抗灾设施,清理障碍,消除隐患,转移、运送物资,维持秩序,组织疏导群众;

  2.监测灾情、险情,协助有关部门传达信息;

  3.送医送药,救助护理,疫情防治,组织捐款捐物;

  4.参与生产自救、灾区重建;

  5. 完成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工作

  1.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实施;

  2.灾害发生地的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积极支持、主动组织、指导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3.在灾害多发地区,建立抢险救灾志愿服务骨干队伍,参与日常组织、宣传、管理工作;招募志愿者、组建抢险救灾青年志愿服务总队。

  4.根据党政的要求和灾情险情的发生情况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专业志愿服务队。

  四、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灾害发生地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以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发给统一标志。不得招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培训。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抢险救灾的总体要求;

  (3)抢险救灾的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若灾情紧急,可由组织者酌情决定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组织发给的统一标志上岗服务,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五、表彰与奖励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推荐给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服务网络建设,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性质

  服务站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服务实体,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的关键环节。有条件的服务站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条件暂不具备,服务站也可挂靠在团组织。服务站接受共青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

  二、职能

  1.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青年志愿者,对青年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负责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络;

  3.组织、指导和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开展志愿服务;

  4.利用服务站的场地,开设直接为服务对象服务的项目;

  5.完成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为使服务站既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又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服务站的服务范围应主要在行政区划的区县及区县以下。由服务站组织力量,摸清本区域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服务需求,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根据服务站实际能力,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将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结成固定的“一助一”服务关系,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事务提供志愿服务;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并及时了解、确认志愿者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数);建立相应的评估管理制度,对完成48小时服务的志愿者给予表彰,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参加上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表彰评选。定期向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人员构成

  服务站的领导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出资建站的单位等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不从服务站领取薪金的兼职人员。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确定服务站的发展方向,审议通过服务站的基本工作制度,批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 聘请名誉站长,决定服务站站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3.批准财务预算,监督财务管理;

  4.确定决定服务站的其他重要问题。

  服务站由专门工作人员、招募的志愿者组成。

  服务站设站长一人,由管理委员会聘任。服务站站长须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财务报告。

  每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是团干部和向社会招聘的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适合从事服务站工作的人员。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志愿服务项目的确定、实施、督促、检查、评估、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志愿服务站的制度执行和财务管理工作。专门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录用后与服务站签订合同,经上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后上岗工作。服务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人员(如会计、电脑操作员等)承担服务站的部分管理工作。服务站可招募志愿者承担部分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接待联络、技术培训等),指导、协调和配合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数量、工作内容视服务站的工作情况而定。

  服务站根据需求,招募志愿者(服务队)直接为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提供志愿服务。

  五、场所

  服务站应建在有利于开展工作,方便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地方,服务站及其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

  服务站应有可供接待服务对象、对外联系、接受查询、咨询、志愿者(服务队)领取任务、存放资料以及服务站日常管理的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专门辟出供志愿者(服务队)接受培训、交流的场所。

  六、服务设施

  服务站应配有开展工作所需的通讯、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还可配备开展服务所需设施、工具等。

  七、管理制度和档案材料

  服务站应建立工作档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有:

  1. 服务对象需求情况档案(自然情况、服务需求等);

  2. 志愿者(服务队)档案(自然情况、联系方法、提供服务项目、时间等);

  3.一助一”结对情况及服务手册记录档案等;

  4.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检查、奖励等制度;

  5.志愿者(服务队)服务守则;

  6.服务站工作时间及专门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服务守则等应予公开。档案材料均应严格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管理。

  八、资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1.党委、政府或共青团对服务站的扶持;

  2. 企业赞助;

  3.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4.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

  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建站时购置有关设备、工具等。服务站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服务站正常运转。

  专门工作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固定薪金,其数额由管理委员会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聘用的专业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一定报酬,其数额由服务站站长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招募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服务站给予一定补贴,如交通费、误餐费等,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

  九、名称

  服务站一般称“××青年志愿服务站”。冠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站”名称,需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批准。

  十、发展方向

  青年志愿服务站的建设应以办事业的精神和方式扎实推进。经过努力,将服务站办成以组织青年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能够立足社会、自我运转的公益性、服务性实体,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
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这是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高青年志愿者素质与技能的必要手段,是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青年志愿者的概念

  1.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2.本规定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愿意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时间量的志愿服务任务。

  三、青年志愿者的主要任务

  1.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一助一”长期服务;

  2.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3.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等)服务,在志愿服务组织内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4.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

  5.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等。

  三、青年志愿者的招募

  1.招募。由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深入了解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2.招募方式。目前招募方式主要有:

  组织招募: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社会宣传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相结合的办法招募志愿者,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大社会招募的力度,逐步过渡到以社会招募为主的方式招募青年志愿者。

  3.招募手续。在明确提出招募要求后,由应招者提出申请,填写《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服务意愿等,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审核其资格。通过者确定为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归档。

  四、青年志愿者的培训

  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培训后安排服务任务。

  1.培训内容。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志愿服务必须的技能;

  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

  2.培训方式。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一助一”、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五、《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

  志愿者经培训后,由招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并安排服务任务(特殊情况下,也可先行安排任务,待服务结束后,再颁发《手册》并补记服务内容及服务小时数)。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统一印制颁发,青年志愿者持有,是联结青年志愿者、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纽带。主要用于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小时数),由志愿者如实填写。青年志愿者“一助一”服务情况由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后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青年志愿者参加其他志愿服务情况,由活动的组织者签字确认。《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业绩证明、评奖依据和荣誉证明。

  “一助一志愿服务卡”仅限于志愿者与被服务对象签定“一助一”长期服务协议时,由志愿者填写并赠送给被服务对象。

  六、青年志愿者的考核与评估

  对提供“一助一”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

  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手册》记录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表现的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手册》,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志愿者表彰奖励的办法另行规定。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及《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评选表彰,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志愿服务行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有中国特色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形成。

  第三条 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建立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名额

  第四条 表彰项目:设立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星级“荣誉奖”(设一星“荣誉奖”、二星“荣誉奖”和三星“荣誉奖”)、“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另设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不定期颁发。

  第五条 表彰名额:

  1. 星级“荣誉奖”、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颁发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青年志愿者或其它人士,名额不限;

  2.“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组织奖”每年各1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一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2. 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48小时以上。

  第七条 二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二年以上;

  2.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第八条 三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 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第九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3.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500小时以上;

  4.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获奖条件:

  对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包括服务队、服务站、服务中心)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的集体;

  2.该集体招募的青年志愿者人均完成志愿服务时间50小时以上;

  3. 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组织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包括地市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

  2.在青年志愿服务的覆盖面、志愿者的动员面、网络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三条 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办。

  第十四条 由团中央领导、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有关方面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选各个奖项。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星级“荣誉奖”由各县级团委、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确认,报上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奖项。其中,两次获一星“荣誉奖”者,授予二星“荣誉奖”;两次获二星“荣誉奖”者;授于三星“荣誉奖”。

  第十六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对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集体的工作进行确认,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候选入或候选集体。

  第十七条 “组织奖”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评奖条件,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候选集体。

  第十八条 组委会确定若干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正式候选人(候选集体)。评委会在对候选人(候选集体)进行认真审查、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各个奖项的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九条 为一星、二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纪念卡,为三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奖章。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对“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选定的10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候选“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提名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表彰活动每年一次,每届评选工作依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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